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 ① ,官,收赎;吏,每季类决 ② ,不必附过 ③ 。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④ 。
【注释】
①公罪:官吏犯罪有公、私罪之分。公罪是指官员因为公事完全不涉及个人关系而导致的犯罪。
②类决:吏每季度考核时按照所犯的罪判处的笞刑数额分类实际执行。官吏处刑后如果是决就实际执行,如果是收赎就不必实际执行。
③附过:在官吏的履历中记录违法行为,作为考核升降官职的依据。
④黜陟(chù zhì):指古代官吏的降免或升迁。黜是降职,陟是升职。
【译文】
凡是京城或者外地各种高级和低级军事或者行政衙门官吏犯公罪应该处以笞刑的,官员,用铜钱赎罪;吏,不用收赎继续执行职役,每季度考核时按照过错分类实际执行,记录册中不用附载所犯的过错。犯罪应处杖刑以上的,案情记录为文案,每年考核一次,在记录册中记下罪名;到九年任期满通查所犯罪行的次数、轻重,作为降职或者升职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