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 ① ,申呈五军都督府 ② ,奏闻请旨取问。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 ③ ,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 ④ ,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 ⑤ ,请旨区处。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 ⑥ ,不在此限。
【注释】
①本管衙门:对本人有直接管理权的机构。事由:事件的过程和起因。
②申呈:向上级呈报。也叫申报。
③察院:都察院,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构。有司:指布政司等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机构。
④干连军官:与案件有关联的军官。承告军官:经手案件审理裁决的军官。
⑤论功定议:军官违法必须考虑军功作为商议如何定罪量刑的条件。
⑥首领官:各部、府分掌本官署总务事务的官,如经历、司务、典簿等称为首领官。首领官不属于军职,不适用关于军职的特殊规定。
【译文】
凡是军官犯罪的,所在管理部门列出具体事由,呈报给五军都督府,奏报给皇帝等候皇帝的旨意再行审问。如果是六部、都察院、按察司和分司以及有关机构正在处理的公事,只要与案件有牵连的军官或者承办举告案件的军官有处理事务不公正或没有按照法规处理等事,必须严格把实情密封奏报给皇帝,不许擅自审理。如果是奉旨审理,除了处笞刑的罪用赎刑清楚明白地汇报给皇帝,应处杖刑以上的罪,必须按照军功商定结果,申报给皇帝等候处理。如果是管理军队的衙门的首领官犯罪,虽然涉及军务但是不属于有军功应议的范围,不适用这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