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技术因素让企业有动力扩大经营规模,但企业规模的扩大将导致企业对市场的支配力逐渐增强,进而导致企业有能力利用其市场支配力争取高额利润并阻碍市场竞争。自然而然的一个问题是,从优化资源配置角度出发,产业内的企业保持多大的规模对社会才是较为合理的?有效竞争理论试图揭开这一问题的面纱。本节从有效竞争理论角度简要介绍企业规模扩张与竞争活力二者之间的关系。
有效竞争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而提出来的,因此也叫作不完全竞争(见本章第一节)。
一个高绩效、合理化的产业组织既要让企业能够获得较高的规模效应,又要不因企业规模扩张导致垄断而丧失经济活力。马歇尔认为,自由市场竞争导致的生产规模扩大,在让企业获得规模经济的同时将形成垄断,进而必然会阻碍竞争,扼杀企业活力,因而其认为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这二者不可兼得,这就是著名的“马歇尔困境”。
有效竞争理论试图克服“马歇尔困境”,探索什么样的市场形态能够使得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这二者协调发挥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竞争的概念首先由克拉克(1940)提出,此后经梅森等人归纳总结发展而形成。有效竞争是指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互兼容的一种状态,其实质在于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率 。有效竞争取决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这两个因素,而竞争活力又取决于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因而有效竞争由规模经济、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 三个因素共同决定。
有效竞争实质上是协调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一种追求较高经济效率的竞争状态。但究竟什么样的市场能够协调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共同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不同产业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继而由其决定的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也随着产业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该如何判断不同产业是否处于有效竞争状态?
对此,梅森(Mason,1957)提出了衡量有效竞争的基准,包括市场结构基准和市场效果基准两方面。市场结构基准包括:①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家和买家;②任何卖家和买家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以控制市场;③卖家集团和买家集团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④新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出现。市场效果基准包括:①市场上存在着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压力;②当生产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能自动向下调整;③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④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⑤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
此后,索斯尼克(Sosnick,1958)提出了以SCP为分析框架的有效竞争评价基准,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个角度提出了多条评价基准。 结构基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行为基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绩效基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回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的销售开支;每家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家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梅森、索斯尼克提出的评价基准可以作为竞争是否持续的信号,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指标可具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困难,比如“相当多”“不足以”等字眼难以有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并且有一些判定标准与现实相距较远,如“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因而,有效竞争理论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究竟什么样的组织形态能够获得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方面的资源配置效果,只是在制定产业合理化政策时,不得不将有效竞争作为一个努力方向。
中国电信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处于邮电部的垄断经营之下。由于政企合一和高度集中,整个产业机构臃肿、企业冗员等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产业效率低下。打破电信业的垄断格局,成为政府改革者的共识。截至目前,中国电信业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
电信业重组第一阶段:引入竞争(1994—1997年)。在此阶段,最主要的变化是1994年成立中国联通,与从邮电部改制过来的中国电信进行竞争,但由于新进入的中国联通太弱小,以至于并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当时中国联通仅占中国电信市场份额的1/267,难以对垄断者中国电信形成竞争威胁,难以称为“双寡头”竞争。
电信业重组第二阶段:拆分改革(1998—2007年)。初衷是实现电信部门分业竞争,即在移动和固定通信业务内部实现有效竞争,主要采取拆分中国电信的方式进行。该阶段包括两次拆分:第一次为纵向拆分,中国电信按照业务领域一分为四,即(新)中国电信(固定业务)、中国移动(移动业务)、中国卫通(卫星通信)和国信公司(寻呼业务),拆分出来的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形成了移动“双寡头”竞争。第二次为横向拆分,中国电信固定网络按地域南北拆分,形成北方有中国网通(北方10省)和南方有中国电信(南方21省)的竞争格局。
电信业重组第三阶段:全业务重组(2008年至今)。2008年开始,中央又对电信产业进行了重组,目的是允许中国电信进入移动通信领域,同时中国移动进入固定通信领域,实现全业务竞争。2008年5月24日,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原6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组为3家——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同时将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业重组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形成了三分天下的竞争格局。
资料来源:郑世林.进一步促进中国电信行业竞争[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5-07(300).
1989年,英国政府通过私有化改革,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打造了一个意图以“私人手段”达成“公共目的”的水务市场,除股权私有化、分散化和民营化之外,“引入有效竞争是关键”。
主要以1989年《水法》和1991年《水工业法》为基础。前者造就的是以流域为基础的十大股份制水务公司及相应的区域垄断性市场结构,赋予这些水务公司批发商的地位和权利,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水务市场并成为自来水服务零售业务的新承办商,这在实质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为水务市场的开放奠定了基础。后者维持了区域垄断性水务公司的批发商地位和加入竞争机制,清晰地规定了两类零售业务授权机制,即零售授权(retail authorisation)和补充授权(supplementary authorisation)。
2003年《水法》引入四种新的工具:供水许可证制度(water supply licences,WSL);新授权与变更(new appointments and variations,NAV);自建管道(self-lay);跨界供应(cross-border supplies)。通过建立WSL激活1991年《水工业法》允许的两种零售授权,并完善了两种零售授权的操作办法,赋予Defra、威尔士政府、Ofwat制定二级立法和法定指导的权力,以保证WSL能够运转起来。在WSL框架下,现有公司根据既有的授权继续运作,但有责任以合理的条件允许WSL持有者进入其系统。必要时,Ofwat可以根据2003年《水法》中的竞争条款,对现任公司的既定授权条件进行某些修改,这意味着现任公司必须开放自己的系统。
2014年《水法》出台后,政府以此法领衔,建立了一套崭新的水务市场竞争激励及相关监管的政策框架。这套新的政策框架共有五个层次的制度安排。第一层为英国议会的基本立法,第二层为Defra制定的二级立法,第三层主要是Defra或Ofwat制定的守则、标准、规则和指南,第四层主要是由Ofwat制定的非法定守则和指南,第五层则是水务市场上的各类协议。这些制度安排,使得Ofwat在行使监管权时处处有据,还使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更加明了新的市场架构及其中的规则,2014年《水法》创造了一个更加开放的水务市场。
资料来源:唐娟,章平.如何通过有效竞争改善市政公共服务?:英格兰和威尔士水务市场竞争激励的政策调整(1989—2019)及其效应[J].中国行政管理,2019(9):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