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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礼与小共同体

《仪礼·丧服经传》为代表的丧服制度,有对父母、子女的三年之丧礼(母亲死在父亲之前则为“杖期”一年,母亲死于父亲以后为“齐衰”三年)。反过来,父亲对于自己长子也要服丧“斩衰”三年,如《晋书·愍怀太子传》记载,晋惠帝就曾经“为太子服长子斩衰”。就是说,父亲和长子之间是互相要为对方服“斩衰”三年的关系。三年到底是多久,有不同说法。《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公羊传·闵公二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按照《公羊传》这种说法,“三年”其实是两年整再加一个月。从《隋书·礼仪志》记载以来,更常见的情况是二十七个月。

通过丧服的不同形制和时间差,表现了以个体为中心展开的一张家族小共同体的关系网络。父子之间互相服“斩衰”,为自己的祖父母、兄弟、嫡长孙都是服“齐衰不杖期”一年,为堂兄弟服七个月或九个月的“大功”,同族远房堂兄弟则服三个月的“缌麻”。给姨母服“小功”,给舅舅服“缌麻”。当然,按照某学者的观点,《仪礼·丧服经传》这种丧服制度,应该是创制于战国时期的,“它只讲五世的小宗,不讲百世不迁的大宗,是平民的礼制”;“它以严格的父系为主体,母系、妻系在这系统中所占的分量极其轻微,这也不是重视婚姻的封建贵族所能想象”。(《传统家族试论》,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第1—2页)这表明,《仪礼·丧服经传》所代表的文化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地区那种比较平民化的家族礼制,应该就是庶民精英或低级的士这些人群的礼,其共同体规模相对较小,而且不重视母族和妻族的关系,不是西周或春秋时期封建贵族大家族的古礼。因为更早期封建大贵族的礼,还要讲“百世不迁”的大宗这一共同体源头,而且更重视母亲的家族、妻子的家族这些关系。封建贵族的联姻,就是两个家族的深刻联盟。尽管如此,《仪礼·丧服经传》所代表的丧服礼仪文化,仍然是一种平民精英构建小共同体的文化资源。

三年之丧是否为西周时期封建贵族的古礼,亦或是春秋战国时期才产生的,这一点现在尚不清楚。但孔子主张三年丧礼,是毋庸置疑的。《论语·阳货》记载,孔子弟子宰我提出,三年之丧太长了,一年就行了。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意思是幼儿在父母的呵护下要长到三岁才能离开怀抱,三年之丧对应的便是对父母温暖怀抱的时间记忆。按照孔子的说法,三年之丧在春秋晚期已经是“天下之通丧”,是天下各诸侯国都认同的。但《孟子·滕文公上》记载说,滕文公想为自己的父亲滕定公服三年之丧,却遭到了整个滕国精英“父兄百官”的反对,说“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就是:滕国的宗主国鲁国,作为周礼最好的继承者,却从来没搞过三年之丧,而我们滕国的习惯法里面也从来没有过三年之丧,国君你这么做是违背习惯法的。《孟子》对滕国“父兄百官”的这一记载和《论语》“天下之通丧”的记载之间形成了矛盾。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如美国学者倪德卫(David S. Nivison)和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就认为西周君主继位时,要先为其父守丧两年,到第三年才称王。孟子鼓励滕文公搞三年之丧,是一种复古,而不是创造出一种新制度。“守丧期间种种近似萨满苦修的磨砺,给予继承人与先祖有效沟通的力量”([美]倪德卫:《〈竹书纪年〉解谜》,魏可钦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29—230页)。如果此说成立,那么三年之丧就是一种殷周时期贵族社会的古老习惯法。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巫风盛行的商代也存在这种带萨满性的丧礼文化,最著名的例子便是“高宗谅阴(或作谅暗、亮阴)”。《尚书·无逸》记载商王武丁“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论语·宪问》子张也引用《尚书》记载“高宗谅阴,三年不言”向孔子请教。根据这些记载,商王武丁继位后,有三年沉默不说话,应当便是从事一种萨满性的宗教修炼,以加强与死去父亲、祖先们的交通能力。陈梦家说商王是群巫之长,这种磨砺和修炼显然有助于商王的权威和统治能力。演化到周代,周人将三年之丧注入了孝的精神,也即在萨满性的修炼之外,还承载了情感和思慕的精神内容。当然,三年之丧在早期很可能只是限于王室或极少数诸侯、贵族圈子的小共同体内,以至于鲁国、滕国的君长、贵族们都对此感到比较陌生。儒家学说是在贵族社会即将瓦解的前夜,开始将殷周时期的贵族精英学说向平民开放,在平民精英中形成新的造血机制,其礼学知识的源头一定是有所依据的。因此孔子、孟子都鼓励平民模仿早期君王贵族,行三年之丧。这种礼制比较有利于凝聚亲情,团结家族共同体,保持社会不陷入一种原子个体的散沙化状态。

