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大学期间学的是金融专业,他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一直从事股票看盘与分析。在一次证券公司组织的模拟盘大赛中,他带领团队获得第一名的战绩,每次分析和买入、卖出都还不错,在同学中享有“股神”的称号。
王明大学毕业之际,父母给了他10万元,再加上自己的奖学金2万元,他买了2只股票:A&B。大学毕业第二年,王明和大学同学江小淇结婚。
婚后,王明一直沉溺于股票操作,并打算以炒股为职业。为此,他的妻子江小淇和他的矛盾不断。王明提出让他赌一把,把两人的全部积蓄投入股市,并将房产抵押加杠杆投入,江小淇坚决反对。于是,两人感情急剧恶化。江小淇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A&B股票的收益。
那么,A&B股票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明之前所购买的股票,在婚后有无操作。
如果一直没有操作,王明所持有A&B股票的增值部分完全是由股市行情变化导致的,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江小淇无权分割。如果王明在婚后不断操作,为A&B股票的增值付出了时间、精力,这也是对家庭生活的经营与付出,此时,A&B股票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主动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江小淇可以进行分割。
当然,通常情况下,一般很少人持有A&B股票2年以上,完全不操作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一方所持的股票,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确定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若是一方的股票,在婚前已经投资或婚后以婚前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收益,则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确定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如果是记名的,一般而言,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则归记名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来定;如果是公司内部股份,属于限制流通股票,则只能通过现金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需要分割股票的股价。由于股票代表的权利是不确定性的,账户上的股份投入有些时候不能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处理的时候要尽快约定,免得给持有人带来操作不便,甚至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