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勒是语言哲学较晚时期的一个重要人物,他是最早熟习乔姆斯基语言学的哲学家之一,充分运用了现代语言学的手段来讨论语言哲学问题,《哲学中的语言学》是他的代表著作之一,鲜明地反映了万德勒的特点。这本书分成七章,第一章讨论语言学是否能帮助哲学,作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第二章到第七章每一章考察一组语言现象,考察时借用了现代语言学的工具,得出的则是具有哲学意义的结论。这些考察本来曾作为论文陆续发表,最后作了些修改合成此书。在这篇导言中,我先分别简介后面六章的内容,并随时对照汉语的相关语言现象作些考察。我最后再回到第一章,探讨语言学和哲学的关系这个大问题。
第二章的题目是Singular Trems,单称词项。 Term 这个词,有人也用它来指事物,但多数哲学家只用它来指符号,本书是后一种用法,所以译作“词项”不会有什么误解。“词项”是逻辑学用语,不是语言学用语。词项是构成命题的单元,词项自身则无结构可言,它们是简单的“原子”。但这种简单性只是相对的:一个词项在某一层次上无需解析,在一个更深层次上却可能需要解析。例如,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式推论逻辑来说,“恨苏格拉底”是一个单一的词项,无需解析,但在多数量化逻辑系统里,“恨苏格拉底”这一表达式必须拆开。罗素关于特称描述语(摹状词)的分析也是对通常所谓单称词项加以分析的一个实例。弗雷格开创了量化逻辑,正是从那时开始,单称词项与概括词项的区别变得十分突出,如何辨识单称词项也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通常会把“苏格拉底”叫作专名,“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老师”这两个表达式的语言学身份看起来相差很多,但在弗雷格那里,这两个表达式具有相同的至少是十分相近的身份,乃至他经常把“柏拉图的老师”也叫作专名。这里面包含的哲学疑问我曾在《专名问题》一文 中讨论过,读者可以参考。
既然辨识单称词项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万德勒就着手探究在英语里应当怎样确定单称词项。就专名来说,在英文书写中专名是大写的,但这一点不足为训:一、 English 不是专名,但也大写;二、更重要的是,大写小写只就书写而言,口语里又该怎么区别呢?而语言学一般把口语视作更原本的语言。我们还可以尝试发现专名的另一些特点,例如专名没有含义,毋须翻译,关于专名的知识不是语言知识,出现更多的专名并不使语言变得丰富起来,与此相关,多数专名词典都不加收录,实际上也不可能尽收所有专名。
除了以上这些线索,万德勒特别详细地考察了冠词在识别专名时所起的作用。专名一般是不加冠词的,但这条线索也不可靠。物质名称或抽象名称如 water 、 love 通常也不带冠词,反过来,专名有时也带冠词,例如 the Joe in our house 。就后一例,万德勒解释说,这时说话人预设有两个 Joe ,因此 Joe 在这里差不多等同于“名叫Joe的人”,“由于这样一个短语适用于多个个体,所以逻辑学家应该把它们作为概括词项来对待。”
概括言之,定冠词暗含一个限制性子句。有时我们上来就说 The man wore a hat ,但这时实际上已经有所预设,例如 I saw a man.The man wore a hat 或 the man I saw wore a hat 。凡出现 the ,都提示“一个被删除的但是可以恢复的限定性附加语。”(第52页)有些用法虽不尽相同,但也与此类似,例如英语里既可以说 Tigers live in the jungle 也可以说 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后一句里 tiger 前的这个 the 和谁相连呢?这话所隐藏的结构大致是 the ( animal that is a )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由此又可推知,如果不是老虎而是某种太宽泛而无法落入某个确定种属的事物,就无法用 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这样的句型了,例如我们只可说 Objects are in space ,不可说* The object is in space 。在动物学里,人也是一种动物,但在我们的自然理解里,人差不多是种独一无二的事物,所以我们会说: Man , not the ape , uses instruments ,其中的 man 不能加定冠词, ape 则不能不加定冠词。
