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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约束出现了

简单地说,法律就是强制执行的公共约束。

威尔·杜兰特先生在他的《世界文明史》中明确无误地说:“苏美尔人的法律,在乌尔恩格及敦吉时代,即已颇具规模。其后举世闻名之《汉谟拉比法典》,即系导源于此。苏美尔人之法律,可说包罗万象。”在这段表述中,“包罗万象”一词很是重要,它说明在苏美尔人的法律中已经包含了能够维系共同而有秩序的生活的基本约束。尽管,一切是按统治者的意志提出的。

在对历史没有解读能力时,我曾对苏美尔人之法律现象深深地感慨过。曾认为,苏美尔人简直就是个大天才,竟创造出了师表人类的法律这一宝贝,如无这一创造不知人类何时才能有它。现在的我没有以前的那种冲动了,也已经悟出了这样一个道理:在远古年代,部落与部落的碰撞开始之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征服是常常发生的结果。于是,就出现几个不同部落的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君主统治之下的情形。如何使这个共同的生活有秩序地运行下去呢?统治者能够做的就是将自原始聚落以来孕育形成的家规部法等行为约束进行补充和放大,使之成为统治之下全体民众的行为约束。其中,已有文字记载的,被我们兴奋地称之为“法律”了。

从苏美尔人已有包罗万象的法律来看,在5000多年前,生存在这里的农耕部落已经进入部落间的碰撞期,并开展起了惊心动魄的征服与统合活动。 NEdW4C64Bb0VRaSQMie4YZAqKP3CS1NUoLHQRqqKDbvefXvJwC1DPPp4XIYnEw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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