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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风云突变

可惜,琉球史上的这个黄金时代没有持续下去。因为琉球身边不光有一个庞大的中国,还有一个野心勃勃的日本。

从建文时期起,日本也加入了向明朝朝贡的行列,通过朝贡贸易,日本人轻轻松松地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比如日本所进贡的腰刀,每把市价最多三贯,但是宣德八年(1433)明朝给日本的定价是每把十贯。日本人于是向中国贩入大量腰刀,景泰四年(1453)一次朝贡,贡品中仅腰刀一项即多达9483把。

然而日本人在朝贡队伍中态度最为桀骜,也最难于管理。嘉靖二年(1523),日本两个地方诸侯为了争夺进贡利润,派出了两拨朝贡使团来到中国。他们在宁波发生冲突,不但相互杀戮,还在回国途中大肆烧杀抢掳,由“贡使”一变为赤裸裸的“倭寇”,明朝只好派兵镇压,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等明朝官兵皆战死。浙中大震,史称“争贡之役”。

明朝“震怒”,宣布断绝与日本的贸易关系。

失掉进贡资格的损失当然是非常巨大的。日本人不甘心眼睁睁看着其他国家吞食厚利而自己一无所获。他们灵机一动,把眼睛盯在了将国际贸易做得风生水起的琉球身上。

他们决心采取一种特殊的隐蔽方式,继续与明王朝的贸易。

1609年(万历三十七年),日本萨摩藩以琉球对日本国不恭敬为由,大举出兵入侵琉球。长年不修武备的琉球无法抵抗训练有素的萨摩军队,迅速溃败,国王尚宁被俘,押往江户。

按照以往的历史规律,这场东亚式战争的结局应当是国王尚宁被杀,琉球被灭。

然而事态的进展大大出乎琉球人的意料。尚宁到了日本之后,居然受到德川幕府的隆重款待。幕府将军德川秀忠设宴招待尚宁,在席间慷慨地表示,他不但要把尚宁放归琉球继续当他的国王,并且要担保尚氏一姓世世代代永为琉球之主。

当然,日本如此慷慨大度不是没有条件的。在被放归之前,尚宁被迫与萨摩藩签订了如下一通效忠誓文:

琉球自古为萨州岛津氏之附庸,故而太守让位之时,舣船奉祝,或时以使者、使僧,献纳隔邦之方物,其礼仪终无怠矣。尤在太阁秀吉之时,被定置附于萨州,有相勤诸役之旨,虽无其疑,但远国之故,不能相达右之法度,多罪多罪。因兹琉球国被破,且复寄身于贵国,永止归乡之思,宛如鸟在笼中。然有家久公之哀怜,匪啻遂归乡之志,且割诸岛以赐我。如此之厚恩,当何以奉谢之哉。世世代代对萨州之君,不可有丝毫疏远之意。子孙传让,不可忘却此一灵社誓文,厚恩之旨,可令相传。以往所定之法度,不可违乱……

除了这道文书外,萨摩藩还强迫琉球签订了十五条规章,即所谓《掟十五条》(“掟”在日文中有“天定”“规定”之意,原多指某个村落社会的内部规定)。这十五条译文如下:

1.除萨摩之令外,不得向中国购物;

2.非官者,虽门第渊源也不可予禄;

3.不可予婢妾以禄;

4.不得私约主从;

5.不可多建寺院;

6.不持萨摩印契的商人不得市易;

7.不可将琉球人贩卖至日本;

8.按日本所定缴纳年贡和公物;

9.未经三司官不得任用官员;

10.禁止强买强卖;

11.禁止斗殴;

12.町人百姓除履行规定的诸役外,有非理征收者,可告发至萨摩府;

13.不可从琉球向他国派遣商船;

14.不得使用日本外的斗升;

15.禁止博弈非僻之事。

这两份文件意味着琉球已经失去了部分自主权。

在政治地位上,琉球被日本人定位为日本国的二级附属,也就是萨摩藩的附属,“被定置附于萨州”。1636年,日本幕府规定,琉球国王在发往日本的官方文书上不得使用“中山王”的称号,必须改用“琉球国司”。这就形成了日本人认为的“幕府将军—萨摩藩主—琉球国司”的三级主从关系。

按照日本人的说法,琉球从此进入了“两属”时代。确实,在向中国称臣的同时,琉球每年也需要数次遣使至萨摩藩,最多时达一年九次。萨摩藩比照中国在福州设的琉球馆,也设置了自己的琉球馆,专门用于接待琉球使者和留学生,以加强日本对琉球的文化影响。此外,琉球还经常派遣使节前往日本谒见幕府将军,这一举动被称为“上江户”。在谒见将军时,担任正使的琉球王子要行“九拜”大礼。而日本也模仿中国,对琉球进行册封。日本人特别要求,琉球使者在拜见萨摩藩藩主时,要身着汉式冠服。 “上江户”时琉球使臣还要带一个乐团,以“唐音”进行演唱,目的是突出“异国情调”,体验“上国”式的心理满足。