分析哲学家一直尝试理解单称词项的本性,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多数人相信,世界上真正存在的是个体事物,言说尽管可以是各种各样,但最后总要扎根在个体事物上。考察一段话语,我们果然发现,一句一句上溯,我们通常的确会来到一个直接指称事物的语词:人称代词、专名、带指示代词的名称,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引入存在的设施。当然,还有一种最直截了当引入存在的方式,那就是直接说“有”, 有一所房子、从前有一个国王、有人来了等等。
万德勒根据以上的分析来审视罗素和斯特劳森关于特称描述语的争论。如果一个孩子告诉我:“我昨天射杀的那头熊块头很大。”这话是不是断定了这头熊的存在呢?万德勒是这样回答的:这句话固然没有断定有这头熊,但这句话隐含了另一句话,即昨天我射杀了一头熊,而昨天我射杀了一头熊这句话断定了这头熊的存在。万德勒判定,罗素的主张过强,而斯特劳森的主张则太弱。
第三章讨论四个全称量词: all , every , each , any 。这四个词都是概括命题的标志,因此,在量化逻辑里都用同一个符号来表示,通常是用( x )。逻辑学家认为这样一来,既保留了这些量词的主要逻辑特征,又清除了一大堆令人无所适从的模棱和混乱。万德勒虽然承认量化逻辑的做法有自己的优点,但他又指出,把这几个词捆在一起,当作同一个逻辑结构的不同修辞风格,是很有疑问的。这些词在使用中的区别,并不只是修辞上的差别,而是含有重要的逻辑区别。
这些词有时可以互相代替,不影响句子的意思或句子的真值。例如所有( all ) 那些木块都是黄的 这句话也可以说成是 那些木块每个 ( every ) 都是黄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就不行了,例如 所有那些木块的数目是17 就不能说成 那些木块中每个木块的数目都是17 。反过来, 该部落中每个成员有两个妻子 也不能说成 该部落中所有成员有两个妻子 。这些词虽然都是全称量词,但所有、 一切 之类是在 集体 意义上应用于整个集合, 每个、各个 之类则在 分离 意义上应用于整个集合。法官走进法庭,书记喊“全体起立”而不会喊“各个起立”。
all 表示所有、一切, every 和 each 表示每个、各个。万德勒还更进一步探讨了 each 和 every 之间的细致区别。
any 和 every 、 each 在用法上的区别就更明显了。我拿来一篮苹果对你说:“全拿去”或说“每一个都拿去”,你都可以把一篮子都拿走。但若我说“拿去任何一个( any )”,那你可就只能拿走一个。好在你可以拿你最想要的那个,因为 任何 这个词允诺了选择的自由。“任何”所含的选择自由从反面来看可能更清楚: 我强迫他拿走任何一个 几乎不合逻辑。一旦行为做出了,选择的自由也就没意义了,因此我们只能说 他可以拿任何一个 ,却不能说 *他拿走了任何一个。
任何和每个、各个 的另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 各个 和 每个 适合于实存性的文句,而 任何 则坐落在非实存性的文句中。 任何永动机都将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 这话并不暗示有过或会有一台永动机。“任何型”命题只谈条件或只谈是否可能,因此可以用来作归谬论证之类。
在这一点上,所有显得模棱两可,它可能指示实存也可能不。 所有 可以出现在具有实存含义的命题中,这是由于那里有某种别的指称机制,如定冠词、指示代词或物主代词,它们能和所有结合在同一个名词短语之中。
