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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 ,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 ;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 ,杂职于边远叙用 。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 ;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 。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 ,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注释】

①私罪:因为私人的原因追求私人利益而导致的犯罪,包括利用公事为达成私人目的导致的犯罪。

②解见任:撤销现任职务。解,免除,解除。见,同“现”。别叙:官吏经过考评合格可以经过吏部程序任其他职务。

③流官:针对世袭的土司、勋爵等官来讲的官职流动的官员。分流内官和流外官。一品到九品官为流内官,九品以下为未入流的流外官。杂职:辅助官员办理公务的人员,未入官品称为未入流品,如主簿、县丞、司狱等。

④边远:边疆地区远离政治中心的区域。

⑤总旗:明代军队中的军事单位,卫所百户之下设两个总旗,总旗下设十个小旗。

⑥卫:卫所,明代地方驻军单位,通常几个府设立一个卫所,卫所长官为指挥使,每卫所有军士五千六百人,负责驻军地方的军事事务。

⑦不次:不按寻常次序,破格。擢(zhuó)用:选拔任用。

⑧吏典:地方官府中辅助官员处理事务的各种吏员。

【译文】

凡是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的,在犯罪人的记录中附载所犯过错并继续履职;笞五十,解除现职在别的职位上任用;杖六十,官职降一个等级;杖七十,官职降两个等级;杖八十,官职降三个等级;杖九十,官职降四个等级;都解除现任职。流官在杂职内任用,杂职在边远地区任用。杖一百的,官员罢免官职不再任用。若是有军官犯私罪,应处笞刑的,允许收赎并在记录中附载所犯错误;如果是杖罪,解除现任职位,降等级任用;应该罢免不再任用的人,降到充任总旗;该处徒刑、流刑的,依照服刑地区的道路远近,发派到各个卫所充军。如果能够建立军功,可以破格选拔任用。若未入流品的官员和吏典有犯私罪,应处笞四十的,在犯罪人的记录中附载所犯错误继续履行职务;笞五十的,解除现任职,另外任职;杖罪,罢免并不再任用。 LSjeirUq58xEKMDdkObIFTtAfTQYiCdCFoUrP9OkuBOO6cmmk7DCj9+pexGTUc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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