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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 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 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 放而还获 止减一等 首领官不知情 以失论 失出 减五等 比吏典又减一等 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 吏典减三等 若未决放 又减一等 通减四等 首领官减五等 佐贰官减六等 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 俱得累减科罪

【注释】

①造意者:共同犯罪中提议组织犯罪的主谋。

②吏典:衙门的吏员。故出人罪:指案件审理判决时,故意使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

③失于入: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之类的司法行为。

④佐贰官:中央各部院辅佐长官的副职官员。地方则是州县官的辅助官员,处理具体事务的官员和吏役,包括州同、县丞、主簿等。

【译文】

凡是一个人犯罪应该减轻的 比如为从减 指共同犯罪中以首谋组织的人为首犯 跟从参与的为从犯 从犯可以减一等 自首减 指犯罪之后知道有人准备告发而自首的 可以减二等 故意过失减 指吏典故意导致重罪判轻或判无罪 犯人放了之后又被抓获的 只减一等 首领官不知情的 以过失论 吏典过失导致案件判轻或者判无罪 减轻五等 首领官比照吏典的处罚再减一等 总共能减七等 公罪逐级减等之类 指同僚犯公罪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罪的情况 具体办案的吏典减三等 如果还没有最终实际执行并释放 再减一等 总共可以减四等 首领官减五等 佐贰官员减六等 上级长官减七等之类 都是可以累计减轻处罚的 诸如此类的情况 都是可以累计减轻之后定罪处罚 tSKOar9hdp8INkGgeejrdIrKtTf8q6ZGrxlu8BQ14q2sz7ktfQM2HGBUSAkOs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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