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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形成道路

六、七世纪来到中国的日本、朝鲜留学生及外交使节,曾经为中国政府的强有力统治和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而惊叹;但同时期来到中国的波斯商人,窥测到中国皇帝的虚荣心和中国政府的自欺欺人。13世纪来中国的意大利探险家马可·波罗,曾经记载了中国的繁荣和强盛;但在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马可的同胞利玛窦教士更多地看到这个天朝大国的愚昧和落后。法兰西哲人伏尔泰18世纪还在大声赞颂:当我们还漫游在亚平宁原始森林之中的时候,中华帝国就已经治理得像一个家庭一般;但不到一个世纪,他的国人就伙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后裔,曾一度占领了这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国家的都城北京。

其实,无论是日本、朝鲜留学生及马可、伏尔泰看到的和听说的中国,还是波斯商人、利玛窦及英法联军与之打过交道的中国,它们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都是在一个皇帝和一大群官吏的统治之下,都是以天朝大国自居。如果没有“野蛮”的“胡人”“洋人”的威胁,如果没有“该死”的“流贼”“乱民”的闹事,这个国家的君主永远是“伟大的”,因为在他们的统治下,这块东方大地曾经有过辉煌的时代和灿烂的文明。即使这样,这个国家的人民也只是习惯于日复一日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他们关心的是居家过日子,因为当时的政府只让他们无条件地承担义务,但对国家事务,他们没有任何话语权和参与权。

当西方还在神权统治下的黑暗时代,我们为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个高高在上的君主“普降甘露”而沾沾自喜;当西方摆脱混乱和愚昧,并建立起发达文明和民主政治之后,我们又不禁埋怨,为什么中国旧有的政治体制和习惯势力竟是如此顽固,使我们改革的步履如此艰难,乃至兴一利出百弊,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层出不穷。于是比较研究之风蔚然而起。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有人豁然开朗:原来,西方之所以能够建立近代政治制度和经济秩序,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中世纪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经济上的庄园林立,还有教皇和无数教堂在参与政治斗争和经济生活。于是有人进一步发现,原本作为古代中国繁荣昌盛三大基石的君主制、大一统、小农经济,竟然是阻碍中国走出中世纪进入近代社会的三大障碍。那么,中国是否应该退回去,退到那个曾经被诅咒过的西方中世纪,然后再由中世纪进入近代社会?

中世纪的西方人并不愿意自己的国家破碎,正如当代中国人不可能接受头上有一个至高无上、操持生杀大权的君主一样。西方中世纪的黑暗(尽管黑暗中孕育着积极因素)和近代的进步,中国中世纪的繁荣(尽管繁荣下掩盖着愚昧痼疾)和近代的落后,都不是有意识的选择,而是各自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不将中国和西方进行横向比较,如果东西方不发生接触,只是孤立地从各自的发展轨迹来看,不仅仅西方在进步,中国同样也在进步。谁能不顾历史事实,认为明清时期的中国比汉唐或宋元时期的中国落后?但又有谁能够断定:如果没有鸦片战争,如果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的猛烈撞击,如果中国不被卷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之中,清王朝也必然是中国的末代王朝,明清时期也肯定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

既然上帝把东方和西方安顿在同一个星球上,那就无法不让它们相互影响。我们诅咒西方殖民主义者把东方变为他们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西方也曾经诅咒,东方的“黄祸”,把一个好端端的罗马帝国折腾得七零八落,从而导致了近十个世纪的黑暗时代。但是,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如果没有“黄祸”的西进浪潮,也许就没有西方近代民主制度产生的土壤;如果没有大航海时代的开启和全球一体化,或许就没有近五个世纪以来的现代化过程。

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因为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政治生态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但是,这些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也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将随着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政治生态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日益趋同。

现有的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表明,从我们的祖先由野蛮时代迈入文明时代的这一步起,就决定了此后几千年的基本政治格局:家天下和君主制。中国几千年的光荣与耻辱无不与此相关。但如何走到这一步,先贤们却有不同的看法。

孟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忘记宣传“性善”。他告诉人们,中国的家天下是温文尔雅地形成的:当年大禹东巡,死于会稽(今浙江绍兴),死前将天子之位授予自己的助手益。三年之后,益又主动将天子之位让给了禹的儿子启,自己则隐居于箕山之阳(又名许由山,今河南省登封市南)。启不但是禹的儿子,而且大贤大德,所以天下归心。(《孟子·万章篇上》)这是一个美好动听、令人感动的故事。而且,箕山也是一个很有纪念意义的地方。据称,当年尧要将天子之位让给许由,许由为了躲避,就隐居在这颍水之阳的箕山。孟子将益也“安置”在箕山隐居,是有深意的。当然,孟子并非第一个“性善论”者。最早讲述此类“禅让”故事的是《墨子》:“古者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禹举益于阴方之中,授之政,九州成。汤举伊尹于庖厨之中,授之政,其谋得。文王举闳夭、泰颠于罝罔之中,授之政,西土服。”(《尚贤上》)

与《墨子》《孟子》的看法不同,《战国策》的作者认为,启的王位是从益手中夺来的:禹在位时,不断委以儿子启重任,临死前却又宣布益为自己的接班人。益的威望不高,在禹身边的时间也不长,大小酋长不买他的账。在他们的支持下,启在禹死后不久即攻杀益而取其位。(《燕策一》)司马迁《史记》也持这一说法,并画龙点睛地加了一笔:“天下谓禹名传天下于益,已而实令启自取之。”(《燕召公世家》)《荀子》更完全否定有“禅让”之事:天子至高无上,没有“与让”的道理。(《正论篇》)《韩非子》更将舜、禹和汤、武并称: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说疑篇》)

但是,《战国策》《荀子》《韩非子》的说法不仅为后儒所忌,也不被当代历史教科书所采用。人们宁愿相信有尧、舜、禹温文尔雅的“禅让”,也不愿看到比比皆是的暴力和阴谋。这样既可以证明当时确实有“军事民主制”的存在,也有望为后世留下一个是非标准。但即使是所谓“军事民主制”,也是以军事实力为前提的。舜通过辅佐尧而积势,禹通过多年的治水,名望和实力大增。尧、舜年事已高,儿子无能,故舜、禹得以取而代之。在韩非子的眼里,这都是篡夺。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可以视之为军事民主制的传统战胜了世袭制的萌芽。在对武力的迷信方面,禹更超过尧、舜。刘向《说苑》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当舜之时,有苗氏不服……禹欲伐之,舜不许,曰:‘教谕犹未竭也,究教谕焉。’而有苗氏请服。”(《君道》)就算刘向的这个说法比较接近事实,但如果没有禹的用兵主张的威慑,光靠舜的“教谕”,不知有苗氏会请服否?又据《国语·鲁语下》,禹继位后,大会诸侯于会稽,防风氏后到,禹即杀之,可见其独断的威势已有后世君主的风范。此后启断然攻杀益,实有其父之遗风。同时也说明,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私有意识的加强,世袭的观念已经在武力的支持下战胜了军事民主传统。

