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 ① , 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 , 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 ② , 放而还获 , 止减一等 ; 首领官不知情 , 以失论 ; 失出 , 减五等 , 比吏典又减一等 , 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 ③ , 吏典减三等 ; 若未决放 , 又减一等 , 通减四等 ; 首领官减五等 , 佐贰官减六等 ④ , 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 , 俱得累减科罪 。
【注释】
①造意者:共同犯罪中提议组织犯罪的主谋。
②吏典:衙门的吏员。故出人罪:指案件审理判决时,故意使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
③失于入: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之类的司法行为。
④佐贰官:中央各部院辅佐长官的副职官员。地方则是州县官的辅助官员,处理具体事务的官员和吏役,包括州同、县丞、主簿等。
【译文】
凡是一个人犯罪应该减轻的 , 比如为从减 、 指共同犯罪中以首谋组织的人为首犯 , 跟从参与的为从犯 , 从犯可以减一等 。 自首减 、 指犯罪之后知道有人准备告发而自首的 , 可以减二等 。 故意过失减 、 指吏典故意导致重罪判轻或判无罪 , 犯人放了之后又被抓获的 , 只减一等 ; 首领官不知情的 , 以过失论 ; 吏典过失导致案件判轻或者判无罪 , 减轻五等 , 首领官比照吏典的处罚再减一等 , 总共能减七等 。 公罪逐级减等之类 , 指同僚犯公罪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罪的情况 , 具体办案的吏典减三等 ; 如果还没有最终实际执行并释放 , 再减一等 , 总共可以减四等 ; 首领官减五等 , 佐贰官员减六等 , 上级长官减七等之类 。 都是可以累计减轻处罚的 。 诸如此类的情况 , 都是可以累计减轻之后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