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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肉刑诏
(汉文帝刘恒)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fan2E+2VWy70fK+ii4tlpQrZiR72uAys5nkDBRF1PMiN1stK+VzupQDnd4382K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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