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典礼纪察司到司礼监
司礼监于洪武十七年(1384)设置,后来成为明代宦官第一署,司礼监掌印及秉笔、随堂太监获得掌理内外奏章和“批红”的权力,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洪武到宣德为第一阶段,主要是从宦官的一般衙门,成为第一署。正统而后为第二阶段,司礼监的权力继续扩大,既通过批红制约内阁,又成为“朝廷”的代表,“掌行”国家政务。司礼监这一地位的确立,又是与当时皇位的交替、朝局的变动密切联系、互为作用的。
明太祖于吴元年置内使监、御用监,设监令、丞、奉御等官,其中有纪事奉御的名目。 洪武六年,改御用监为供奉司,又置纪事、内正二司。纪事司显然是由纪事奉御扩充建置的。 关于内正司,《明太祖实录》载:
命考究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一人,秩正七品;司副一人,从七品,专掌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者。
《明太祖实录》又载,洪武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更内正司为典礼司,秩正七品”。九天后,“改典礼纪察司,升秩正六品”。 《明实录》对内正司一个月内两次改名并升秩的原因,未加说明。《皇明祖训录》“内官”条载典礼纪察司的职掌:
司正、副,掌内府一应礼仪,钦记御前一应文字;凡圣旨裁决机务,已未发放,须要纪录亲切,御前题奏;及纠劾内官内使非违不公等事;而造笔墨、表背匠亦属焉。
从上述记载看,典礼纪察司应是纪事司与典礼司合并而成的。这或许是它一再改名并升秩的原因。又据《皇明祖训录》,同时设置的还有绳顽司,其职掌是“治内官内使之犯罪者”。按绳顽司系置于洪武九年 ,说明当时纠劾内官内使的“非违不公”、惩治他们中间的犯罪者分由两个机构掌管。典礼纪察司从洪武六年更名起,到洪武十七年以前,一直存在。 而绳顽司于洪武十七年调整后就从内监机构中消失了。
洪武十七年四月,宦官机构进行了第一次全面调整,增设了司礼监。它的职掌是:“掌宫廷礼仪。凡正旦、冬至等节,命妇朝贺等礼,则掌其班位仪注,及纠察内官人员违犯礼法者。” 这和原内正司与典礼纪察司的职掌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司礼监的前身就是典礼纪察司。而绳顽司可能并入了司礼监。至于原来典礼纪察司纪录御前文字的职能虽未于司礼监职掌中提及,当仍归司礼监掌管。
洪武二十八年,宦官机构作了第二次全面调整。司礼监职掌的内容改为:“掌冠婚丧祭礼仪、制帛与御前勘合、赏赐笔墨书画、并长随当差内使人等出门马牌等事,及督光禄司供应诸筵宴之事。” 从这次职掌更动可以看出两点。一、掌冠婚丧祭礼仪,是原来掌宫廷礼仪的具体化。“纠察内官人员违犯礼法者”虽未提及,可以理解为纠察即包括在掌管职责之内。因此,洪武十七年所定司礼监的主要职掌保留下来了。二、增加了掌管御前勘合、内使人等出门马牌、赏赐笔墨书画、催督光禄司供应筵宴等四项内容。其中前两项职掌均属机要工作 ,这当然增强了司礼监的地位。赏赐笔墨书画一项,是典礼纪察司“造笔墨、表背匠”这一职掌的延续。总的来说,洪武二十八年调整后的司礼监,排列于内官监之后,仍然是宦官的一般衙门。
成祖朱棣以藩王起兵,夺取帝位。为了镇压建文旧臣的反抗、监视沿边的藩王、加强对军队的掌握,他公开任用了一批“从起兵有功”的宦官担任要职,这就使宦官的权力大为增长。永乐、洪熙年间,宦官执掌东厂 ,监临京营 ,守备南京 ,出镇各地 ,遂成有明一代的定制。至于宦官出使外国,偕御史等官抚安军民,查勘仓库,检核税收等,都比洪武时更为广泛与频繁。 值得注意的是,永乐时,赵王朱高燧觊觎储位,宦官黄俨等参与了策划。 仁宗、宣宗继位之际,都有心腹太监参预。 可见用事宦官在皇位交替时已处于重要的地位。
