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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大明律》序

【题解】

本序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为颁布《大明律》制作的序言。序言说明制定《大明律》的原由、目的和效力。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刊著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 ,使知所趋避 ,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敕六部、都察院官 ,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 ,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 ,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刺者 ,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杂犯死罪 ,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编写成书,刊布中外 ,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注释】

①御制:皇帝亲自制作。皇帝专用物品称为“御”,如御书房、御座等。

②绳顽:用法律约束顽劣、危害社会的人。

③《大诰》:即《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简称为《大诰》,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于洪武十八年(1385)、十九年(1386)、二十年(1387)陆续颁布,包括典型案例、刑罚、特别颁布的法令。《大诰》被广泛宣传和颁布,是明代初期的重要法律文件。昭示:明白宣示。

④趋避:趋利避害。

⑤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是明代中央行政机构。秦汉时期的九卿职务在魏晋时期归属于尚书省,隋唐时演进为六部,延续到明清。都察院:明代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根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明洪武十四年(1381)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置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宣德十年(1435)定型为十三道监察御史。

⑥撮(cuō):摘录。

⑦递年:一年又一年,年年。榜文:树立在公众中发布法律的文告,代指临时针对特殊事项发布的法律命令。

⑧黥刺:黥刑和刺字刑指在犯罪人面部、上肢刺破皮肤,涂抹成黑色的文字,是古代遗留下来的肉刑之一,身体刑和耻辱刑并处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轻罪。

⑨杂犯死罪:除了十恶等重大犯罪之外其他需要被处以死刑的犯罪。明代有专门的《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明确规定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

⑩《赎罪条例》:明初发布的专门规定赎刑的条例。赎刑,用缴纳财物或者劳役方式代替实际执行刑罚。科断:通过司法程序审理案件做出判决。

⑪刊布中外:刊印法律文书在中原和边外广泛发布传播。

⑫洪武三十年:1397年。

【译文】

朕拥有天下之后,仿照古人的治理之道,昌明礼以引导民众,制定律以规范冥顽之人,将此颁布为命令,已经通行很久了。但是,令人无奈的是违犯律令的人接连不断。由此,制定出五刑酷法用以治民,希望民众有敬畏之心而不犯罪;制作《大诰》昭告民间,让民众进退有依据,也已经有一些年了。然而,法律文本保留在国家机构中,民众未能全部知晓。如今特地发布敕令给六部和都察院,汇集《大诰》中的条文,把其中重要的部分摘录出来,附在律的后面。那些历年的榜文和禁例,全部革除。今后司法机关只依照律和《大诰》审理案件定罪量刑。应该处以黥刑刺字的人,除了结党叛逆之人的家属以及律中所记载的应处以刺字的规定以外,其余犯罪,都不再处以黥刑刺字。如果犯有杂犯死罪以及应该处以徒刑、流刑、迁徙、笞刑、杖刑的犯罪,都按照现在制定的《赎罪条例》审理判决。把这些编写成书,刊刻发布中外,让民众都知道应该遵守的法律。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FB0wj/UO4Dr5+WgtkesPVwRFd17UFU2jyaHkWpd1EEKl42JfGaGzP4pe54hZ6v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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