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区是在一个地方,人与人,以及制度与制度,所形成的一种联合;或说是(一)一群在一块地面上居住的人,(二)有着共同的经验背景,(三)几种满足基本需要的制度,和(四)一种地方团结的意识,(五)他们也能共同努力于地方问题之解决。
照这定义,“乡”便是一种社区。假如用生产方式来分类,甲乙两乡便是农业社区。
甲乡民众务农之外,无重要工业,仅有土法煤矿,草纸厂,铁铺,油坊,以及打草鞋、编草帽之类。商业亦仅场上一百多个家庭式的铺子,和四乡的几家药铺、杂货铺。米粮交易也不太热闹。本乡三十年度斗息招标,县政府所规定的最低额,与一人口仅为本乡4/10的乡,同为4000元,在本区最高标额5000元的三个乡镇之下。但乡公所于二十九年末三个月曾以1572元包出,则全年应收6288元。
乙乡民众也以务农为本。但是它在经济生活上比甲乡实更优裕。就农产说,本乡与其附近数乡,是本县产米区,其积谷额之多,占全县33乡之第5位。三十年度斗息是14300元,在本县11乡中为最高,其次8000,最少600元。若税率相同,则乙乡米粮交易量,较甲乡多3.5倍。其猪羊屠税,与另一乡者,同为本县最高额。此外有窄口布,行销云贵,以前换来烟土;返归乙场,卖得现钱,牟利甚大。现在织布业虽然遭受工贵利薄等困难,每场(三天)营业额数千元的布铺,仍是很多的。
由这二乡,我们看出:(一)农业是社区之一种稳定力量,能使社区关系,变迁迟缓。(二)手工业多为农家副业,不能独成力量。乙乡织布业,并未能利用战时外货输入困难之机会,而更为兴盛。(三)贸易所构成的场,在社区内发生核心作用,甲乙二场,已经进步到即非场期也有商店营业的地步,但是那些商人往往把盈余投资于土地,而成地主。地主也往往利用余资,经营商业,而所经营的又常是农工商的混合体,如糟房,油坊,土布店等。所以场之本质仍是农业的。(场之核心作用,有例如下:甲场南七里一人口集结处,有一家“百货商店”。当顾主批评其物价太贵时,店主答称:甲场价钱,都已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