大多数科学命题具有“所有……”这样的形式。这里的 所有 ,既可以理解为每一个,又可以理解为任何,而这两种理解相去甚远。万德勒像卡尔纳普一样,倾向于后一种理解。我们如果把 所有乌鸦都是黑的 理解成世上的每一只乌鸦都是黑的,其概率就接近于零,只要出现一只得了白化病的乌鸦,这命题就被证伪了,但若理解为我们能够选出的任何一只乌鸦都是黑色的,那么,不管世界有多大,不管乌鸦有多么多,从已有的证据来看,这个法则成立的概率都极高极高。
以上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应用逻辑量化理论,就可能抓不住日常使用量词时所涉及的全部逻辑内容。
第四章谈动词与时间。动词和时间关系密切,德文表示动词的词是 Zeitwort ,直译就是“时间词”。从前的语法研究多半限于研究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这些明显的区别,但现代语法开始研究动词用法中包含的更加微妙的时间概念。这一章主要探讨动词的四种模式或时相。
我们可以把动词分成过程动词和非过程动词,在英语里,过程动词有进行时,例如 run 就是个过程动词,非过程动词则没有进行时,例如 know 。你在一段时间里正在跑步,但你并不在一段时间里正在知道,跑步似乎是由一个一个动作接续而成,知道却不是这样一个过程。
过程动词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活动词项,二是目标词项,跑是一个活动词项,跑三千米则是个目标词项。一个人跑了一会儿然后停了下来,他刚才还是跑了步。但若一个人参加三千米跑步,跑了一半停了下来,他跑三千米这一点就不为真。跑三千米有一个目标、终点或顶点,他可以完成跑三千米,但说完成跑步就没有意义。画一个圆圈、长大成人等等都是目标词项。对于活动词项,我们问:他跑了多久?对于目标词项,我们问:他用了多少时间?
非过程动词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成就词项或到达词项,二是状态词项。到达(山顶)、赢得(比赛)、认出(某人)、看见、死,这些都是到达词项,这些事情是在一个时间点发生的。爱、知道,这些是状态词项,这些事情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内为真为假,这段时间,在英语里是用for而不是用at来表示的。
总结下来,我们共有四个时相:1.活动词项;2.目标词项;3.到达词项;4.状态词项 。前面两个合为过程词汇,后面两个合为非过程词项。
对于2和3,我们都能问“你用了多少时间?”但意义不同,我用了三小时到达山顶,是指我在到达山顶之前用了三小时,而非在这段时间里我都正在到达山顶。到达词项既然指示一个时间点,所以这事的开始就是这事的完成,我看见飞机和我看见了飞机是一回事,在汉语口语中,到达动词实际上一般必须连着“了”一起说。
看见 与 观察 不一样, 观察 是个过程动词, 看见 通常不是。不知道这一点,在传统认识论中造成了很多混乱。人们把看见当作一种感觉,把感觉当作一个过程,于是人们会问:“当我们看见一样东西的时候发生了哪些事情?”万德勒这里有一段精彩的笔墨,值得引用——
一个水手站在甲板上看着前方说道:“一片漆黑,我什么也看不见。”过了一会儿,他说:“现在我看见一颗星星。”我们问他:“发生了什么?”“云散了。”“可此外还发生了什么?”“此外什么都没发生。”当然,在世界上和水手的心里发生了许多事情。但他的“看见”却不是所发生之事中的一件。(第147页)
状态词项和过程词项的区别更加明显,不必多谈。但关于状态词项,另有两点有趣的现象。其一,状态动词和条件句连用的时候,在状态动词前加上“能”,意思没有什么改变。 如果他读过康德他就能知道答案 的意思差不多等于 如果他读过康德他就知道答案 。在某种意义上,能知道就是知道,能爱就是爱。活动动词的情况就不是这样。 如果我的腿伤好了我就能打篮球 并不意味着如果我的腿伤好了我就去打篮球。你当时说“如果她不乱花钱我就能爱上她”,她果然不再乱花钱了,你这时说“我当时只是说我能爱上她,但没说我会爱上她”,这话貌似合乎逻辑其实只是诡辩。
