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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钱某

清顺治间,嘉兴钱某,未第时,馆于乡民某家。有女年十七。适清明拜扫,举家皆往,只留此女看家,钱遂私焉。后女腹渐大,父母诘之,女以实告。乡民以钱尚未娶,欲将女赘之,以掩其丑,因诣钱备言所以。钱故作色 [1] 曰:“汝女不肖 [2] ,将欲污人耶?”乡民忿归,詈 [3] 其女,女遂自缢。钱后频梦此女抱子立于前。登第后,授江宁司理 [4] 。时以镇江之变,将从逆诸人,发钱会勘 [5] ,而钱以受赃议绞 [6] 。命下之日,复梦此女以红巾拽其颈。次日即正法。

【注释】

[1] 作色:上变色,指神情变严肃或发怒。

[2] 不肖:意义与“肖”相反。常说“肖子”,与“不肖之子”相对。“不肖”指不像,指不能继承祖辈事业、并将其发扬光大的没出息的、品行差的子孙或晚辈。不肖有时也是自谦之称。

[3] 詈(lì):骂,责备。

[4] 司理:官名。法官。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宋太祖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开宝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元废。明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

[5] 会勘:会同查勘。

[6] 绞:旧时死刑的一种。缢死,勒死。

【译文】

清朝顺治年间,嘉兴县钱某,没有考中前,在乡下某户人家教书。其家有女年十七。清明那天,全家人都去扫墓,只留下女儿看家,钱某就与少女私通。后来少女肚子渐渐变大,被父母责问,少女就告以实情。父母因钱某尚未娶亲,想招钱某做女婿,也可以遮盖这件丑事,因此就找钱某商量此事。而钱某故意发怒说:“你女儿不肖,想要污辱我吗?”父母怒归,痛骂女儿,少女就上吊自尽了。钱某后来常常梦见此女抱着一个孩子站在他面前。考取功名后,任江宁府法官。当时镇江叛乱平定后,朝廷追究叛乱分子的罪行,派遣钱某会同查勘。钱因大量收受贿赂被判处绞刑。行刑那天,钱某再次梦见上吊自尽的小女子,手拿着一条红巾缠在了他的脖子上。次日,钱某即被正法。

【解说】

钱某奸淫了良家少女,还不认账,使该女子上吊而死,她肚子里的孩子也带去阴间了,最后钱某自己也上吊而死。表面上看,钱某后来是犯法而被判处绞刑,可这个绞刑难道与少女上吊没有关系吗?钱某实际上是有好前途的人,即使奸淫了别人,还不认账,依旧考取,依旧当了官,说明他的命确实很好。如果他奸淫邻家少女之后,还能忏悔自己,对方父母来招婿,他马上应承,就不至于发生一淫两命的惨剧,那么其后果还不至于会被吊死。所以,阳间法律判决的事情,与阴间的追责是有因果联系的。 4mJ4vxtTyc7sjp2ZinU8GsiOAOxZG1n9gIX/bi8Xvy9HV8pP+uXVZuQU70AjG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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