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 ① ,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 , 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 ② , 谓考满 、 丁忧 、 致仕之类 ③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注释】
①黜革:罢免,革除。
②差委权摄:被临时委派代理处理事务。
③考满:官员任期结束考核以决定升降。丁忧:官员任职期间,父母去世,必须离任回家参加葬礼,并按照规定为其服丧一定期限。
【译文】
凡是没有官职的时候犯罪 , 有官职的时候事发 , 犯公罪也可以收赎 , 在记录册上记录所犯的过错 。 官职低的时候犯罪 , 升迁到高级官职时事发 ; 任职期间犯罪 , 离任之后事发 : 犯公罪应处笞刑以下的 , 都不必论罪 ; 应处杖刑以上的 , 记录下来等候通考 ; 如果因为出事被罢职 , 笞杖以上的罪都不再论罪 ; 如果出事涉及的是损害了国家的钱粮财物 、 丢失了官方的财物 , 所犯罪行虽然记录之后不再追究 , 但是事情需要追究清楚 。 如果所犯的是各种私罪 , 都按照 《 大明律 》 论罪 。 迁官是指改任以及临时兼任相关职位以代替离任的人 , 指任职期满考核合格 、 丁忧 、 致仕之类的 。 如果是吏典 犯了公罪 、 私罪 , 也都依照上述原则拟定断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