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汪明和唐欣辰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着急结婚,大半年后迈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在对待工作、家庭关系,特别是生育孩子方面的分歧不断。
婚后,汪明和唐欣辰一直都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唐欣辰前去医院检查,诊断为不孕不育。医生建议她做试管婴儿,可是汪明以花费较高且不安全为由坚决反对。而汪明自己却相信所谓的观音送子,通过迷信手段来求子。
2021年9月,唐欣辰再次劝说汪明,可以去上海的医院接受正规的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方式,圆了自己当妈妈的梦想。可汪明仍然反对,并说双方年纪都超过35岁了,既然不能自然受孕的话,那就不要生育。再说,你不生育的话,我们也省了很大一笔开支,养一个孩子要多花几十万。反正是坚决不能接受辅助生育方式。此后,汪明常常夜不归家,夫妻两人的关系逐渐疏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2年12月,已经分居1年多的唐欣辰越想越痛苦:我想自己生孩子,怎么这么难呢?与其这么痛苦,不如自己单身一个人。
那么,汪明不配合做试管婴儿,唐欣辰可以离婚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部分内容省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部分内容省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唐欣辰可以离婚。
唐欣辰结婚后一直强烈表示生育子女的愿望,并且多次就医治疗。在自然受孕困难的情况下,她多次劝说汪明进行试管婴儿,但是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明确拒绝。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唐欣辰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汪明拒绝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孩子,使唐欣辰无法成为母亲。此外,到2022年12月,唐欣辰与汪明已经分居超过一年。这段时间内,汪明也没有就两人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作出实质性改善的行为,以双方目前的状态而言,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唐欣辰的生育需求,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生孩子,夫妻双方该如何决定?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生孩子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影响夫妻二人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生与不生孩子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果其中一方坚决不想生孩子或者不同意采用辅助生育手段,如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孩子,应当在婚前就明确表达自己的这一意愿。如果结婚后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当进行积极有效理性沟通,即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应做到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