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4年(1925年)成都春熙路建成后,省外商家纷纷来此开设店铺。北京同仁堂药铺准备在春熙南段开店营业,成都同仁堂认为同业不能同名,表示反对,北京同仁堂认为自己历史悠久,于是互相指责盗用招牌,成都同仁堂即提出控告。这场官司一直打到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经查明,两造均系前清乾隆年间成立,成都同仁堂时间还要早一些,双方虽无盗用招牌之嫌,但成都同仁堂已在成都经营在先,一地同业,不能同名原系商场习惯,不能破例,以免造成纠纷。结果,北京同仁堂只好改用“达仁堂”的招牌在成都设店营业。
《连绵200年的成都同仁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