美国著名人类历史学家摩尔根,在他的那部被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的《古代社会》中指出,世袭制的最初出现,最可能是由于暴力建立起来的,而不大可能是由于人民的心甘情愿。 马克思在摘录这段话时,将其推向极致:“世袭继承制在凡是最初出现的地方,都是暴力(篡夺)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的自由许可。” 看来,《荀子》《韩非子》《战国策》和《史记》的说法,比《墨子》《孟子》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也更符合“国家”形成的规律。

如果将视野延伸,还可以从传说中进一步发现,华夏族的始祖轩辕氏黄帝也是以武力铲除异己的。黄帝和炎帝本为同胞兄弟,但性格各异,炎帝盛气凌人,黄帝将各方面关系处理得很好,并加紧训练军队。兄弟反目后,在阪泉连战三场。由于得到诸侯的帮助,黄帝大败炎帝,夺了他的部落,占了他的地盘。(《国语·晋语四》)后来,黄帝又带着中原各部落攻灭了三苗首领蚩尤,势力几乎扩大到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

不管经典文献如何说黄帝及尧、舜、禹、启的大仁大德,有一点却是肯定的,他们的地位都是以实力为基础,或者直接通过战争而取得的。后来的汤伐夏桀、武王伐商纣也一样。如果没有军事力量,即使仁德如孔孟,也只能摇唇鼓舌敲边鼓。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乃千古至理。

既然是战争,就需要权威和专断,而一旦国家的形成由军事征服来实现,一旦部落联盟或军事集团转化为国家政权,一旦部落首脑或军事首脑转变为国家首脑,君主专制的局面就形成了。从全球范围看,早期城邦国家,可能有过国民自治的方式,但我们所看到的中国历史上国家的雏形,大抵都是战争机器。在中国境内,有文献记载的全国性大帝国的建立,乃至地方性小朝廷的组建,无不通过战争的途径来实现,或者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因此,这些政权无一例外都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其权力结构,也是为维护这一体制服务的。

例外当然也有。秦亡后,项羽搞了大民主,分封十八位诸侯王,并且希望通过和刘邦谈判的方式结束战争、瓜分地盘,结果弄得身败名裂。五代时期的南唐后主李煜也是主张中国境内大小政权相安无事、和平共处的,但宋太祖赵匡胤则认为,这块大地上只能是一人高卧,其余的只能匍匐在地:“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可见,“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早已成为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的意识。天上只能有一个太阳,一旦出现十日,不是由其中一个召集会议,讨论如何轮流出来,以免祸害人类,而是干脆造出一位后羿,将多余的九个一一射落。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集权意识,在传说和神话中也得到体现。

二、国家权力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演进轨迹

从秦汉到明清的全部历史表明,在以个体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中国土地上,在无数自耕农像马铃薯般散落的中国土地上,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的唯一途径就是战争。其间或许有无数次的使节往来和讨价还价,但最终还是要靠武力解决问题。 因而,君主制也成为唯一能够存在的政治体制。在这一点上,明代与秦汉、隋唐、宋元并无本质的区别。但是,随着时代的推进、文明的发展、中外交流的频繁,明代的经济社会较之秦汉、隋唐、宋元确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权力的构成方式、国家权力与其他社会权力的相互关系,也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本书所讨论的,正是在明代的经济社会中产生并演进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国家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从社会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家庭或家族权力、宗教及其他各种社会权力(如社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商会、会馆等)、个人权力(如商人、士绅、富民、游棍、贫民等)等。由于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的集中体现,因而它在各类社会权力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具有协调各类权力关系的功能和责任,但同时又受其他各类权力体系的制约和影响。正如法国学者魏丕信所说,国家行政组织以及与之共同形成一个权力结构的那些社会群体是不可能截然分隔的,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国家只是处于这个权力结构的顶点。

傅衣凌先生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时指出:“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习惯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而乡族势力和国家权力又是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不仅如此,乡族势力还随着人口的流动而在异域他乡以新的方式出现,这就是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同乡“会馆”及其他类似的组织,以及由“移民”而为“土著”的新乡族。

在讨论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结构时,必然涉及国家制度。这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应该有所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国家权力是体现国家存在并贯彻统治者意图的强制力量,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构成方式或组织形式;国家制度指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和关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法律规定。国家制度更多地表现国家的阶级属性问题,国家权力结构则更多地表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问题。但二者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制度中包含着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又体现着国家制度。在讨论国家权力结构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权力的结构或构成,既包括从上到下的纵向结构,也包括分层权力体系中的横向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导致其发生变化的社会的、个人的因素,必然的、偶然的因素。三、国家权力与其他各类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这一关系态势的各种因素。四、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效率,体现国家权力结构自身的关系调整及与其他社会权力协调的过程。

经历了春秋战国、两晋南北朝及宋辽夏金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民族融合,又经历了秦汉、隋唐及元代的大一统与政权重构,中国国家权力结构在明代有了新的特点,更加趋于成熟而富于弹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对比的变化,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一个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贯穿整个明代历史。实际上,任何一个有着相当长统治时段的皇朝,都有过类似的过程。因此,研究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在探讨中国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

从明太祖奠基南京,到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升六部,可视为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由初创到定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明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构成大致上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即元朝的枢密院)、御史台,并称“三大府”,分掌政令、军令和监察,分别对皇帝负责。地方设行中书省,既是省级最高权力机关,在体制上又是中央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关。

但是,任何继承都包含着改革和创新。

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明太祖就已经开始对地方权力机关进行调整。行省一般不设平章,而以左、右丞为最高长官,规制已在降低;而且,明初的行省也并不像一般研究者理解的那样,统有地方一切权力。在“行中书省”机构之外,各省另有作为中央大都督府在地方派出机构的“都督府”,以及作为中央御史台在地方分支机构的“提刑按察使司”,形成与中央三大府相对应的地方三大权力机关。洪武九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并称“三司”,地方新的权力结构定型。

随着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激化,中央权力结构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且充满着腥风血雨。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以谋反罪杀左丞相胡惟庸、废中书省,同时升六部品秩,让其分掌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又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称“五军都督府”,分统地方各都司;十五年,废御史台,设都察院,掌监察。中央新的权力结构也告定型。