永乐、洪熙时期,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皇帝把可靠的宦官公开派到军事、政治等重要职位上去,宦官的权力因而大为扩张,这是和洪武时期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些掌握权力的宦官,从《明实录》的记载来看,他们中间许多人都不是司礼监官员。如成祖病死榆木川时,与杨荣同奉遗命驰讣仁宗的宦官海寿,是御马监少监。曾多次率船队出使“西洋”、洪熙初守备南京的郑和,是内官监太监。 永乐一朝奉命出使的宦官,据《明实录》所载有四十余人。除多次出使西域的侯显是司礼监少监,后擢太监外 ,没有一人以司礼监入衔。至于为成祖所倚任,受命监京营、出镇的宦官王安、王彦等,也没有一个是司礼监的官员。此外,在成祖晚年居中用事的中官黄俨,曾和赵王朱高燧密谋政变,《明实录》也没有明载他是哪一监的官员。 当然,上面提到的一些没有列监衔的宦官,可能有些是司礼监的官员,但由于记载的疏略而无从稽考。上述总的情况可以说明,当永乐、洪熙两朝,司礼监在宦官机构中仍属一般衙门,司礼监官员不具有优越地位。因此,各监的宦官凭借皇帝的宠眷,都有机会出任要职,掌握大权。
二、司礼监为宦官第一署
到了宣宗朝,司礼监的情况开始出现了变化。变化的端倪,是宣德元年(1426)正式设立内书堂,并命翰林官专授小内侍书。 《明史·宦官传序》认为,宣宗这个措施破坏了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的祖制,是明代宦官专权乱政的根源之一。其实,我们只要对洪武时期宦官职掌及其任使略加考察,就知道明太祖禁止内臣读书识字之说是可疑的。因此,《明史》作者的论断是缺乏史实依据的。事实上,由于皇帝对宦官的任使日多,永乐时就已开始对小宦官进行培养与训练。《明史·宦官传》载:
范弘,交趾人,初名安。永乐中,英国公张辅以交童之美秀者还,选为奄,弘及王瑾、阮安、阮浪等与焉。(弘)占对娴雅,成祖爱之。教令读书,涉经史,善笔札,侍仁宗东宫。宣德初,为更名,累迁司礼监太监,偕(金)英受免死诏,又偕英及御用太监王瑾同赐银记。
明代第一个专权的司礼监太监王振,也是在永乐时选拔培养的。《明英宗实录》载有英宗给王振的一道敕文:
尔振性资忠厚,度量宏深。昔在皇曾祖时,特以内臣选拔,侍我皇祖,深见眷爱。教以诗书,玉成令器。委用既隆,勤诚益至。肆我皇考,念尔为先帝所器重,特简置朕左右。朕自春宫至登大位,前后几二十年;而尔夙夜在侧,寝食弗违。保卫调护,克尽乃心。赞翊维持,靡所不至。正言忠告,裨益实多。兹特敕赐给赏,擢为尔后者以官。
这两则记载充分说明,永乐时对年幼宦官的培养,目的就是为皇储准备能处理文字的秘书人才。比之洪武时能记录御前文字的纪事奉御,要求更高了。所以,宣宗设立内书堂,不过是把成祖的做法进一步正规化与制度化而已,说他破坏祖制是没有根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从永乐到宣德,逐渐形成了一套经由内书堂、侍东宫、入司礼的宦官培养制度,这个制度后来成为宦官进入司礼监的“正途出身”,对明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明代实际的情况而言,被选入侍东宫的宦官,常常是幼年皇储的伴读和“豫教”的教师。 他们对未来皇帝思想、性格和兴趣爱好等方面所给予的影响,远非那些后来为太子讲解经书的翰林讲官们说教的效果可比拟。这些宦官和皇储长期相处而形成的亲密关系,成为他们以后擅宠专权的政治资本。王振之于英宗,刘瑾等之于武宗,就是典型的例子。
宣德时期,直接影响司礼监权位变化的关键事件,是宣宗令内阁条旨和伴随而来的“批红”。黄佐《翰林记》载:
