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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到底算什么关系呢?

刘耀栋和陆淼是高中同学,2018年6月,两人又机缘巧合申请了同一个学校。2021年6月毕业后,两人相继来到上海发展。独在异乡遇故人,陆淼也来到刘耀栋所在的销售公司工作。

2021年10月,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本想着2022年5月登记结婚的,但是遭到了刘耀栋父母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陆淼配不上自己的儿子。双方只能瞒着家人同居生活。

刘耀栋在公司非常努力,业绩越来越好,收入自然越来越多。2022年4月,公司在金山区设立分公司,调刘耀栋过去任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运营。自此之后,两人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其间,刘耀栋提了几次分手,但是陆淼都不同意。

2023年4月,陆淼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早孕1月。这时刘耀栋已经搬离双方居住的房子,陆淼多次拨打他的电话,他都不接听。于是,陆淼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关系的诉讼请求。

那么,陆淼和刘耀栋算什么关系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律师点评

刘耀栋和陆淼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陆淼的诉讼请求。

两人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刘耀栋和陆淼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2年之久,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具备亲属关系,而仅仅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互不承担相关亲属权利。

此外,陆淼如果同时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后续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普法问答

法律上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跟结婚关系完全不同。结婚关系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可以随便解除,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方可解除。而同居关系则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关系,同居关系中的男女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分手而结束这段关系,同居关系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关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双方不构成事实配偶关系,不会随着同居时间的延长而自动转化为配偶关系。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财物一般来说,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单独所有的除外。此外,同居关系中,双方均无继承关系。 JltXzwR2u3ArE8WrJ4QuB6qUtwZ8+UvEgL05bbvOyRlU3I09NDq1do2h/deL6s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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