这可以说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一轮变化,也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明太祖曾对这一权力结构进行总结: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后来,这段话被列入《皇明祖训》的“甲令”。其要害有二:

其一,将外廷权力机关视为对皇权的首要威胁,这就导致了“以内制外、内外相制”思想的产生,并将最终形成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内廷宦官系统与外廷文官系统并存的双轨制权力体系,实质上则是通过宦官系统对文官系统进行制裁。

其二,以各部门或各权力系统的相互制衡作为维护皇权的基本手段或方针。这是对皇帝集权而中央各部门分权、中央集权而地方各部门分权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并导致了“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权力格局的形成。

以上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两个基本特点或原则,它既是明朝皇权的绝对权威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也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与历代的区别所在。此后,明朝国家权力结构有过许多变化,但上述两个特点或原则是不变的。

在明太祖精心设计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除文官和武官系统外,还有两股极为重要的力量,一是上面所说的宦官系统,二是诸王系统。虽然有记载说太祖立有禁令,宦官不得读书识字、不得干预政务,但洪武时期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二十四衙门”的设置,以及宦官的出使、视军、侦刺,已经显示出宦官与外廷抗衡的“以内制外”的态势。而从洪武三年开始分三批共封的二十四个诸侯王,少者领兵三千,多者统军近两万,不仅足以挟制各省都司,而且负有在紧要关头起兵“靖难”的“以外制内”的责任,至少最初的愿望如此。

因此,明朝的国家权力就其结构来说,可划分为两大集群。其一是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军事及监察等权力机关,这是用以治理国家、管理民众、镇压反抗、抵御外侮,即主要用以维护国家稳定的权力体系。其二则是内廷宦官和外地诸王,这是专门用以控制文官武将以维系朱明王室的权力体系,宦官的态势是“以内制外”,诸王的态势则是“以外制内”。

在明代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系统,由六科十三道组成的明代言官系统,体制上属于文官,职能上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是明太祖“以下制上、上下相维”治国理念的产物,拥有站在传统道德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对一切社会问题和官场弊病乃至君主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抨击的法律性权力。

明太祖在洪武时就已经确立了明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每次进行权力重新配置时,也总是胸有成竹、振振有词。 局部的调整也从洪武时开始,以中枢权力为例。废中书省的当年,洪武十三年九月,明太祖便召几位山乡老儒进京,任为“四辅官”,说是为君者不可无辅臣;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任命几位官员为“殿阁大学士”,说是为君者不可无顾问。这些措施并无实际意义,却为后来内阁的形成提供了“祖制”依据,也使后来的一些研究者误以为明代内阁始设于洪武。 而真正具有意义的则是洪武十四年命翰林春坊官平驳诸司奏启,这成为内阁基本职责票拟的发端。

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二轮整体性调整和定型发生在永乐至嘉靖期间。这一时期,明朝的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发生在中央。一方面由翰林院分离出的内阁,始为皇帝的机要秘书班子,继而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外廷中枢机关,六部长官视其颜色,地方大吏听其指麾。另一方面司礼监逐渐凌驾于内官监之上,成为内府二十四衙门的首署,并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内廷中枢机关。内阁与司礼监,分掌“票拟”与“批红”,内廷宦官全面参与国家事务,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中国历史上仅见的贯穿于整个朝代的宦官与文官双轨制权力体系。

第二个变化发生在地方。由吏部任命而挂衔都察院的巡抚都御史、由司礼监提名且主要由御马监宦官充任的镇守中官、由兵部任命而由都督府将领充任的总兵官,形成新的省级权力结构,被称为“三堂”。其后镇守中官陆续收回,总兵地位日渐下降,巡抚都御史成为一省军政首脑。与此同时,都察院派出的巡按监察御史成为一省最高监察官员。原来的省级权力机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则下降为“道”级机关,布政司官为分守道,按察司官为分巡道、兵备道,而都司官员也多在各地“分守”。于是,地方在省、府、县三级的基础上多出了一个道,其介于省、府之间。兵备道的设置,更剥夺了都司的领兵权,使军事将领彻底沦为“吏曹”。而分守、分巡、兵备道之间,则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第三个变化发生在皇室。成祖朱棣以“靖难”为名起兵,经过四年的战争,夺取了建文帝的帝位。这一变故使得成祖即位后立即着手削弱诸王的军事力量和经济供给,藩王的地位从此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迅速下降。永乐以后,虽然仍发生了数起藩王“谋反”事件,但诸王已经不具备和中央抗衡的力量。嘉靖以后,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诸王及其子弟已经可以忽略不计,大抵成为享受丰厚俸禄的外放“囚徒”。

第四个变化发生在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身上。明太祖确立中央权力结构时强调各部门相互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即事皆皇帝裁决。但皇帝直接过问庶事,陷于纷繁琐细的日常事务之中,在格局上已降至政务官的地位。以明太祖的雄才大略和充沛精力,已是不堪重负,后世子孙更无法应付。成祖为夺取皇位,不惜起兵“靖难”,但夺取帝位后不久,已有厌政的迹象,加上主要精力用于北伐蒙古,庶政均由太子处理。永乐之后,仁、宣在位,号为“仁宣之治”,却开了内阁票拟、内监批红的先河,并在内府设内书堂,教小宦官读书,进行参政训练,为皇帝不亲政作了制度上的准备。从成化开始,明朝皇帝基本上已不接见大臣,有的甚至不亲理政务。世宗从嘉靖十九年(1540)开始,视朝、祀天,概不亲临。明代中后期,已不再像洪武、永乐时那样,事无巨细,由皇帝亲自裁决,而是依靠各系统、各衙门间的相互制衡。皇权的表现方式,由“事必躬亲”演变为“垂拱而治”。至于崇祯帝的“亲政”,只能视为明代皇权表现方式在特殊状态下的变异。

宋人黄履翁《古今源流至论》说:

以天下之责任大臣,以天下之平委台谏,以天下之论付士夫,则人主之权重矣。夫权出于人主,则臣下禀国家之命而不敢欺,藩镇惮京师之势而不敢慢,夷狄畏中国之威而不敢侮。然人主之所谓总权者,岂必屑屑然亲事务之细哉。夫苟屑屑然亲之,则其聪明必有所遗而威福必有所寄。聪明有所遗者,乃生患之原;而威福之所寄者,即弄权之渐也。是故权不可以不归于人主,而必重庙堂之柄以总之;政不可以不在庙堂,而必择台谏之臣以察之;言不可以不从台谏,而必通天下之情以广之。

黄履翁提出了一个理想中的为君之道、理想中的国家权力结构,这本来在实践上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他没有考虑到在权力分配问题上的难以调和性。但没想到明太祖的子孙们,因不愿亲理政务而歪打正着地为黄履翁的设计提供了实证。

