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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权的设计功能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我们能够在时间维度上对受益权进行相对稳定的设计。事实上,任何财富都不可能永久地为一个主体所享有,但信托结构却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由于信托财产并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大大减少了原来针对一般主体的财产所可能出现的继承、婚姻以及债务等法律风险,提高了信托稳定性,于时间长河之中,为信托受益权进行长期规划和设计提供了可能性。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委托人可以先将信托受益权交给自己的弟弟,等弟弟死亡后再交给自己的妻子,妻子死亡后再交给自己的好友 。当然这种效果在理论上不通过信托结构也可能实现。例如在德国,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执行管理制度补充设立一位或者多位后位继承人。与之相关的制度还有后位遗赠、返还遗赠、用益遗赠以及不可撤销的死因行为等。不过这些制度虽然可以替代部分信托发挥相似的功能,但无法像信托这样轻松和简便。此外,这样在时间维度上的设计,由于财产在继承人之间的传继并不是稳定的,每一位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会存在自己的思想和问题,所以基本不可能在委托人层面简单地通过传统的继承方式对后续第一位、第二位乃至于第三位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进行过于细致和具体的安排,这可能会极大地增加纠纷产生的风险。而这样的操作目前在我国的实务中也难以实现,一方面是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得到完善之前,也缺少相应的实现手段。但是在信托关系之中,信托受益权的传继就可以用这样一种跳跃且任意的方式进行。信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为类似后位继承人的指定行为提供另一条理论上的解释路径。另一个常见的操作就是拉长整个受益的周期,类似于诺贝尔奖,每次的奖金都仅来自投资收益,而本金永远不会减少。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对整体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是否要分配、怎么分配以及在多久时间内分配完毕等都进行具体的设计。如此情况下,在理论上于时间维度,在我国不存在反永续规则的背景下,对于受益权的设计其实是可以实现“永续”的效果的。

同时,信托结构实际在空间维度上,将各种类型信托财产的价值和收益,都转化成了统一的信托受益权。在一般情况下,对传统的包括股权、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以及一些特殊的诸如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等进行分割虽并非不可能实现,但很可能会面对不一样的法律规定和限制。但信托结构通过将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转化为受益权的方式,使得我们可以简单且灵活地对这些权利通过信托结构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处理。例如在受益人的角度,可以设计给自己弟弟70%的信托受益权,给妻子30%的受益权,弟弟死亡后,弟弟70%的受益权可以再分别给父母30%、弟弟的儿子70%。在这一过程中,完全不用考虑信托财产最初是什么以及能不能进行分割等问题。在装入信托后,各类信托财产的利益都会以受益权的形式存在。另外,信托财产自身也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通过交易的方式,使得信托财产在现金和股权之间产生了转换,但受益权在信托中是不变的,这就给受益权的设计提供了稳定空间。

如果从财产本身的角度来设计,常见的有将信托受益人区分为本金受益人和收益受益人,例如将股权装入信托,信托股权的收益分配给妻子,直到妻子再婚或死亡,而信托内的股权本身最终将会交付给子女。再比如将不动产权装入信托,委托人死亡后,妻子可以在不动产内居住,妻子去世后,不动产再过户给子女等。而后一个设计还体现了信托受益设计可以不限于物权法定,因为“居住权” 是在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后才出现的新的权利,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就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实现类似的功能。 SWCSGlNhS7LdM1ETPiEjL0S1qNWjwrX8Sd2sfRyk1DjclCaI6spNq06R3nMd0y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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