唐宋以来,传旨属之执政……国朝始犹设中书省……其后革去,分任六部九卿衙门。中外奏章皆上彻睿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故洪武中,批答与御前传旨为一事……永乐、洪熙二朝,每召内阁造膝密议,人不得与闻……然批答出自御笔,未尝委之他人也。宣庙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于凡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上或亲书或否。及遇大事大疑,犹命大臣面议。议既定,即传旨处分,不待批答……自正统后,始专命内阁条旨。然中每依违,或径由中出。是时上方幼冲,委政中官王振,一至于此。
这一段有关“条旨”的记载,目的是说明内阁职掌的变化,对于明了明代司礼监权位的变化同样十分重要。太祖废丞相后,不得不以翰林春坊官“看详”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内廷还有司礼监纪事奉御之类的宦官记录御前文字。成祖设立内阁参预机务,实际上也不可能事无大小都召阁臣密议、批答均出“御笔”,势必假手“善笔札”的宦侍。这是明朝皇帝总揽朝政的必然结果,也是成祖要选拔小宦官并加以培养的缘由。宣宗令内阁条旨,然而对这些条旨亲自批朱,仍然是难以办到的。“上或亲书或否”,大部分需由别人代为批红。这样,经过内书堂训练、代替皇帝批红的司礼秉笔太监就应运而生了。宣宗而后,英宗幼冲,实际主政的太皇太后不能与内阁面议取旨,遂“专令内阁条旨”,从此内阁拥有了票拟权。同时,批红遂成了司礼太监的主要职掌。司礼太监参预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最贴近、最可靠的助手,司礼监作为宦官机构第一署的地位得以确立,同时也为它逐步集中与扩充权力奠定了基础。
一、司礼监职责的扩充与机构的膨胀
正统以后,司礼监作为宦官机构的第一署,首先将宦官各衙门的主要权力逐步集中于司礼监。成化以后的皇帝,除少数例外,多日处深宫,极少召见大臣。因此,司礼监经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或监临外廷,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它们在外廷的权力和地位。综合起来,正统以后,司礼监陆续扩大的权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皇位交替之时,司礼太监与阁臣同受顾命。这是永乐以来宦官参与皇位更替机密的进一步发展。如英宗朝司礼太监牛玉、孝宗朝的司礼太监戴义,都和勋臣、辅臣同受“遗旨”。 穆宗则在遗诏中正式命司礼太监冯保与阁臣同受顾命。 神宗死前谕内阁,命其与司礼监协心辅佐太子。
其二,出镇内臣的派遣和调动亦归于司礼监。从永乐到正统,出镇内臣均由皇帝直接调派。景泰时,内臣出镇遍于全国,调派之权逐渐归于司礼监。至嘉靖时,世宗竟谓“各处内官亦非朕亲用,皆系司礼监指名奏请” ,可见司礼监取得内官出镇的调派权力已非一日。
其三,会同三法司审录狱囚。仁宗时,曾特命大学士杨士奇等同三法司会审重囚。 英宗正统时,始命司礼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审录狱囚,以后成为定制,谓之“大审”,每五年举行一次。《明史·刑法志三》对此有以下描述:
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内官)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画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郎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
三法司录囚,是明王朝的最高审判。司礼太监以皇帝代表的身份监临审判,所以声势不可一世,他们也以此为殊荣。到了明代中期,内臣犯法,只交司礼监审治,法司不得逮问。 这些都说明司礼监享有司法方面的特权。