由此可见,日本与琉球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模仿自中国的朝贡体系。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人通过《掟十五条》,试图对琉球实施更为直接的控制。

中国对琉球的内政,历来非常尊重,通常不加干涉。而如果《掟十五条》要求被全面执行,琉球内政方方面面都要受日本的影响。在人事上,日本的萨摩藩可以决定琉球王位的继承和摄政三司官的任免。琉球王子及三司官之子需要被送至萨摩藩做人质。萨摩藩在琉球还设置了“萨摩假屋”,负责此一机构的日本官员称为“琉球在番奉行”。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萨摩藩的命令,监督琉球王府的政务。

在经济上,日本则对琉球强行征收贡赋。 随着《掟十五条》的签署,萨摩藩在琉球开展检地工作。万历三十九年(1611),根据检地记录,萨摩藩规定了琉球每年应向其纳税的额度:

六千石的贡米、芭蕉布三千石(段)、琉球上等布六千段、下等布一万段、唐芋一千三百斤、绵子三贯(每贯十石)、棕榈绳一百捆、牛皮两百张、黑网一百条、席三千八百张……

琉球向日本的这些贡献,基本上属于有去无回,并没有什么“厚往薄来”。

事情发展到这个程度,琉球已近乎成了日本的“掌中之物”。

然而日本人却要求琉球在世界上,特别是在中国面前必须伪装成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

萨摩规定,琉球人在与中国的交往中,丝毫不得吐露自己被日本人影响和控制的事实:“琉球入于鹿儿岛之手一事,对唐禁止谈论。关于此点,琉球万事善否,对唐人丝毫不得吐露。”

日本人特别命令,禁止琉球人模仿日本的发型和服装:“生于琉球国者,不得蓄留日本式须发,不得更著日本人衣裳,既已为者,当即时停止。有违此旨令模仿日本人之样子者,在调查之后,自然将科以罪行。”

萨摩要求,中国册封使团到达琉球时,琉球人不得使用日本货币。首里或者那霸附近的村落禁止使用用日文书写的布告牌。另外日本年号、日本名字、日本歌也禁止使用。琉球人家里的日本书籍、器具,琉球宫殿和寺庙中的日式匾额等所有日本风格的物品都要掩藏起来,不得被中国人发现。

为什么要这样呢?

因为日本控制琉球的主要目的,是要借琉球的外壳来开展对华贸易。《掟十五条》规定琉球必须先得到萨摩藩的许可,才能与中国进行贸易,琉球到明朝请封、谢恩、进贡都要经日本同意。这就变相剥夺了琉球的贸易权。日本人计划攫取琉球从朝贡贸易中所获得的巨额利润,这只有在琉球仍然保持独立国家面貌的前提下才会实现。

一开始,日本人的计谋并没有顺利得逞。

虽然日本费尽心思极力掩盖它对琉球的侵略,但是纸里包不住火。日本侵入琉球的消息,三年后还是为明朝军事部门所知。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年(1612)记载:

浙江总兵官杨崇业奏:侦报倭情言,探得日本以三千人入琉球,执中山王,迁其宗器。三十七、八两年,叠遣贡使,实怀窥窃。

根据这份奏报来看,明廷这一消息来自明朝专门侦探日本军情的情报人员。虽然缺乏具体细节,但是琉球为日本影响和控制已经毫无疑问。

万历四十年七月初七日,福建巡抚又发来奏报,称琉球国使臣向他汇报,被日本劫持的琉球国王已经被遣还,但近期琉球朝贡与以往比大为异常,时间、内容、人员都有不同。因此请朝廷警惕戒备:

琉球国夷使柏寿、陈华等,执本国咨文言,王已归国,特遣修贡。臣等窃见,琉球列在藩属,固已有年。但迩来奄奄不振,被系日本。即令纵归,其不足为国明矣。况在人股掌之上,宁保无阴阳其间。且今来船只,方抵海坛,突然登陆。又闻已入泉境,忽尔扬帆出海。去来倏忽,迹大可疑。……贡之尚方有常物,何以突增日本等物于硫磺、马布之外?贡之赍进有常额,何以人伴多至百有余名?此其情态,已非平日恭顺之意,况又有倭夷为之驱哉!

也就是说,琉球国派遣使臣告知,他们的国王已经从日本回国,特来进贡。我们认为,琉球虽然长期是大明的藩属,但是近些年来国力衰弱,已经为日本所系。即使国王被放回来,也已经不足以称为一个国家。处于日本的股掌之上,难保日本人没什么阴谋。这次前来进贡的船只,航向不定,非常可疑。特别是使团抵达福建后,不服从中方的盘查检验;进贡物品中,夹有大量日本货品;使团人数超过以往,且有日本人混迹其中。中琉贸易显然已经被日本控制。