状态动词的第二个有趣之处是,从时相来看,属性和状态动词极为相近。 已婚的 、是 硬的 和 知道 、 喜欢 一样,都是一段时间中的状况而不是一个过程。因此,状态动词(以及一部分成就动词)类乎性质,它们并不指谓活动、动作。动词用于表示习性的时候也落入状态动词一类。I’m smoking是一种活动,I smoke则是一种习性或一般状态。这里还有另一个有趣之点。说 我为总经理开车 ,可能是指一般状态,也可能是指当时正在从事的活动,即我正在驾驶一辆汽车。但一个国王却只能在一般意义上说到 我统治 。国王当然有很多具体的活动,他在国会讲演,在国宴上吃龙虾,但没有一种特定的活动叫作“统治”。因为统治是一种繁杂不一的活动,没有哪种特别的行为,例如在国会讲演,算作统治。
对动词模式的这些更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澄清许多颇具哲学重要性的概念。就说 想 或 思想 ,它表示的是一个一般状态还是一个特定活动?有时是此有时是彼。在思念这个意义上, 想 或 思想 是个活动词项,终宵劳思想的人整夜里无时无刻不在思念;在“认为”这个意义上, 想 或 思想 是个状态词项。我想那人是个混蛋,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有这个思想,但我无需在任何一段时间里想到那个人。万德勒还沿着类似思路考察了另一些重要的哲学概念如 相信、知道、理解等。
第五章谈论事实与事件的区别。这是从奥斯汀与斯特劳森的一场争论说起的。斯特劳森称,现象、事件等等存在在世界中,事实则不存在在世界中。奥斯汀反对这种说法,其中一个主要的论据是:事件和事实往往是一回事, 德国人的崩溃 既是一个事件又是一个事实。万德勒认为,奥斯汀在这里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德国人的崩溃 既能表示一个事件又能表示一个事实,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有些事件是事实或有些事实是事件。事实和事件是有明确区分的,例如,我们经历事件,而不经历事实。我们从直觉上就能觉察到这种区分,并且可以通过种种形式手法来加以表明,但若借用转换语法这种新的语言学工具,就不再逢事都求直觉,而是可以有一种系统的方式来说明这种区分了。
我们可以用一个句子来表示一个事件或一个事实,例如 张三死了 。在另一些句型里, 张三死了 这个句子可以转变为一个名词化语句或曰 动名语 ,例如 张三的死 令我吃惊。这些从动词短语转化来的名词短语,和纯种名词的语法性质有明显差别。例如我们可以说张三的死是饱受折磨的后果,也可以说那是他的亲友悲伤的原因,但我们不能把纯种名词所表示的物体称为“后果”或“原因”,例如我们不能说 *张三是饱受折磨的后果 。暴风雪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结果,但暴风雪属于一类特殊名词,可视作“类动名词”。
在名词化短语中,最关键的是原来那个动词变成了名词。在英语里,动词有好多办法变成名词,例如从 to move 生出了 moving 、 move 、 movement 、 motion 等多种名词形式。语句也有多种形式变成名词化的短语,例如从 John sings 这个句子可以生出
the singing of John
that John sings
John’s singing the Marseillaise (加宾语)
John’s having sung (加时态)
John’s being able to sing (加情态)
John’s singing well (加副词)。
名词化形式固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分为两大类。在第一类里,动词的名词化是不完全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动词的身份,因此可以携带副词、时态等等, John’s having died 就是一例。在第二类中,动词已经完全变成名词了,因此不能再像动词那样携带时态、副词等等, John’s death 就是一例, death 能加形容词却不能加副词,我们能说 John’s painful death 却不能说* John’s death painfully 。
