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 ① ,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② 。
【注释】
①追夺:追回曾经授予的诰命或圣旨旌表等荣耀。除名:从特设的官员户籍中除名。明代根据职业、身份或地域分别设定户籍,官员身份设仕籍,军、民、匠、灶分别有军籍、民籍、匠籍、灶籍,僧道有度牒,相当于户籍。
②灶:专门烧制晾晒海盐的人家,称为灶户或者灶籍。本色:僧道出家前所在家庭的户籍及其所属的阶层,还俗后按照原本的户籍类别和状况登记。原籍:出家前原本的户籍所在地。
【译文】
凡是职官犯罪被罢免职务之后不再任用、追回曾被授予的诰命等荣耀、除去仕籍,官职和爵位都革除。僧人、道士犯罪曾经被判处实际处罚的,都要还俗,军、民、匠、灶籍各自按照他们出家前原本的户籍类别回原籍地当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