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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权、控制权及受益权的分离功能

信托的结构实际分为两个层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管理,实际上是将财产权中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而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其实是将财产权中的受益权进行了分离。

首先要明确的是,财产与控制权的分离并不是通过信托的设立能够当然达到的一种存在标准的状态,而是完全取决于信托文件的设置。事实上,只要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在信托文件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可以完全不设置任何的约束和保留,全部交给受托人自由裁量,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保留一部分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利。当然,即使信托文件中未作任何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依然受到法律这一底线的约束。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受托人会受到诸如忠实义务、善管注意义务等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是因为委托人主动对于信托财产保留了任何权利。而在目前的实务中,委托人完全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的权利的情况是基本不存在的。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可能会对信托受益人的选定、财产的分配、分配的具体方式以及投资等事由保留决定或建议的权利。这可以不那么恰当地看成一种“协议控制”的形式,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的特殊约定,使其在信托设立后依然保留了一部分对信托财产控制的权利。而在委托人保留控制权与信托本身的稳定性之间,其实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托被“击穿”的问题,这是我们在设立信托时需要充分权衡的。

至于财产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是基于信托结构本身的特殊性得以实现的。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已经归属于受托人,而信托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这就造就了信托的财产权与受益权实际通过信托这种特殊的结构人为进行了分离。当然目前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一样,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的探讨和争议,存在例如“物权说”“债权说”等不同学说,但在实务中并不影响信托结构本身发挥作用。

这种分离功能的好处,一方面就是上文提及的,为委托人以及受益人提供了隔离功能,其个人的婚姻、家事以及债务等法律风险均无法影响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控制权和受益权摆脱了财产权的束缚,所以信托获得了极大的设计空间,使得信托结构能够在婚姻家事领域内的相关场景下进行相对灵活的规划和运用。 qiTJvjGgADABBdB6iuSD+1aPiI2mOzTjlk6JnrO4r2GFmuzMmW9rcJcEMwfhaU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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