其四,提督京营。宦官监京营军始见于永乐,然司礼太监与兵部同理京营军务,则始于土木之变后司礼太监兴安、李永昌同石亨、于谦整理军务。 宦官曹吉祥于正统时督军出征和监督神机火器制造,后以复辟之功,天顺初迁司礼太监,并总督三大营。成化以后,司礼太监提督京营成了定制。所以,京师的部分军队也控制在司礼太监之手。
其五,提督东厂。以司礼太监兼掌东厂的宦官,最早见于史料的,是成化时的尚铭。 然而尚铭是先掌东厂,后入司礼监的。此后,正德初司礼太监王岳曾管东厂事。 刘瑾专权时,自掌司礼监,并另立内行厂,酷烈甚于东、西厂。这当然是一个特例。正德以后,司礼太监掌东厂成为定制。司礼监掌印太监按例不得兼掌厂印,以防权重。但是嘉靖后期和万历初年,司礼掌印太监麦福、黄锦、冯保等先后破例兼掌厂印。 所以成化以后,东厂的权力亦为司礼太监所掌握。
以上为司礼监权力在正统以后继续扩展的情况。同时,在组织形式上,司礼监已形成了一个以掌印、秉笔太监为首脑的,和内阁部院相对应的庞大官僚机构。《万历野获编》载:
司礼今为十二监中第一署,其长与首揆对柄机要。佥书、秉笔与管文书房,则职同次相。其僚佐及小内使,俱以内翰自命,若外之词林。……内官监视吏部,掌升选差遣之事。今虽称清要,而其权俱归司礼矣。御马监虽最后设,然所掌乃御厩兵符等项,与兵部相关。近日内臣用事稍关兵柄者,辄改御马衔以出,如督抚之兼司马中丞,亦僭拟甚矣。
刘若愚在《酌中志》中将司礼太监同阁臣解读为:“最有宠者一人以秉笔掌东厂。掌印秩尊,视元辅;掌东厂权重,视总宪兼次辅。其次秉笔,其次随堂,如众辅焉。” 同样把司礼掌印太监比为内阁首辅。但把掌东厂的司礼太监放在前面,这是万历、天启时期政治情况的反映。其实,据史籍记载,早在成化时,礼部尚书姚夔就曾面称司礼掌印太监怀恩为内相。 可见沈德符司礼之首脑与内阁首辅对柄机要的见解是有根据的。
《酌中志》对司礼太监看本章作了具体描述:
每日早晨,或非朝讲之日,及申时后,掌印公过司房看文书,秉笔、随堂,人各有室,挨次细看。先看文书房外本,次看监官典簿文书……万历年间,先监过司房,例印公穿直身,率秉笔等,都是单身入室。其亲信掌班人等,一人不得入机密禁近。
这里的“先监”是指万历中的司礼掌印太监陈矩,《酌中志》作者刘若愚曾隶陈矩门下,故尊其为“先监”。关于批红的情况:
凡每日奏文书,自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遵照阁中票来字样,用朱笔楷书批之。间有偏旁偶讹者,亦不妨略为改正。
虽说是“遵照阁中票来字样”批红,但有关除弊兴利事涉内府的章奏,经常在批红中遭到驳回或留中。所以,《明史·职官志序》说:“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 总之,正统以后的司礼监,实际是内廷的另一“内阁”。司礼掌印太监实质上成了和内阁首辅对柄机要的“内相”,而且是能向皇帝面奏取旨的“内相”。在某种意义上说,司礼太监和永乐、洪熙时期的阁臣更为近似。
二、关于司礼监与内阁的“对柄机要”
不仅仅是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对内阁和司礼监进行了比较和对照,长期在内府任职的刘若愚也将司礼监太监同内阁大学士进行比较:“最有宠者一人以秉笔掌东厂。掌印秩尊,视元辅;掌东厂权重,视总宪兼次辅。其次秉笔随堂,如众辅焉。”
沈德符和刘若愚以明朝人论明朝事,都指出了内阁和司礼监“对柄机要”在国家事务决策中形成的双重负责制。从上述记载中,还可以看出司礼监其实是一个庞大的办事机关,它不仅仅与内阁“对柄机要”,还几乎可以和内阁、部院为首的整个外廷相抗衡。秉笔、随堂太监们并非完全“照阁票批朱”,而是在对内阁票拟的依据即各衙门的奏本、题本进行认真阅读以后,才进行批红。其职责实际上是对外廷一切事务进行审批,并且,这种审批是以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名义进行的,故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说内阁与司礼监“对柄机要”,其实是抬高了内阁的地位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司礼监的权威,或者说,是因为文人的“面子”思想而使他们不愿意面对司礼监压制内阁的事实(刘若愚实为“知识宦官”,见下文)。
