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组岁祭卜辞有五种前辞类型:干支卜+某贞、干支卜+贞、干支卜、干支、贞。各类之间的前辞有别,但命辞的顺序大都是受祭对象位于“岁”之后。有一版卜辞:
(74)[乙]卯卜,争贞: 凡 疾,五月。
乙卯卜,[争贞]:……帚……岁……(《合集》13876)(图1-14)
图1-14 帚岁祭(《合集》13876)
第二条卜辞残缺过甚,《合集释文》:“乙卯……”《摹释总集》的释文为:“……岁……帚……”细审拓片确有“帚”字,“帚”在岁之后,依照此类的文例,“帚”有可能是岁祭的对象,四期卜辞也确有岁祭帚 的,但同版相连的上一条卜辞的文例是从右到左的,所以第二条卜辞应释为:“乙卯卜,[争贞]:……帚……岁……”如果“帚”与“岁”有关,依照此类的文例,帚不是岁祭的对象。正如下面的卜辞:
(75)乙亥卜,宾贞:王嫔岁。亡 。(《合集》14369)
“嫔”与“宾”是异体字。 “王嫔”与本书第二章的“王宾”同,写作“嫔”应是与贞人“宾”区别。“王”是岁祭时的施傧者,“帚”也是岁祭的参与者。商代祭祀主要是男性贵族的活动,女性祭祀活动不属基本祀典,不占主要地位。已出嫁女子在夫家的祭祀常常是由其夫即男性家长支配的,祭祀的主要对象,一是夫家上一代近亲,即其夫的父、母,也即妇之姑、舅;二是其他有地位的女性先人。后者可能主要体现在商王室与其近亲家族中,而女性祭祀其姑尤为其夫及本人所重视。祭祀的主要目的似仅在于为其个人祓除不祥,为其本身之生育、疾病等问题乞求免灾与保佑。 岁祭是一种没有目的的常祀, 例(74)的帚如果是施岁祭者,岁祭的对象也应是她的姑、舅,或是其他有地位的女性先人。
下面将宾组各类岁祭卜辞中的受祭对象归纳成表1。
由表1可见,宾组卜辞岁祭的对象有先公、先王与父、母。岁祭最多的是先王,有六位。其中直系先王有三位:大乙、祖乙、祖丁;旁系先王有三位:外丙、羌甲、南庚。直系先王与旁系先王的数量相等。从横向看,各岁祭对象出现频率的高低顺序是:祖丁、母庚>大乙>上甲、外丙、祖乙、羌甲、南庚、小乙。祖丁与母庚是宾组岁祭最频繁的对象。从纵向看,第一种“干支卜+某贞”类的前辞完整,所祭对象有商王朝历史上最重要的祖先上甲、大乙,还有自己的祖父祖丁及曾祖父羌甲,规范的形式与重要的内容相表里。第二种“干支卜+贞”、第三种“干支卜”两种类型所祭对象都只有祖丁、母庚,不同在于第三种类型的岁祭有侑祭、 祭相伴,更为隆重。不仅以第二类卜辞特祭祖丁、母庚,而且再加第三类隆重的形式,可见,祖丁、母庚是宾组最受重视的岁祭对象。第四种“干支”类的岁祭对象范围很广,除大乙、祖乙外,还有自己的父、母小乙、母庚,两位旁系先王外丙与南庚,是一种最常用的岁祭类型。总之,宾组卜辞的每一种前辞类型都相应记录着特定的岁祭对象,应是为特定目的而安排的特定岁祭。
大乙在第一类“干支卜+某贞”这一前辞最完备的岁祭类型中受祭,也在最常用的第四类“干支”中受祭,可见,武丁对大乙的态度是既严肃又亲近的。第一类的岁祭场合称大乙为“唐”,第四类中称大乙为“成”,当是庙号之外两个不同称谓的区别之处。上甲只在第一类中出现,武丁对上甲更多的是敬重,而亲近不及大乙。“母庚是小乙的法定配偶。” 一期卜辞受祭的母还有母丙、母丁、母戊、母己、母壬、母癸, 岁祭只祭母庚,而且与祖丁一起受重祭,足见母庚在众母中地位之尊崇。有一例无法确定前辞的卜辞:
(76) 母岁先。(《合集》2596)
宾组岁祭卜辞只见母庚,此“母”应是“母庚”的简称。安排岁祭时强调先行母的岁祭,也同样可见其重要的地位。武丁的父亲小乙虽然被称作“入乙”,以示亲近,但只在最普遍的第四类“干支”中受祭,其地位无法与其配偶母庚相比。可见,宾组岁祭中母亲的地位高于父亲。除以上岁祭对象外,还有岁祭大甲的,辞例如:
(77)甲寅……岁大甲……(《合集》15474)(图1-15)
图1-15 岁祭大甲(《合集》15474)
这条卜辞《合集释文》:“甲寅……岁十学……甲……”“岁十学”不符合这类的文例。《摹释总集》的释文为:“甲寅……岁大甲……”则是这类岁祭卜辞中常见的表述体例,应从《摹释总集》的释文。如是,则例(77)是岁祭大甲的。
宾组卜辞岁祭用品有人牲、牛、 、豕,除上文所见外,还见于以下的残辞中:
(78)庚辰卜,□[贞:]来丁亥□ 岁羌三十,卯十[牛],十二月。(《合集》319)
(79)□寅卜,[贞:]……岁其……牡。(《合集》15481)
(80)□戌卜,…… 岁……羌……夕 ……上甲。(《合集》420)(图1-16)
图1-16 祭上甲(《合集》420)
从仅有的信息可见,例(78)岁祭用品有三十个羌俘,还有十头牛。在十二月岁祭,应是年终的大祭。例(79)是用牡牛岁祭,结合例(23)以牡豕岁祭可见,宾组岁祭已注重用牲的牝牡。例(80)在《摹释总集》的释文为:“……戌卜,…… 岁……羌……月。”《校释总集》同《合集释文》。细审拓片,“上甲”从位置上看在“丙午”的上面,但与“丙午”所在的卜辞无涉;从语义上分析,“上甲”有可能是 祭的对象,应以《合集释文》更为合理。例(80)有可能是用羌俘岁祭或伴祭。
宾组岁祭除例(73)用人牲于祖丁外,大都没有岁祭对象与岁祭用品同见于一条卜辞的,无法更详细地判断各岁祭对象之间的祭祀等级。
第五种“贞”类是于闰年的最后一个月举行的有 祭与酒祭相伴的岁祭大合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