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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隔离功能

信托能够具备隔离功能的原因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而此三者的债权人也不能再直接对信托财产提出主张。《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了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原则以及例外情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 也对信托财产不得保全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足以证明,信托财产本身的独立性可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相应的隔离功能。当然,这里的隔离所针对的是信托财产,并非信托受益权,目前存在信托受益权也具有隔离功能的误读。对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成为法院保全和执行的对象的,受益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对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提出相关的主张,当然这其中也要结合信托目的、信托条款来综合进行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在裁量信托等特殊情况下,受益权是否能够成为受益人的责任财产的问题。

总体来说,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针对信托财产均可以享受信托的隔离功能这一观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原因却各不相同。对于委托人来说,由于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本身就不再与委托人有关,不是委托人的责任财产,委托人自然就可以享受到隔离功能。受益人与委托人的情况类似,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自始至终也没有获得过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所以信托财产本身也不是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但受托人与其他两者是有区别的,受托人享受到的隔离功能,主要是来自法律的规定。《信托法》第十六条 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了区别,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关于这一点其实在现有的物权体系及学理上存在多种解释,但如果不进行理论研究确实也无必要深究这一问题。了解到信托对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具有隔离功能,我们就足以在家事领域主动利用信托进行一定规划和设置了。 WH0iQuoCzm5oRhdpRGXqchI9aXwKoUAu7ToVgnUVmTYmkO2MSrkyvAeZ8cPT+E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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