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 ① ,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 ② ,议拟闻奏区处 ③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 ④ ,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 ⑤ ,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注释】
①五品以上官: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后的处理原则。本条规定没有达到议的资格的官员,犯罪后的处理原则。
②分巡御史:中央御史机构派到地方巡察的御史。按察司并分司:设在省级的地方主管司法的机构,称为提刑按察司,简称为按察司,其长官称按察使,为全省司法长官,掌管刑事案件勘察审理。省内各地设置按察分司,分道巡察。明中期以后,按察使渐成为总督、巡抚的属官。
③区处:处理,办理。
④罚俸:停发一定时间俸禄的处罚方式。收赎纪录:有过用铜钱赎刑罚的记录。纪录,官员履历档案中专门记录违法或者奖励的经历,作为奖惩的依据。《大明律》规定特定行为是否需要记录在案,分纪录、附过、不必附过等情形。
⑤凌虐:欺压虐待。
【译文】
凡是在京城的官员和在外地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奏报给皇帝请皇帝下达旨意,不许擅自审理。六品以下的官员,听从分配在各地巡察的御史、按察司或分司审理清楚,商议拟定结果报告给皇帝听候具体处理。如果是府、州、县官犯罪,有管辖权的上司不能擅自审理,只允许把犯罪的案情如实密封报告给皇帝。如果获得皇帝批准审理案件,依照律的规定拟定结果回奏给皇帝,等待委派的官员审理确实,才允许判决。如果所犯的罪应该被处以实际执行笞刑、罚俸、收赎纪录的,不在奏请的范围内。如果主管上司没有合理的理由欺凌虐待属下官员,也允许属下官员列出事实,如实写文牍密封直接奏报给皇帝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