和动名语相连的是 容器语句 概念。在 张三的死令我吃惊 这个句子里, 张三的死 是动名语, 令我吃惊 则被称作“容器语句”。各种容器语句的宽容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容器语句 我提到过…… 是一个比较宽松的容器,我们既能说 我提到过张三死了 ,也能说 我提到过张三的死 。相比之下,容器语句 我认为…… 就不那么宽松,我们只能说 我认为张三死了 ,却不能说 *我认为张三的死。
宽松的容器语句既可以接受完全名词化的语句也可以接受不完全名词化的语句,而狭窄的容器语句只能接受完全名词化的语句。不仅如此;当一个宽松的容器语句里出现的是一个完全动名语,我们总可以用一个与之相应的不完全动名语来代替它。例如,
The collapse of the Germans is unlikely
可以改写成
That the Germans will collapse is unlikely 。
但是在一个狭窄的容器语句里出现的完全动名语却不能改写为不完全动名语,例如
The collapse of the Germans was gradual
就绝不能改写成
* That the Germans collapsed was gradual 。
通过对容器语句的细致排查,分出哪些是宽松的哪些是狭窄的,就能确定哪些动名语是完全的,哪些是不完全的或貌似完全却可以改写成不完全的。万德勒判定:前者指示事件,后者则指示事实。奥斯汀为 the collapse of the Germans 的表面语法所惑,混淆了事实和事件。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奥斯汀与斯特劳森的那场争论:事实是否存在在世界中?分析哲学家的得意之处就在于,经过这种“捭头发丝”式的精微辨析,我们才可以有把握解答某些重大的哲学问题。
万德勒分别考察了物体、事件、事实三项。在空间意义上,物体显然存在在世界之中,一顶帽子有形状有位置,可以移动,可以放在帽盒里面。然而我们却很难说物体在时间之中。帽子并不开始、持续、结束。事件则主要是时间性的存在,一件事情发生、持续、结束,它是突然的、或长久的、或逐渐的。但事件并不直接处在空间之中。德国人的崩溃可能发生在2000英里长的战线上,但并不能说德国人的崩溃有2000英里长。事实则根本不处在于时空之中。“它们没有处所,不能移动、分割或扩展,它们也不会在任何意义上出现、发生或持续。也不能说它们是巨大的或快速的。”(第178页)
汉语语法和英语语法差别很大,关于汉语语词分不分词类,曾有长年的争论,现在多数语法学家承认有词类之分。于是我们不妨说, 运动、生活、比赛 这些词,有时用作动词有时用作名词。但这些词的名词身份是从它们的动词身份转变过来的吗?关于汉语里有没有名词化或曰名物化,语言学家还在争论。我们不妨从下一个问题反过来看:如果汉语有动名语,这些动名语是否能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据我个人的粗浅考察,汉语没有不完全的动名语,汉语没有对应于 that John sings 、 John’s singing well 这些表达方式的结构。换言之,在汉语里,一个词要么用作名词,要么用作动词,没有间于两者之间的用法。苟若如此,谈论汉语的名物化或动名语就没什么意思了。
汉语名词也有指物指事之分,我们能说 轰炸开始了、雪崩过去了 ,但不能说 帽子开始了、帽子过去了 。我们在概念里也有事态和事实的区分,事情可以发生、经过、结束、过去,事实却不发生或过去。但若汉语没有动名语或至少没有完全动名语和不完全动名语之分,我们该根据哪些语言现象来区分所指是事态还是事实呢?换言之,如果汉语里一个语词只要是名词性的就是完全名词性的,那么我们就没有一种语词设置是专门用来表示事实的。那么,当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事实还是事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明说, 火灾发生了 里的火灾是指事态的, 火灾证明市政管理何其混乱 里的火灾是指事实的。当然,这还是非常初步的想法,要确定汉语在这方面的特征,还需要大量的实证考察。