在国家核心权力体系发生变化的同时,其他如财政、军事、司法、监察、科举及官员选拔与任命等权力系统也都在相应地发生变化,以与核心权力体系的变化相适应。

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上述变化,有着明显的演进轨迹,那就是:内廷机构的外廷化,中央机构的地方化,监察机构的行政化。这种轨迹其实也是中国历代皇朝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普遍规律,只是在明代表现得特别突出。

在明朝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国家推行的乡里制度及事实上长期存在的宗族社会等基层组织对民众进行教化,并赋予基层组织部分行政处罚权,是值得特别重视的。它说明,明朝政府已经认识到基层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因势利导,将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控制功能。与此同时,对佛、道二教利用与打击并举,对儒家文化宣扬与改造并行,也可以看出明朝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中表现出来的每一个变化,都是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之间斗争与协调的结果。

在以下的讨论中,本书将逐步揭示出这样一个事实:比起明前期,成化以后的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许多被人们忽略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的发生,既是社会经济格局变化及社会思潮影响的结果,又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程度的逐渐削弱。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国家权力的控制已经部分地让位于基层社会组织及群体。这样,应该更有利于经济和文化循着自身的规律发展。但是,由于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的地位仍然至高无上,因此一旦国家权力发生问题,而又必须同时面对来自底层的民众反抗和来自外部的军事挑战时,整个社会便容易陷入权力瘫痪、无法收拾的地步。这是明朝也是中国历代政府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力量在起作用,一是社会发展各阶段关于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二是明朝统治者在适应社会要求和维护政权稳定方面的主观努力。

就明朝统治者的主观努力来说,有三个明显的因素值得注意。一是明太祖本人维护朱明皇朝的主观意愿和杀伐果断的性格因素,二是明初统治集团通过对历代治乱兴亡经验教训的总结而产生的整体认识,三是明代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时的被动性适应。

三、有关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研究及本书的基本思路

由于明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显著特点,从明中期开始,人们就开始对其进行讨论。 其著名者如霍韬、郑晓、王世贞、吕坤、孙承泽、顾炎武、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望等,他们的研究成为清修《明史》的重要基础。

由于在开国之始就规定了立国原则,故后人无论是称赞还是抨击明朝的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都是首先针对明太祖的。明人王瓊说,太祖立法“高出千古” ;郑晓则说,“太祖之权衡度量,非后人所能测识也” 。清顺治帝在和大臣讨论历代帝王时,更将明太祖列于汉高祖、唐太宗之上,称为“秦汉以来中国第一帝”,原因是他所立的制度为后世定下了规矩。 康熙帝不但连续三次“下江南”时皆前往南京的明孝陵祭奠、称明太祖为“英武伟烈之主”,而且在孝陵题写了“治隆唐宋”四字匾额。

但是,明末清初黄宗羲则批评:“有明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 顾炎武从吸取历史教训的角度,认为明朝中央控制过于严密,致使地方权力过于削弱。他认为地方权力应在封建制与郡县制之间寻找适中点,应“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以避免“今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之弊。

对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进行真正具有科学意义的讨论,当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始。八十年来,已经有许多成名学者在这个领域进行了长期而且卓有成效的研究。

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的明代卷,既是一部明代政治和制度史,也是一部明代国家权力演进史,于明太祖的开国及建章立制,以及此后明朝的政治演绎、制度变迁作了精湛的阐释。其中第二编第一章《开国》开篇云:“中国自三代以后,得国最正者,惟汉与明。匹夫起事,无凭藉威柄之嫌;为民除暴,无预窥神器之意。” 既为汉、明开国正名,也指出汉、明两代能够建立起君主的真正权威及高度集权的君主制度的道义上的理由,这正是汉、明两代少有顾忌地清除统治集团内部的异己力量、不断调整国家权力结构的原因所在。

吴晗《朱元璋传》(三联书店1965年版)以人物传记的方式,对明朝开国历程及洪武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典章制度进行了综述,而于明太祖废中书省、升六部事,讨论尤详。其《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年版)虽自谦为“若干专题史料的汇集”,但对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一些重要环节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如《明教与大明帝国》讨论了明太祖与红军、大明帝国与明教的关系,得出了明朝国号出于明教(摩尼教)的结论,揭示了明教及其他宗教特别是佛道二教与明朝国家权力的关系。再如《记大明通行宝钞》聚焦于明太祖印造的大明宝钞及其在历朝流通的情况,兼及户口、食盐、商税、薪俸等,实则讨论了明朝国家权力在控制市场和经济社会方面所作的努力。再如《明初的学校》对明代初期的官学即中央的国子监学和地方的府州县学,以及官学与科举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从而得出了官学为科举附庸的结论。

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可以说是第一部有影响的探讨明朝宦官参政与专权的著作,虽然因时代的影响而不免评价有所偏激,但对宦官在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国家事务中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揭示。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和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分别着眼于明朝前期田税的征收和国家赋役的制定,讨论了国家权力在超经济强制方面的表现方式和运作方式。前者对明代粮长制度的产生、演变及消亡的过程进行了翔实的讨论,指出:粮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同时也承担着领导乡民开垦荒地、对乡民进行教化劝导乃至裁决地方事务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实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表现。 后者对被《明史》称为“赋役之法”的黄册制度的编制和推行、黄册的管理和利用,以及编制黄册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进行了讨论,指出,黄册制度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孤立存在的事物,从它的建立到最后瓦解的变化过程……是跟明代社会从初期一度稳定,到后期危机日益深刻的变化密切相关连的。 也就是说,黄册制度的推行和田赋力役的征发效果与明朝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直接相关。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相对中国大陆来说,港台及海外华人学者在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方面的成果更值得关注。陶希圣、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的上编专论明代,对明朝的兴衰过程及缘由、明朝国家权力的构成演绎及得失进行了条分缕析,并列专章对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官员的选拔和管理进行了讨论。杨树藩《明代中央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将明朝中央权力结构分解成“政务机构”(含内阁、六部、翰林院、六科给事中等)、“监察机关”(都察院)、“业务机关”(含宗人府、大理寺、太常寺及太医院、钦天监、国子监等)、“侍卫机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女官、宿卫等),并逐个分析,得出了西方的分权是为了民主,中国的分权则是为了专制的结论。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考察了中书省废除后内阁由秘书机关演变成政治中枢的过程,同时考察了内阁与皇帝、六部、内监以及阁臣之间的关系。黄彰健《明清史研究丛稿》(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着重考察了明代国家权力的法律解释、废中书省后重建决策方式的尝试,以及明太祖在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特别是废除中书省后重构国家权力过程中对宦官和诸王的倚重。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专论明朝的监察权力,特别是对言官在明后期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和讨论。

