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 ① ,不许擅自勾问 ② 。若奉旨推问者 ③ ,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 , 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 ④ , 于奏本之内开写 , 或亲 、 或故 、 或功 、 或贤 、 或能 、 或勤 、 或贵 、 或宾 , 应议之人所犯之事 , 实封奏闻取旨 。 若奉旨推问者 , 才方推问 。 取责明白招伏 ⑤ , 开具应得之罪 , 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 、 四辅 、 谏院 、 刑部 、 监察御史 、 断事官集议 ⑥ , 议定奏闻 。 至死者 , 唯云 “ 准犯依律合死 ” ⑦ , 不敢正言绞 、 斩 , 取自上裁 。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注释】
①实封:案件的承办人在给皇帝的文书中如实列出案件事实、当事人符合哪种议的条件、可能适合案件裁决的法律条文,把文书密封起来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给皇帝。
②勾问:拘提犯人到场,审问案情,选出法律条文并做出裁决。应议者的审问是特殊程序,需要先请示皇帝同意后才能开始审理程序,承审人员需要先列出案件事实,再捡出针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能直接做出决定,须请示皇帝最终裁决。根据《唐律疏议》对应议者的程序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明律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唐律的程序是列出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能决定量刑结果。勾问是一般情况下的完整审理程序,包括提犯人到场、审问、举证、选出适合法律条文、做出裁决。
③推问:法官审理案件。
④原:推究,考究。
⑤招伏:供认罪状。
⑥五军都督府: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为由,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把统管全国军队的都督府改为中军、左军、右官、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称五军都督府。每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所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都督府各领其都司(都指挥使司)、卫所。五军都督府没有调兵权只有管理军队的权力,调兵权归于兵部,最高兵权归于皇帝。四辅: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设立。设春、夏、秋、冬四官,每月三旬轮流辅助皇帝处理政务。洪武十五年(1382)七月废除。谏院:明代监督机构的一种,负责给皇帝谏言。刑部:明代中央六部之一,刑部负责审判。由于元代废除了大理寺,唐宋以来的审理案件的机构从大理寺转变为刑部,明代予以沿用。监察御史: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省称,是在都察院中具体进行审计监督的官员。监察御史对中央各衙门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断事官:审理案件的官员。
⑦准:可以适用所规定的法律条文裁决特殊情况的案件。
【译文】
凡是属八议范畴的人犯罪 , 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 , 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 。 如果是奉皇帝的旨意审理案件的 , 具体列出所犯的罪行及符合 “ 议 ” 的条件 , 先把情况奏报给皇帝申请适用议的程序 , 商议之后把结果奏报皇帝 , 听取皇帝的裁决 。 议 , 是指推 究案件的案情 , 讨论所犯的罪行 , 在奏报给皇帝的奏疏中写明白符合议的哪个具体条件 , 或亲 、 或故 、 或功 、 或贤 、 或能 、 或勤 、 或贵 、 或宾 , 应议的人所犯的事 , 如实把文书密封起来奏报给皇帝等待圣旨 。 若是奉皇帝的命令审理案件 , 才能具体审理 。 拿到清楚明白的招认供状 , 列出被告应得的罪 , 先奏报给皇帝请示皇帝命令 , 五军都督府 、 四辅官 、 谏院 、 刑部 、 监察御史 、 断事官一起商议 , 讨论确定之后奏报给皇帝 。 罪行达到需要判处死刑 , 只说 “ 犯罪按照律的规定符合死罪 ”, 不敢直接说要处绞刑还是斩刑 , 具体由皇帝裁决 。
那些犯了十恶罪的人,不适用这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