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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 ,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 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 谓考满 丁忧 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注释】

①黜革:罢免,革除。

②差委权摄:被临时委派代理处理事务。

③考满:官员任期结束考核以决定升降。丁忧:官员任职期间,父母去世,必须离任回家参加葬礼,并按照规定为其服丧一定期限。

【译文】

凡是没有官职的时候犯罪 有官职的时候事发 犯公罪也可以收赎 在记录册上记录所犯的过错 官职低的时候犯罪 升迁到高级官职时事发 任职期间犯罪 离任之后事发 犯公罪应处笞刑以下的 都不必论罪 应处杖刑以上的 记录下来等候通考 如果因为出事被罢职 笞杖以上的罪都不再论罪 如果出事涉及的是损害了国家的钱粮财物 丢失了官方的财物 所犯罪行虽然记录之后不再追究 但是事情需要追究清楚 如果所犯的是各种私罪 都按照 大明律 论罪 迁官是指改任以及临时兼任相关职位以代替离任的人 指任职期满考核合格 丁忧 致仕之类的 如果是吏典 犯了公罪 私罪 也都依照上述原则拟定断罪 MlO10C6Dj9unzoPtagRQO+zR/EEJ1VxHMHaO/WO8UM3phdVmDG7kvy8CpFcXum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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