从司礼监崛起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决策权力结构非常明显的以内制外的特征。永乐、宣德时,内阁是作为翰林院的分支机构,确切地说是作为皇帝的顾问班子出现的,其活动方式是在御前议政论事;宣德时票拟,是代表皇帝对国家事务进行裁决,也可视为内廷机构对外廷事务的干预。这时的“内”是“内阁”,而“外”则是六部九卿,所以《明史·职官志》有“内阁权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长与执持是非,辄以败”之说,原因在于:“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士奇等参可否。虽吏部蹇义、户部夏原吉时召见,得预各部事,然希阔不敌士奇等亲。”由于外廷“希阔”,而内阁与仁宗、宣宗更“亲”,故能以内制外。而内阁制度的形成过程,也是内阁机构的外廷化过程。正统以后,内阁挟三杨柄政之势,虽无宰相之名,却有钧衡之重,内阁票拟,已成为对在京在外各衙门事务的公开裁处。由于有了内阁的独立裁决,司礼监的批红也就成了代表皇帝对内阁裁决的再裁决,而内廷机构对外廷事务的干预也通过这一方式表现出来。于是,内阁由“内”而转“外”,司礼监则崛起为“内”,形成了又一轮的“以内制外”。而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皇帝已经不面接大臣,而内阁与皇帝之间,需要司礼监进行沟通和衔接。于是便发生了宣德时曾经发生的事情,但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内阁大学士“希阔”不敌司礼监秉笔太监们“亲”。
尹直《琐缀录》通过所见所闻分析了成化年间内阁与司礼监关系的这一转变。其一曰:
国初,革中书省不设宰相。永乐初,乃设内阁,选翰林六七儒臣居之,职知制诰,日备顾对,参决政机,隐然相职,而官不过学士。洪熙初,始升孤卿,皆潜邸旧人,而三杨同官最久。当是之时,干戈甫定,宗室未蕃,军职尚少,经费无几,国用有余,民间人稀地广,法网未密,财利无制。宣庙英武,乾纲独断,百司守令,久任不更,官民相安,天下号为太平,三杨之名所由以著。时福建佥宪廖谟杖死驿丞事,东杨(按:指杨荣)以乡官欲坐偿命,西杨(按:指杨士奇)以乡故欲拟因公,互争不决,请裁于太后。王振因而进言:“三杨皆有私,偿命过重,因公过轻,宜对品降调府同知。”太后韪之。自是振日捃摭内阁之误,裁决一归于振,三杨乃迭请告展省。适宗室中有遗东杨土物者,振将发其事,西杨以东杨不在京辨解之。东杨闻报,兼程造朝,触冒瘴疹,卒于钱塘。以此振权益专,好大喜功。遂因麓川思机发、思仁发兄弟仇杀,遽有麓川之征。遣将出师,疲耗中国,滥费爵赏,所争荒夷之地,竟何益于国家?乃致九溪苗僚乘势不靖,兵连祸结,延至叶宗流、邓茂七、黄萧养辈相扇而起,极于土木之大变,此皆三杨失柄于初不能沮振之所致也。
其二曰:
成化辛卯十一月末旬,彗见。廷臣建言皆谓君臣悬隔,情意不通,请时召内阁大臣面议政机。彭可斋先生(时)亦对司礼监官言:“莫谓上不得见,虽诸老太监亦不得见。”以是内臣难于诿拒,乃约一二日间,上御文华殿召见众先生,但初见时,情未浃洽,不宜多言,姑俟再见可说。先生诺之。至期将入,复约如初。既见,可斋言:“天变可畏。”上曰:“已知,卿等宜尽心办事。”可斋又言:“昨准御史建言,减京官皂隶与俸,文职尚可,武官不免怨望,急须传旨仍旧,以慰安之。”上曰:“卿即传旨与该部。”万先生(安)遂呼“万岁”。三人皆同声叩头。遂命光禄赐酒饭而退,自后再不召见。诸太监乃谓人曰:“常言不召见,及见,无一奇谋至论,止呼‘万岁’。”四方因传为口实,曰“万岁阁老”云。盖中官初惧有所言,戒约至再,后喜无所言,反见讥诮。……予在内阁时,尝欲请面见,万循吉(安)止之曰:“往年彭可斋每面见,一语不合,即叩头呼‘万岁’,不敢尽言,今我辈每事尽言,太监择而转闻,无不允从,胜于面对。”是亦有理。
