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轩与江宸是恋爱关系,两人同居2年之久。
2022年8月,章子轩为了提前还清之前贷款购车的款项,与许霖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章子轩向许霖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2年8月15日到2023年2月15日,到期章子轩一次性向许霖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章子轩在借款合同乙方处签字,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江宸应许霖的要求在借款合同的乙方配偶处签字,并附上了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2月底,由于章子轩未如期还款,许霖找到江宸,要求其与章子轩共同还款,并称:你跟他一起借的钱,有签字为证,你们也同居这么久了,自然要一起还款。
江宸则说,钱是章子轩自己借的,签字也是你叫我写的。再者,我们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他自己买车,也不算是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怎么能叫我还款呢?
那么,情侣间以夫妻名义,在一方借条上签字,要共同偿还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内容省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宸不需为章子轩偿还欠款,该借款是章子轩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章子轩与江宸并非法定夫妻关系,章子轩的借款行为并非实际用于两人的同居生活,据此可以判断:这是属于章子轩的个人债务。
此外,恋爱双方出于维持恋爱关系而进行的相关金钱借贷行为,如果仅仅凭一纸借条是不足认定存在双方借贷合同成立的。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怎样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男女恋爱期间同居并不少见,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男女同居也不构成法律上男女夫妻关系。从财产角度来看,两者也是有本质区别的。男女同居期间,以个人所有为主,部分特殊情况下才是共有关系。而夫妻关系则是以共同共有为主,特别约定为个人所有的为辅。
由于财产所有制的不同,两者在债权债务承担上也有严格的区分。同居之间的男女并无法定夫妻关系,一般来看,其中一方不需为另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即成为共同债务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经查实两者的婚姻关系、婚姻状况,仅仅以所谓的名义签字,一旦当事人举证两者并非法律上夫妻关系,且相关债务也未实际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相关债务就只能由债务人一人承担。如果确实属于两人的共同借款,建议直接以自然人身份签署相关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