大明朝野因此一片哗然。关于是否救援琉球、限制朝贡、加强海防,在朝中引发一场剧烈争论。

万历四十年八月初六日,兵部官员上疏,明确指出,日本侵入琉球的动机,就是借琉球的名义来进贡:“三十七年三月,倭入琉球,虏其中山王以归。……数十年来,倭所垂涎者,贡耳。故既收琉球,复纵中山王归国,以为通贡之路。彼意,我必不入倭之贡,而必不逆琉球之贡。……福建军门,应遣熟知夷情者,入海诇探中山王归国否。如中山王仍有其国,则二百年之封贡,犹知戴我。如制其国中者倭也,则闽乃与浙东宁区定海、舟山、昌国等耳,我之备倭,当又有处矣。”

也就是说,万历三十七年,日本入侵琉球,将琉球国王俘虏到日本,动机就是垂涎琉球的朝贡资格。日本人知道,明朝不会恢复和日本的朝贡贸易,但是不会拒绝琉球进贡。因此收取琉球却不灭其国,只是为了开辟一条新的通贡之路而已。所以应该由福建军方派人渡海去侦察琉球实情。如果琉球国王仍能实际控制这个国家,则中琉关系还可以维持。如果日本人已经实际控制了琉球,那么福建和浙江东部沿海地区要高度戒备,对日对琉的方针,都要有所变化。

由此可见,明朝军事部门对这件事情的信息掌握得相当充分,分析也是切中情理的。

那么到底如何应对呢?按照朝贡体系的伦理要求,宗主国有兴灭继绝的义务,琉球既被日本侵略并控制,明王朝应该派兵救援。但是明朝海洋意识一贯淡薄,况且经过万历三大征后,国力已经耗尽,实际上已经处于爱莫能助的地步了。

明朝君臣反复商议,最后决定采取天朝上国一贯的拖延和模糊策略:“琉球情形叵测,宜绝之便。但彼名为进贡,而我遽阻回,则彼得为辞,恐非柔远之体。请谕彼国新经残破,当厚自缮聚,候十年之后,物力稍充,然后复修贡职未晚。见今贡物,著巡抚衙门查,系倭产者,悉携归国,系出若国者,姑准收解。其来贡国人,照旧给赏,即便回国,不必入朝,以省跋涉劳苦。”

也就是说,现在如果马上拒绝琉球来贡,有失天朝怀柔之体,恐为不当。所以,将琉球的贡期由原来的两年一贡改为十年一贡。

表面上看,中国此举是体谅琉球初经战祸的艰难困境,让它休养生息,实际上则是要限制日本从朝贡贸易中牟利的机会。徐斌说,明王朝以这种模糊策略,逃避了作为宗主国为属国讨回公道的义务。

日本人发现自己失算了,但是仍然不屈不挠。他们了解明朝统治者们的脾气,相信只要不停地软磨硬泡,就有一天可能达到目的。所以虽然朝廷命琉球十年一贡,日本控制下的琉球却“明年修贡如故,又明年再贡” ,一再主动上贡,屡遭拒绝而毫不退让。

终于,日本的努力渐渐取得成效。十来年后,明王朝发现日本人并没有把琉球国完全日本化,琉球国至少在表面上仍然保持了独立国家的面貌。天启三年(1623),魏忠贤掌握下的大明王朝经不住琉球的苦苦哀求,决定调整贡期:“旧制,琉球二年一贡,后为倭寇所破,改期十年。今其国休养未久,暂拟五年一贡,俟新王册封更议。” 从十年一贡改成了五年一贡。

到了崇祯二年(1629),明王朝已接近末路,内忧外患之下的末代皇帝崇祯已经没条件在朝贡国之间挑三拣四,为了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他慨然同意恢复琉球两年一贡的定制。日本人欣喜不已。他们计划的以琉球为中介的中日贸易终于全面兴起。

被日本控制后,琉球与中国的贸易也完全由日本主导。日本为琉球提供贸易所需的资本,称为“渡唐银”,数量是每条进贡船只13 400两。“每当琉球入贡中国,岛津氏即提供给琉球一定的贸易资本——‘渡唐银’和部分的日本货物,令其到中国贸易。而琉球国代其贩回的中国货物,需交由岛津氏转销日本各地。” 琉球使团只能贩卖萨摩藩允许的商品。为了防止琉球暗中走私,隐藏收入,萨摩藩还向姑米岛、马齿岛派遣武士,监视进贡船只的人员、商品及其数量。

现代“冲绳学之父”伊波普猷将琉球比喻为日本的“鸬鹚”,意思是它辛苦捕到的鱼大部分归主人日本所得。

琉球不只是鸬鹚,还是间谍。琉球在朝贡过程中还负有一个重要的任务,那就是替日本收集中国的情报。琉球每次遣使到中国后,都要派出报事官前往日本,日本人称其为“唐之首尾御使者”,向萨摩藩汇报自己获得的中国情报,萨摩藩再将其汇报给江户幕府。

自1609年起至1879年止,在这长达270年的时间里,琉球王国一方面向萨摩“遣使贡物”,一方面又向明、清两朝请封,日本史学界将琉球的这段时期称为“两属时代”。 rc1vNqTaaFMYV38TGRLtcsq1bl43Zx0xSjc253EyKjblAwrRAl1LaXgydwjyxI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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