儒家讲究为父绝君,父所代表家庭共同体的价值高于君所代表的官府。当然,这种价值观,在法家看来是“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韩非子·五蠹》中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这种价值观的分歧:“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一个人因为老想着要养父亲,不愿意为鲁国打仗卖命,孔子认为这人是孝子,首先能爱自己的小共同体。但韩非说,你这一打仗就跑,就不是个好臣民。所谓“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孔子你老是鼓励他们去忠于小共同体,那这些人就不会为君主卖命作战,轻易就会投降或逃跑。因此,在家庭和官府二者之间发生选择时,法家和“大秦”是要尽可能降低家庭价值的。

“大秦”鼓励社会放弃家庭价值,而效忠官府,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说要当个优秀官员,一定要避免“安家室,忘官府”,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也说官吏有五种过错,第五种就是“安其家,忘官府”,官府价值一定要远远优先于家庭。西汉的酷吏郅都,“常自称曰:‘已背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法家化的酷吏认为,出仕就是绝对忠君,这就是对小共同体的背叛,这种背叛很光荣,不但背叛父母双亲,更是顾不上妻子和儿女了,反正就是把小共同体一脚踹开。

体现在丧葬礼俗方面,秦朝和西汉社会的丧礼安排倾向于高度简洁,赶快处理了好继续为官府效劳。岳麓秦简中的一条秦始皇的指令规定得很清楚,“令曰: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产,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产死,已葬,五日之官”,就是说父母安葬一个月就要回去办公,儿子和兄弟姐妹的葬礼给十五天假,祖父母死了丧葬假期就五天。这在高度重视宗教、迷信、死亡的古代社会,是非常简单粗暴的。在汉初,情况和秦朝差不多。2006年云梦发现汉文帝时期的安陆县官佐“越人”墓中出土的《质日》简册记载,他父亲在乙未日(11日)去世,他在己亥日(15日)回家治丧,甲辰日(20日)葬父,乙巳日(21日)便回去上班,总共过程十天,埋葬以后第二天就回去上班了,完全没有守丧之类的内容。

虽然秦和汉初对待父母之丧非常简单粗暴,但要求臣民对皇帝必须服三年之丧。《晋书·礼志》记载:“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就是说秦朝特别尊崇皇权,“亢上抑下”就是一边张扬皇权,一边压抑臣下和百姓,让他们都为皇帝“重服”,每天要临哀,禁止百姓嫁娶和聚餐,这是极其不符合人情的,所以晋朝的杜预等人说这是“制不称情”。一直到西汉早期,还是这个样子。汉文帝对此做了些调整,发明了“以日易月”,就是用服丧一天来代替一个月,那么秦制给皇帝服三年,就被简化成了三十六天,算是做了一种调和,就是在尊皇权的同时,给社会正常人情留了点空隙。

当然,儒学在东汉以后影响到制度,《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就是说秦汉旧制是不允许官员对父母行三年丧的,但东汉确立规定,不对父母行三年丧的人不允许出任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德性要求是应该高于普通人的。既然是社会精英,就应该首先表率,对自己小共同体的爱,其价值必须置于官府的价值之上。如果没能力达到这种德性,至少是不能作为法官的,因为两汉以来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司法不再是秦朝那种机械性的执行律令文字细节,而是有了更多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就对法官和司法工作者的德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PIYSE8lJBIztn/cj0kHbfb3WD9YixTWMidJ+jwYCYAYcOPAY50mJsKpnPs1dNP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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