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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 ,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者 ,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 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 于奏本之内开写 或亲 或故 或功 或贤 或能 或勤 或贵 或宾 应议之人所犯之事 实封奏闻取旨 若奉旨推问者 才方推问 取责明白招伏 开具应得之罪 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 四辅 谏院 刑部 监察御史 断事官集议 议定奏闻 至死者 唯云 准犯依律合死 不敢正言绞 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注释】

①实封:案件的承办人在给皇帝的文书中如实列出案件事实、当事人符合哪种议的条件、可能适合案件裁决的法律条文,把文书密封起来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给皇帝。

②勾问:拘提犯人到场,审问案情,选出法律条文并做出裁决。应议者的审问是特殊程序,需要先请示皇帝同意后才能开始审理程序,承审人员需要先列出案件事实,再捡出针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能直接做出决定,须请示皇帝最终裁决。根据《唐律疏议》对应议者的程序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明律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唐律的程序是列出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能决定量刑结果。勾问是一般情况下的完整审理程序,包括提犯人到场、审问、举证、选出适合法律条文、做出裁决。

③推问:法官审理案件。

④原:推究,考究。

⑤招伏:供认罪状。

⑥五军都督府: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为由,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把统管全国军队的都督府改为中军、左军、右官、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称五军都督府。每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所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都督府各领其都司(都指挥使司)、卫所。五军都督府没有调兵权只有管理军队的权力,调兵权归于兵部,最高兵权归于皇帝。四辅: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设立。设春、夏、秋、冬四官,每月三旬轮流辅助皇帝处理政务。洪武十五年(1382)七月废除。谏院:明代监督机构的一种,负责给皇帝谏言。刑部:明代中央六部之一,刑部负责审判。由于元代废除了大理寺,唐宋以来的审理案件的机构从大理寺转变为刑部,明代予以沿用。监察御史: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省称,是在都察院中具体进行审计监督的官员。监察御史对中央各衙门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断事官:审理案件的官员。

⑦准:可以适用所规定的法律条文裁决特殊情况的案件。

【译文】

凡是属八议范畴的人犯罪 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 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 如果是奉皇帝的旨意审理案件的 具体列出所犯的罪行及符合 的条件 先把情况奏报给皇帝申请适用议的程序 商议之后把结果奏报皇帝 听取皇帝的裁决 是指推 究案件的案情 讨论所犯的罪行 在奏报给皇帝的奏疏中写明白符合议的哪个具体条件 或亲 或故 或功 或贤 或能 或勤 或贵 或宾 应议的人所犯的事 如实把文书密封起来奏报给皇帝等待圣旨 若是奉皇帝的命令审理案件 才能具体审理 拿到清楚明白的招认供状 列出被告应得的罪 先奏报给皇帝请示皇帝命令 五军都督府 四辅官 谏院 刑部 监察御史 断事官一起商议 讨论确定之后奏报给皇帝 罪行达到需要判处死刑 只说 犯罪按照律的规定符合死罪 ”, 不敢直接说要处绞刑还是斩刑 具体由皇帝裁决

那些犯了十恶罪的人,不适用这条法律。 5NPrG/7x9+q4F1gRcTAbg5LGIwIXJwHlCaEjZEQ7KlSiWibCevDQpUJxVCpUoB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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