第六章讨论表示因果的语词族。英语里表示因果的是 cause and effect ,万德勒考察了这两个词,以及与它们同族的 result 、 consequence 等等。稍加检索就会看到,所有这些语词,以及与之相应的汉语语词如 原因、结果、作用 等等,都是动名语,换言之,都表示事实或事态而不表示物体,没人会说一只猫、一张桌子是某事的原因或结果。万德勒也考察了一些貌似的例外,例如 月球对洋面产生作用 。他认为,这个句子是 月球的引力对洋面产生作用 的一种缩略,而 引力 是一个动名语类的语词。插入 引力 这个动名语并不是为理论打圆场,因为我们并不能任意为之,例如 月球没有植被 这句话,就无法插入一个动名语转变为 月球的……没有植被。
如上所述,以及能够称之为 effect 的,例如辐射、地震等等,都是动名语,也就是说, effect 不是物体。更进一步考察,能称之为 effect 的,都是完全的动名语,而不是不完全的。按照上章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effects 是世界里的事件或过程而不是一些事实。原子弹爆炸会使大地剧烈震动,这种剧烈震动会波及一个广大的地区——是大地的剧烈震动这件事情、这个过程波及广大的地区,而不是大地的剧烈震动这一事实波及一个广大的地区。
剧烈震动是爆炸的 effect ,这里,不仅震动是个完全的动名语,爆炸也是,震动是件事情,爆炸也是件事情,不是物体或事实。所以, effect 可以发展出一个链条:原子弹爆炸的 effect 是辐射,辐射的 effect 是肿瘤的生长,肿瘤生长的 effect 是机体的死亡,等等。
用同样的方法来考察,我们发现, result (结果)和 effect 不同, result 表示的是事实而不是事态。大地的剧烈震动既可以是爆炸的 effect 也可以是爆炸的结果,但结果不能波及一个广大的地区,另一方面,结果可以被断言或否认、记住或忘记。
consequence (后果)和结果属于同一范畴。后果和结果也有区别,不过它们的区别比较微妙。第一个区别是:一般只有谈到人类行为的时候才说后果。第二个区别在于:我们可以有意获取某种结果,却不会有意获取某种后果。后果仿佛是某种不请自来的东西。有句笑话说:走运的得了结果,背运的背上后果。
万德勒接着考察了 cause (原因)这个词。通过上一章确立的检验手段,我们发现 cause 是表示事实的。只说论据中的一点:原因可以是否定性的,例如 张三没有看见红灯是撞车的原因 ,显然, 张三没有看见红灯 不是一个事态或过程。
原因虽然是表示事实的,但原因所导致的却是某种事态。 张三没有看见红灯 是个事实, 撞车 却是个事态。用万德勒的术语来说, cause 是个混合双位容器。据万德勒考察,“路面下的土壤中的水汽都结成了冰,水汽结冰导致土壤的体积膨胀,土壤体积膨胀又导致路面升高,路面升高又导致沥青路面发生断裂”这样一段话里, 水汽结冰 等短语在前一句话里是表示事态的,在后一句话里则是表示事实的。
我们不妨把 effect 链条、 result 链条、 cause 链条放在一起比较一下。 A 是 B 的 effect ,这里 A 和 B 都是事态, A 是 B 的 result ,这里 A 和 B 都是事实,但若 B 是 A 的 cause , B 就是个事实而 A 却是个事态。换言之, effect 链条和 result 链条都是同质的, cause 链条则是异质的。这引起了一个严重的后果。 effect 总是某种事态而不是某个事实的 effect ,所以, effect 就不可能是 cause 的 effect 。人人都相信“所有 effect 都有个 cause ”是一条最普遍的哲学原理,但现在,这条原理根本上就不成立。
因果概念是理性思考的核心概念,对 原因、结果、作用、导致 这些词的词性分析,即使只构成因果概念分析的一个小部分,也应当是一项富有意义的分析工作。但若汉语里没有完全动名语和非完全动名语的区分,我们就无法用万德勒的方法来测试这些语词表示事态还是表示事实。另一个办法是看看这些语词是否能与 发生、出现、消失、逐渐 等语词搭配。测试的结果非常复杂,这里只能简要提到几点。作用可以逐渐发生、逐渐消退。结果通常不是发生的,而是产生的,但是一旦产生,就不再逐渐消失。原因则既不能发生也不会消失,原因存在或不存在。这些初步的测试结果提示出多方面的线索,即使单就事态/事实的区分来看,也会使这一组范畴的区分和联系变得更为丰满。
