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 ① ,依律发遣 ② ,并免刺字。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 ③ ,亦免徒、流、刺字。 军丁 ④ , 谓 军官 、 军人余丁 。 军吏 , 谓入伍请粮军人 , 能识字选充军吏者 , 犯罪与军人同 。 若系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 , 与府 、 州 、 县司吏一体科断罪 。
【注释】
①边远充军:发配到边远卫所服劳役。明代实行军户制度,设立军籍,军户中的男丁选择一个为军士,军户给授田。充军刑把犯人发到各地卫所服劳役,分为终身和永远。终身是持续本人一生的劳役,永远是本人终生服役,死后由子孙一直服劳役直到家里再无男丁为止。充军地方分为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②发遣:由官方押解发配遣送到远方服劳役。清代演变为一种把囚犯遣送到远方服役的刑罚。
③拟断:此指量刑判罪。
④军丁:军户中可以承担兵役的成年男子。
【译文】
凡是军官 、 军人犯罪 , 按照 《 大明律 》 应该处以徒刑 、 流刑的 , 都执行杖一百 ; 徒刑五等 , 都发配到两千里内的卫所充军 ; 流刑三等 , 按照道路远近发配到各卫所充军 ; 应该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的 , 按照 《 大明律 》 的规定发遣 , 免除附加的刺字刑 。 若是军丁 、 军吏以及校尉犯罪 , 都依照军人的标准拟定裁决 , 也免除徒 、 流 、 刺字 。 军丁 , 是指军官或者军人家的余丁 。 军吏 , 是指参军入伍领取军粮的军人 , 能够识字被选出来充任军中的书吏的 , 犯罪后与军人的处理相同 。 如果是各处的吏员因为犯罪被发配到军中充当领俸禄的军吏 , 犯罪之后 , 与府 、 州 、 县的司吏一样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