显而易见,尹直认为正统时王振为首的司礼监之所以凌驾于内阁三杨之上,是因为杨士奇与杨荣处事的不公导致了王振越俎代庖的裁决及此后的弄权。但在任何时候,官员在处理政务时都不可能做到不但无私而且无误。一般来说,应该是皇帝或言官对宰相的过失进行纠正,但在司礼监代表“朝廷”的情况下,只能由司礼监作出裁决。因此,从正统开始司礼监凌驾于内阁之上,并不是因为杨士奇们的一两次失误或徇私,而是因为皇帝年幼无法亲政、太皇太后限于祖制无法亲自裁决政事、在宣德时又有内阁票拟与内监批红的先例。归根到底,是在皇帝不亲政情况下“以内制外”的统治方针所致。正统时王振为首的司礼监对以三杨为中心的内阁的态势,成为明代内廷压制外廷总态势的开端,或者说,明代中央决策权力结构中“以内制外”的局面,正是在此时开始形成的。及至成化,大学士们不仅难以见到皇帝,连司礼监的资深太监也难得一见,致使彭时有“莫谓上不得见,虽诸老太监亦不得见”之叹。经过万安的一番告诫,血气方刚的尹直接受了内阁受制于内监的事实,转而认为内阁有事请示于内监、再由内监有所选择地转呈皇帝“是有亦理”。于是便有了《明史·职官志》说的另一番景象:“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但正如上文一再指出的那样,《明史·职官志》受黄宗羲的影响,一直纠缠于“相权”的实质归属方。其实,真正的相权并不在“内”而在“外”,“内”代表的是“皇权”,也就是明太祖所说的“朝廷”。正统时司礼监太监王振对内阁杨士奇、杨荣说“朝廷事久劳公等” ,显然是以“朝廷”自居。正德初,内阁大学士刘健、户部尚书韩文等抨击宦官,声势浩大,宦官刘瑾认为:“若司礼监得人,左班官安敢如是。” 可见司礼监在以内制外这一基本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前引成化末监察御史陈孜的奏疏,更揭示了内阁与司礼监或者说是外廷文官系统与内廷宦官系统的实质关系:“国家政务,我祖宗既设司礼监掌行,又命内阁学士共理,内外相维,可否相济。”对于国家政务,内阁只是“共理”,司礼监才是“掌行”。但与此同时,司礼监也受着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按明制,司礼监掌印一般不得兼掌东厂,以免权势过重;一旦司礼监官掌内廷出纳文书机关文书房,则须转衔内官监,以免司礼监同时掌批红和文书出纳而专权。 虽然司礼监在内廷地位独尊,但御马监、内官监等在制度上仍具独立性,时常与司礼监抗衡。汪直之设西厂,刘瑾之杀王岳、范亨,实际上反映了内廷对司礼监的制约。对于司礼监的越权干政,内阁可执奏,六部、六科可复奏;对于违法内使,诸衙门均可依律惩治。因此,虽然明代宦官权重,却也只能“为乱”而不能“为变”。而实际上,由于明代对宦官所进行的较为成功的道德教育,司礼监宦官(除极少数如魏忠贤者)对于维护明朝君主专制制度,倒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整个宦官系统,其实已是明代国家权力结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论及司礼监批红问题时,不能不对司礼监的下属机关文书房作一说明。文书房既是与外廷通政司对等的内廷文书出纳机关,其下的宦官又相当于内阁属官翰林院和制敕、诰敕房的司礼监属官。《明史·职官志》说:“文书房,掌房十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如外廷之詹翰也。” 刘若愚则说,文书房宦官均选自二十四衙门的“有学行才识者” ,可见,这个衙门对于保证司礼监宦官的素质从而确立对阁票批红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