由于政治环境和学术环境的原因,中国大陆严格意义上关于明代国家权力的研究在中断了近四十年后,20世纪80年代初才重新开始。

20世纪80年代的前中期,可被视为这一研究的启动时期。

1980年在天津南开大学召开的“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无疑对新时期明清史研究同时也对明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内外学者提交的论文中,有多篇涉及明清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如美国学者范德的《明王朝初期(1350—1425)的政体发展》、李天佑《明代的内阁》、关文发《试论明朝内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许大龄《试论明后期的东林党人》、王德昭《清代的科举入仕与政府》、郑天挺《清代的幕府》等。 中华书局在1981年和1982年,相继出版孟森《明清史讲义》和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对于推动明代史特别是明代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的研究,无疑也起了重要作用。

以此为发端,虽然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无论是成果的数量还是质量、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中国大陆的明史研究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政治高压和学术禁锢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不仅成为文艺作品也成为学术研究的主要批评对象,由此也导致了这一时期对于明朝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的研究以批判为主,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明太祖的集权统治。代表作有李天佑《论明清的封建专制》(《学术月刊》1980年第1期)、陈梧桐《论朱元璋强化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洪焕椿《明清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郭厚安《关于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问题》(《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商传《试论明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明史研究论丛》1983年第2辑)等。这些成果对明代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原因、途径、作用和后果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探讨,并一致认为,它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双重的影响,其消极作用大大超过积极作用,严重阻碍了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但是,郑天挺《明代的中央集权》(《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和美国学者范德《明王朝初期(1350—1425)的政体发展》则指出,尽管明朝前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被极大地强化,但到后期已经明显地行不通。

王春瑜和杜婉言《明代宦官与江南经济》(《学术月刊》1984年第6期)、栾成显《洪武时期宦官考略》(《明史研究论丛》1983年第2辑)、怀效锋《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6期)以批判的态度从不同的角度对宦官在明朝国家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讨论。与上述研究不同,欧阳琛《明代的司礼监》(《江西师院学报》1983年第4期)明确指出:明朝的宦官与汉、唐不同,它并非国家权力发生问题时的产物,而是明太祖构建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在真正意义上客观地探讨明代宦官的地位和作用。

学术研究特别是历史研究从来就与时局密切相关。在当时整个国家的拨乱反正过程中,对于明朝国家权力的讨论以及对明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批判,不仅开创了新时期明史研究的新局面,而且也可以视为当时中国史学界为肃清现实生活中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开展对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全社会的思想解放产生了重要作用。

而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则以其新颖的篇章结构和独特的审视角度(至少在当时的大陆学者看来如此),通过对正德—万历年间明朝政局变化的描述,对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诸关系及运行状况进行了解剖,从紫禁城中的囚徒(皇帝)到对皇帝进行教育、管理乃至制裁的文官(主要是大学士),从古怪的官僚(海瑞)到孤独的将领(戚继光),一一点评各类人物,对于当时中国学术界特别是明史学界,无疑具有启示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关于明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研究进入一个相对理性的时期,并取得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成果。

一、出现了一批从整体上研究明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著作。按著作出版的先后,主要有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王兴亚《明代行政管理制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李渡《明代皇权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及唐克军《不平衡的治理:明代政府运行研究》(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等。这些著作,是相关学者对明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长期关注和研究的结晶,大多以前期的个案研究为基础。如杜婉言、张德信、关文发、王兴亚教授等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明代国家权力的研究,张德信教授积数十年之力完成的五百万字的《明代职官年表》也将于2009年由黄山书社出版。再如王天有70年代末师从许大龄教授读研究生时,已经对万历、天启年间因党争而引起的国家权力纷争进行过研究,此后又在北大连续多年开设“明代国家机构研究”的课程并不断有相关成果问世。方志远在70年代末师从欧阳琛教授时,将明代内阁作为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课题,此后遂在江西师范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课程并就此发表了系列论文。正因为如此,上述成果从讨论问题的广度和考察问题的深度而言,都有其独到之处。此外,从上述成果也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研究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过程中向纵深推进的轨迹,即由制度的构成层面向制度的过程层面,进而向制度的贯彻和操作层面推进,或者说,由国家权力结构自身的研究向国家权力的表现和运作过程研究推进。学界在这个方面虽然不能说已经做得很好,但至少已经进行了努力。

二、出现了一大批就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某一个环节进行深入讨论的专著和论文。虽然研究者的功力有深浅,讨论层次也有高下,但几乎有关明代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所有环节,从内廷到外廷、从中央到地方、从官员到吏员、从行政到监察、从军队到司法、从成法到新例,均有重要成果问世。当然,作为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产物甚而枢纽之所在,内阁、巡抚及宦官,理所当然地引起更多的关注。

王其榘《明代内阁制度史》(中华书局1989年版)和谭天星《明代内阁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是大陆学者研究明代内阁的代表性作品。前者对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各阶段的主要特点进行了研究,后者则试图“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研究明代内阁”。其实,他们的研究并非只反映出个人的成就,更体现了当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早在1980年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关文发、李天佑就分别提交了《试论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明代的内阁》。关文对明代内阁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进行了讨论,李文论述了明代内阁的职能及其与翰林院、司礼监及君主专制的关系。欧阳琛《论明代阁权的演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对阁权的演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认为阁权的日益扩大使首辅变成了真宰相,但太祖“六卿分制”的思维惯性,限制了历代阁臣的政治作为。神宗皇帝削弱阁权,导致长期党争与朝政混乱。张德信《明代中书省、四辅官、殿阁学士废立述略》(《史学集刊》1988年第1期)论述了明代洪武年间罢中书省与设四辅官、殿阁学士之间的关系,认为殿阁学士制为创建内阁制度奠定了基础。赵轶峰《票拟制度与明代政治》(《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2期)则从内阁票拟制度的演变过程,探求了明亡的政治原因:随着票拟之制趋于完备,首辅权力膨胀,皇帝养成不亲躬、不近臣工、倚重宫奴之习。梁希哲《明代内阁与明代的官僚政治》(《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将明代内阁与官僚政治置于君主专制政体发展脉络之中,并对其内在关系进行了横向剖析与纵向研究,说明君主专制政体下官僚制度的弊病必然要左右和影响一代政治的发展。杜婉言《论明代内阁制度的特点》(《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对内阁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内阁虽然成为明代国家机器不可缺少的一环,维系着国家机器的惯性运作,但其特殊的地位成为了各种矛盾聚焦的中心,对明代政治没有起到、也不可能起到应有的“赞辅”作用。孟昭信《试论张居正的“考成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5期)则认为,万历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所行考成法,是对中央政治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确立内阁作为辅弼机构的合法地位。田澍《明代内阁的政治功能及其转化》(《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则在分析了明代内阁的各项政治功能及其转化的前提、障碍和层次性后,得出了明代内阁产生于明代集权政治却又被集权政治所阉割,功能衰竭、形同虚设的结论,并特别指出明代内阁的政治功能不等同于政治权力。方志远的硕士论文《论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1981年通过答辩,发表于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的《文史》第33辑)及《明代内阁的票拟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关于明代内阁建置的几个问题》(《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署名刘礼芳),对明代内阁从临时性设置到明代政治中枢的全过程进行了考察,就明代内阁与唐宋翰林学士的异同,内阁与皇帝、内监、六部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并将票拟制度和首辅制度的确立视为明代内阁初步形成和最终确立的标志。同时,对明代内阁的建制、名称、阁址及票拟制度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考辨。

