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程君和许薇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许薇一直从事会计代账,工作相对自由,长期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
2020年12月,江熹到程君所在的公司面试,程君被她的外貌、才艺迷得神魂颠倒,第二天就安排江熹成为公司前台并兼任他的助理。江熹做助理,无非是陪程君吃吃饭、聊聊天,大多数工作程君都安排其他人去做。从江熹入职以后,程君每次出差都会带着江熹,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彼此心照不宣。为了让江熹开心,程君多次向她转账,为她购置物品等。
2022年1月,许薇发现了程君婚内出轨的事实,经查询得知:自2021年起,程君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多种方式向江熹累计转账人民币15万余元。
那么,许薇可以要求返还程君给江熹的转账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内容省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内容省略)
江熹取得的钱款无凭无据,许薇作为程君的配偶,当然有权要求第三者江熹返还相关财物。
程君在许薇不知情的情况下,且事后未得到其追认,多次向江熹大额转账的行为,属于单方面处置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工资薪金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处置权。程君侵犯了许薇的财产权。
此外,程君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不当关系向江熹转账,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江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婚内向第三者大额转账,赠送贵重物品,后果由谁承担?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单方面的财物赠与行为破坏了忠诚、尊重,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无过错、不知情一方的感情,也侵犯了无过错、不知情一方的财产权利。婚外第三者,据此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这也体现了法的价值:维护公平、正义。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了配偶在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贵重物品,甚至汽车、房产等物品,作为无过错一方,要理性对待,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在他人婚姻存续期间,作为第三者介入,既会受到道德谴责、舆论谴责,无过错的一方也有权向其主张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