随着学术的推进和时势的发展,某些历史问题往往会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与20世纪80年代初明史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将眼光投向内阁相似,80年代中后期,则有一批学者同时将眼光投向了督抚。几乎在同一时期发表了王跃生《关于明清督抚制度的几个问题》(《历史教学》1987年第9期)、林乾《论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方志远《明代的巡抚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罗冬阳《明代的督抚制度》(《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范玉春《明代督抚的职权及其性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关文发《试论明代督抚》(《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刘秀生《论明代的督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1年第2期)、朱亚非《明朝督抚制度浅议》(《山东师大学报》1991年增刊)等多篇论文。这些文章对明代督抚的成因、选任、考核、督抚关系、与地方建设的关系和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讨论。但严格来说,明代的总督和巡抚并不像清代那样督抚并称,因为在明代,巡抚已经成为地方最高长官而总督则一直是临时性的军事派遣人员。因此,方志远才专论明代巡抚,就巡抚的发生及其地方化、制度化过程,巡抚的类型、职责、作用及其所受到的各种力量的制约进行考察,指出:巡抚由临时派遣的官员到后来正式成为地方一级权力机构最高长官并为清代所继承。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对明代督抚的辖区范围及其沿革演变的考证与论述,可补《明史·职官志》在这一方面的疏缺,也可以视为吴廷燮《明督抚年表》的后续研究,对于理解明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一时期或稍后,有一批学者将眼光投向了巡按监察御史,先后发表了《明代巡按御史》(李熊,《史学月刊》1988年第4期)、《略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王世华,《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试论明代的巡按制度(哲学社会科学版)》(高春平,《山西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余兴安,《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等作品。这些成果对巡按的设置、职能、选拔、任用、考察、升黜、回避制度,巡按制度在明朝地方权力结构中的作用及其与巡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认为巡按制度对巩固明朝统治起了巨大的清污除腐作用。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败坏,从体制上说是因为弘治以后巡按权力的不断扩张,攫取了不少监察外的行政、军事权,使监察官员行政化;而从根本上说又是中国古代专制集权政体内重外轻的分权格局的必然结果。

研究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宦官是重要的对象。王春瑜、杜婉言《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和《明朝宦官》(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版),苗棣《魏忠贤专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以及冷东的《被阉割的守护神——宦官与中国政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是继丁易《明代的特务政治》之后关于明代宦官研究的几部重要著作。这些著作从不同的角度对明朝宦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以往对明代宦官问题的研究,过分强调宦官专权乱政、挟制百官的势焰,而忽视了皇权对宦官势力的防范、牵制以至打击,更没有重视外廷文官与内廷宦官的合作关系。欧阳琛《明内府内书堂考略——兼论明司礼监和内阁共理朝政》(《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对明朝的宦官“国学”内书堂的建立、规制以及担任教习的翰林官员进行了考证,认为内书堂既培养了司礼监的要员,又为翰林官员以后跻身内阁奠定了基础。只要监阁共理朝政,“内外相继,可否共济”,政局就相对稳定。在《明代的司礼监》(《江西师院学报》1983年第4期)一文中,欧阳琛对明代司礼监由一般宦官机构发展为内监第一署的过程,以及明朝司礼监的职能、地位和作用,特别是与内阁“对柄机要”的关系进行鞭辟入里的分析。梁绍杰《明代宦官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初设时间新证》(《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也对明代内府宦官教育机构进行了考察,认为它早在成祖时已经设立,并为仁宗所沿袭,而非始于宣宗;宣宗在外廷完善内阁政治的同时,也相应地发展内廷宦官教育。冷东从军事、思想文化以及重要人物与宦官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明代宦官监军制度述略》(《汕头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就明朝宦官监军制度形成的原因、表现、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这是明朝军队战斗力下降和国防败坏的重要因素。《叶向高与宦官关系略论》(《汕头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则通过叶向高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人物与宦官关系的个案研究,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了明代内阁与宦官的关系,不但关系到阁臣个人之成败,而且关系到明朝政治之格局,甚至关系到明朝之国运。李渡《明代皇权与宦官关系论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认为,司礼监、内阁、厂卫等都是皇权不同形式的延伸和扩张,从本质上说,宦官势力受皇权的绝对控制,乃是明代专制主义皇权空前强大的一个重要表征。刘晓东《监阁共理与相权游移:明代监阁体制探赜》(《东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4期)认为,司礼监与内阁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承担起决断国是的政治职能,皇权的相对倾斜,造成了相权在司礼监和内阁间游移,一方面确保了皇权的稳固与政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成为“宦祸”与“党争”的内在原因。赵世瑜、张宏艳《黑山会的故事:明清宦官政治与民间社会》(《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从黑山会这样一个宦官的祭祀组织出发,探讨他们塑造刚铁这样一个宦官祖神的意义,从新的角度理解宦官政治,并进而探索宦官与京师民间社会的关系,以及他们在宫廷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中介角色。

方志远就明朝的宦官问题发表了多篇论文。其中,《论明代宦官的知识化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对明代宦官进行了结构性分析,认为以内书堂教育为核心,并杂以其他不同的途径,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明朝宦官的知识化,并形成了一个知识宦官阶层或群体,这个阶层或群体的出现,加强了宦官与文官的沟通和理解,成为明朝国家权力结构双轨制、二元化的前提和条件,进而对明代政局产生重要影响。其《明代的御马监》(《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则为配合欧阳琛《明代的司礼监》而作,指出:御马监统领禁兵并与兵部及督抚共执兵柄,实为内廷“枢府”;管理草场和皇庄,经营皇店,与户部分理财政,为内庭的“内管家”;两度设置西厂,与司礼监提督的东厂分庭抗礼。司礼监具有相对稳定性,御马监则有较大随意性,这种随意性是明代君主制度随意性的体现和延伸,能否遏制这种随意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明代社会的稳定与否。《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文史》总第40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探讨了明代镇守中官的设置与革除,认为镇守中官制度是明朝国家权力双轨制特色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体现,其兴革则是内廷宦官集团与外廷文官集团彼此力量消长的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明朝宦官参政的广泛性和专权的可控性。

三、明朝国家权力在地方特别是基层社会的体现,以及国家权力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关系,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关注。

赵世瑜在20世纪80年代对明代的“吏”进行了持续研究,并将其心得融入《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一书中。90年代以来,柏桦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明代州县官吏及其体制的论文。《试论明代州县官吏》(《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考察了明代州县官吏的等级层次,并对其等级观念、伦理观念和心理素质诸方面进行了分析。《明代知县的关系网》(《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则以知县的关系网为中心,试图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封建专制政体下官僚的内心世界。《明代州县衙署的建制与州县政治体制》(《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则通过对众多州县衙署的建筑格局的分析,探讨了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的演变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东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1期)、《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明代州县官施政的影响》(《明史研究》2001年)认为明朝的政治环境、社会经济和社会风俗的变化对州县官的施政行为有极大的牵制,使其处于“两难”的境地,但个人气质、性格又使他们的施政各具特征。在这些成果以及其他成果的基础上,柏桦出版了《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可谓对自己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的总结。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论述了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的变化及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过程,并始终把王朝制度变迁看成是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对话的过程,也就是说,看成是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权力之间的相互斗争和妥协的过程。赵世瑜从多个角度讨论了明清时期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基层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中《黑山会的故事:明清宦官政治与民间社会》(《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揭示了明中期以后宦官乡籍的变化,使得宦官成为宫廷与地方社会产生关系的纽带。而《明清时期华北庙会研究》(《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及《庙会与明清以来的城乡关系》(《清史研究》1997年第4期)则讨论了庙会等大众参与的活动在明清地域社会和底层社会权力关系中的作用。

王昊《明代乡、都、图、里及其关系考辨》(《史学集刊》1991年第2期)对明代乡、都、社、区、图、里等名称的概念、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称谓在用于指称行政建制时,一般表示里甲制的“里”,并且明代乡里组织行政建制单位是一级而不是多级制。在《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1992年第1辑)中又指出里甲制虽是明代乡里组织的基本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明代后期又在全国各地推行了保甲制,里甲和保甲并存是明后期乡里组织的基本特点。

陈宝良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阐述自己的看法,在《明代的社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中分析论述了明代的“社”与“会”的释义、源流、种类及组织结构,认为明代的社与会是一种群体意识,这种群体意识是明朝人生活方式的精神动向。这种动向有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文化的。《明代的保甲与火甲》(《明史研究》1993年第3辑)对明中期以后专门的乡村防御体制——保甲制和火甲制的设立、职能、作用与弊端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栾成显《明代里甲编制原则与图保划分》(《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认为明代江南许多地方的乡村建置十分复杂,都图与都保并存,都保并非保甲制的下级单位,而都图亦与都保有别,二者既有交叉又各成系统。都图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编制;都保以地域区划,属鱼鳞图册系统。里甲编制与自然村的分布并不一致,但二者存在一定的统一性。黄忠怀《明代县以下区划的层级结构及其功能》(《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则认为明代县以下区划的层级结构因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等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差异,一般南方地区多采用乡—都—图三级制,北方则多为乡—社(里)二级制,并且乡、都、图有不同的行政和社会功能。高寿仙新著《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2006年版)辟专章论明代的《地方精英与乡村控制》,认为在乡村社会发生作用的,主要有三股势力或者说三种“地方精英”:职役性地方精英(即里老、里长、保长等)、身份性地方精英(各类乡绅如生员、监生、举人、进士等及由此身份进入仕途者)、非身份性地方精英(其他在乡村社会发挥作用者)。赵中男《试论明代的“老人”制度》(《东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余兴安《明代里老制度考述》(《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王兴亚《明代实施老人制度的利与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等文对里老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其中,王文对明代老人制度的确立和推广、职责和任期进行了考证,认为明代推行老人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乡里基层组织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但由于明代吏治的败坏,老人制度也随之而腐败。

乡约是在政府或乡绅的倡导乃至主持下制定的乡村自治条例,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权力在社会底层的体现,同时也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和道德精神,以及基层社会权力在其中的作用。曹国庆对此进行过较长时期的研究。其《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明代乡约研究之一》(《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8期)、《王阳明与南赣乡约》(《明史研究》1993年第3辑)详细考察了明代乡约的推行情况、组织结构、重要特点,认为明代乡约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流弊,但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主流的。《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第1期)中指出明代乡约推行伊始,便是民办与官办同步,综合性与专门性并举,嘉靖以后的主要发展趋向,就是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打成一片,形成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乡约又推动了宗约、土约、乡兵约、会约等自治组织的发展。《明代乡约研究》(《文史》1999年第1辑)则从乡约的发展、组织结构、与其他地方组织之间的关系、作用等方面对明代乡约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段自成《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史学集刊》1999年第2期)认为到了明清时期,一部分乡约已被赋予司法职能,承担起调处民间纠纷、调查取证和勾摄人犯等责任,这一情况的产生,与这一时期民间争讼纷繁,里老制度渐衰和吏役、讼师把持词讼有关。汪毅夫《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详细考察了明清闽台乡约推行的情况及其地域性特点,认为其在整顿社会陋习、稳定社会秩序、防范外来侵略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与其他研究者较多关注南赣乡约不同的是,黄志繁《乡约与保甲:以明代赣南为中心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认为保甲法由于其实际功能大于乡约而更为王阳明所重视,两者相结合不但在基层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且成为地方社会制度的一部分。王日根《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认为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着“官”和“民”的二元组织系统,乡约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化方式,能有效地实现其社会整合的功能。明代朱元璋所创设的老人制度敝坏之后,乡约重新获得提倡并与官府的关系出现日益密切的倾向。乡约的职能主要是思想道德的教化,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乃至不同乡约的具体职能有所差异,职能的变化可以映现基层社会的运行状况。在以往的乡里制度研究中,很少有人将元代和明代连在一起研究。周绍泉《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通过研究徽州文书中的元明退契,发现这些退还土地文书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诉讼纷争,而在处理这些纷争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调节、裁判作用。

明代宗族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着基层政权作用,几乎成了当代学者的共识。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将明代宗法宗族制的发展变化归纳为两点:一是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涵括的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宗族结构逐渐变成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通过分析明清福建地区的族谱资料,探讨了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及其对家族发展的影响,认为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的结合,加强了官僚政府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这种控制又是以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为前提的。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3期)认为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达到鼎盛时期。宗族的影响几乎渗透到徽人宗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形成“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宗族统治与封建政权统治互相支持、补充,使中国社会具有不断自我修补、自我完善的机制。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认为,明清福建家族权力在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既有割据、对抗的一面,又有互相利用、密切配合的一面;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则认为,在明清时期,福建社会出现了宗法伦理庶民化、财产关系共有化、基层社会自治化的趋势。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以南直徽州、福建兴化、江西吉安三府特别是吉安府泰和县为例,对明代的宗族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宗族制度与乡约推行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宗族乡约化”的概念,并且认为,通过乡约实现社会控制,是明朝政府对基层社会进行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此外,有不少学者立足于整个明清乃至更长的时段对基层社会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对于揭示明朝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实施及其与宗族、宗教等社会权力的关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无疑对解读明代地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明后期特别是晚明时期上百万的生员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其“群体性”行为(陈宝良称为“社会性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社会舆论和官府决策,干预着国家权力的实施,对地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陈宝良正是从这个层面上对生员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其实,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有关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方方面面,诸如军事、财政、司法、监察,以及明朝国家权力在少数民族地区与土司权力的协调与斗争,以及作为国家权力执行主体的官员和吏员等,都有学者进行探讨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所有这些成果,既为本课题的研究构筑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加大了笔者/本课题在这一领域进行后续研究的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明朝国家权力的研究已经没有拓展的空间。一方面,任何成果都受到时代认识和作者视野的限制,因而都是阶段性的,很难说一个问题在某一位或某几位学者的研究之后就再无研究的必要。我并不苟同一些学者所声称的“某某问题已被某人某文解决”,倒是更赞赏梁启超一再声明的“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所以并不忌讳对一些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进行再评述。另一方面,本项研究将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明朝国家权力的内部构成,主要是结构的变化过程、运作程序以及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关系上,因此,权力结构及其运作过程中的变化和调整将得到极大的重视。而这恰恰是过去的研究者包括笔者本人所忽视或关注不够的。

国家制度一经建立,法定权力的构成及分配往往是相对静态的,但这种静态仅仅停留在“祖制”的层面上,其运作过程中的权宜和调整永远是处于动态的,一些偶发事件及政治家个人的权变在其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看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并将特定时期“阴差阳错”发生而后来被证明重要的历史事件以及推动这些事件发生、发展并且对国家权力关系产生影响的个人行为、群体行为纳入研究的视野,将是本书的重要特点。

根据上述思路,全书分为三个部分。

上篇讨论的是明代中央决策系统的权力关系。由于明初最高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特别是明太祖个人求治过切、杀伐果断的个性,春秋中期开始出现并在秦汉时期得以确立并延续到明初的宰相制度被废除,这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可以说,如果不是明太祖个人的性格因素,这一情况绝不可能发生。明代中央决策系统的权力关系,正是在这一前提下重新进行组合的,并形成了内阁通过票拟处理中外一切庶务,司礼监代表皇帝通过对阁票批红进行再裁决,六科签署或封驳一切“旨意”以行监督,皇帝不视朝不接见大臣“垂拱而治”的格局。在这一格局中,皇帝不必亲自处理任何具体事务,却可以随时追究任何部门的责任。皇帝、内监、内阁,成为中央决策系统的“三角”。从表面上看,皇帝为核心,内阁、司礼监为两个支点,但实质上是以内制外,司礼监代表“朝廷”制约内阁。被当今学界广泛认可的明人沈德符等人关于内阁与司礼监“对柄机要”的论断,其实并没有真正揭示出内阁与内监之间的关系。这是明朝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任何朝代的中央决策系统的权力关系。本篇描述的,正是这一格局及权力关系的形成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种种偶然和必然。内书堂的设置及“知识宦官”群体的出现,无疑既是应这一格局需要而产生的新事物,又是推动这一格局形成的重要因素。

中篇讨论的是明代中央管理系统的权力制衡。在这个系统中,以司礼监、御马监、内官监、御用监等为代表的内府宦官系统,与以六部、五府为代表的外廷文官及武职系统,以及专职监督的都察院,构成了明代中央管理系统的权力制衡主体。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无论是财政管理、军事管理还是司法管理、外事管理,均由外廷相关部院及其下属机关、内府宦官相应监局,以及都察院的各类差遣官员,三方乃至四方对等负责,形成内府与外廷的全方位制衡。本属都察院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所构成的言官系统,又在这一制衡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管理系统的这种权力制衡,早已超出了明太祖设计的所谓五府六部“相互颉颃”,而是以内制外、内外相制,以下制上、上下相维,无论哪一个部门,其权力都在其他各种权力的制约之中。

下篇讨论的是明代地方国家权力的调整与重组。行省—三司—三堂—巡抚,是明代省级权力结构演进的全过程。这一过程既反映出中央在地方集权与分权上的矛盾,也反映出权力上的集中在处理地方事务中的必要。省与府之间“道”的出现,是明代地方上的国家权力在社会矛盾发展过程中调整与重组的重要结果,也是明代国家权力在解决社会矛盾时的主要的体制上的改革。而里甲、保甲特别是里老的设置,以及在各地推行及倡建的乡饮酒礼、乡规民约及申明亭、旌善亭,在国家允许及默认中复兴的宗族组织等社会权力,既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延伸,也是明朝以民间自治作为国家权力补充的意图的具体表现。但是,构成国家权力的种种因素,包括显现的因素和潜在的因素,如在职及离任的官员及吏员,受到国家礼遇并作为国家权力主体后备力量的生员、举监,其他在基层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色人等,随着国家权力的衰退及统治效能的降低,都有可能成为异己力量。南宋叶适曾经指出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政权“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的弊病,这一弊病在元明时期继续存在,甚至更为严重,所以清初顾炎武提出了“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的主张。但至少到清朝,这些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可以说,在非民主制度的社会中根本无法实现。

皇帝集权、中央各部门分权,中央集权、地方各部门分权,既是明朝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希望的权力构成方式。其间的分分合合,反映的是社会发展进程与统治者意愿之间的矛盾与统一。

内廷机构外廷化、中央机构地方化、监察机构行政化,是中国历代国家权力关系演变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在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演变过程中,仍然处处得到体现。

所有这些问题,本书将力争有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认识。 CNch3hKim6v2F5yoQqhJSUBoGiWG3JFRINfGCiqfL5V7OMkw1iABmmvbUV+/Vi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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