在这一章里,万德勒还谈到一个重要的现象:语词在哲学里以及在科学里的用法经常和它的日常用法大相径庭。不妨说,很多语词过着“双重生活”。 原因、结果 这些语词是些典型的例子,受过教育的人听到 父母是儿女的原因或观念是由某些原因产生的 不觉得奇怪,但这些语词平常却不能这样用。这就涉及一个巨大的问题:哲学以及科学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有权制造术语。万德勒指出,在这一点上,哲学和科学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说到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某个语词,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辩护。1.我要用一种新眼光来看世界,为了达到这一点,我不得不以某种新的方式来使用某些语词。万德勒不反对这一种。2.我在作逻辑分析,你要是跟随我分析,就能解决你的哲学困惑。万德勒质疑说:你要分析的是什么——是产生原始困惑的日常概念,还是你自己创造的语词?如果这位哲学家所从事的是第二种而声称在做第一种,他的分析多半要错。情况往往是,哲学家创造了自己的概念,然后去分析它,如果他的工作始终一贯,那么他的分析所得到的恰恰是他自己放进去的东西。
这是一个极有趣的问题,但限于篇幅不在这里深谈了。
第七章的主题是讨论 good 这个概念,这是伦理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分析哲学派的伦理学家一直希望通过对 good 这个词的分析来推进伦理学。在这方面,摩尔的工作是开创性的。摩尔曾断定: good 像黄色一样是一种简单属性,但他又认为,黄色是一种自然属性, good 则是非自然的。自然属性可以独立于物体而存在。实际上它们不是附属于物体,而是构成物体的部分。然而像 good 这样的非自然属性则只能依附于某个主体。万德勒在本章中,希望运用新的语言学手段来说明摩尔的直觉在哪些方面是有道理的,道理何在,而在哪些方面不大确切甚至错误。
本章的主要工作是引入一种对形容词进行分类的新方法。形容词有若干种方式和它所形容的东西连结。有红椅子也有舒适的椅子,但有红苹果却没有舒适的苹果。 红椅子和舒适的椅子 都是一个形容词加一个名词,但 红 和 舒适对椅子 的关系不同, 红 可说直接和 椅子 联系,而 舒适 却是通过某种活动和椅子联系的, 舒适 的 椅子 说的是这椅子坐着舒适, 红椅子 却不暗含这样的结构。
正因为这个,有些形名结构会产生歧义。 你那个优雅的舞伴 可能是说他长得优雅也可能是说他跳舞跳得优雅。万德勒列举了一些主要的形名结合方式,例如:
1. 红椅子→椅子是红的。 在这种结构中,形容词直接和名词连结,因此可说是连结得最为紧密。它们所指的属性,似乎不是依附在主体上面,而几乎是主体的一个部分。表示颜色、形状、种属的形容词不仅表示属性,它们经常被视作名词,例如 红色是一种热闹的颜色。
当我们用好几个形容词来形容一个名词的时候,我们会习惯于采用特定的排列顺序,这个顺序也反映出这些形容词和名词之间的关系有近有远,例如我们会说 优质的沉重的红椅子 ,而不说 *红色的沉重的优质椅子 ,因为颜色几乎是实体的一个部分,而优质却像是依附在实体之上的。
2. 优雅的舞蹈者→舞蹈者舞得优雅。 快马是指马跑得快,在这个词组里,快是通过一个隐藏的动词和马连结的。我们不能摹仿快马这样的结构编出快苹果、快椅子这样的形名组合。
3. 有一种结构与第二种方式相像但不完全相同。比较一下 好厨师 和 好饭菜 ,好厨师做饭做得好,好饭菜吃起来好, 厨师 是 做饭 的逻辑主语, 饭菜 则是 好吃 的逻辑宾语。
第二类和第三类都暗含了一个动词,所以它们所形容的名词多半含有比较明确的功能。说到 好刀、好马 ,我们大致明白刀好是好在刀锋利,马好是好在马跑得快,因此, 好行星 这样的词组会让人一头雾水。 仁慈的母亲 意义明确,听到 仁慈的舞蹈家 就难免要琢磨琢磨,反过来, 高个头的母亲 不如 高个头的女人 听起来那么自然,高个头属于第一类形容词,不喜欢和具有功能的名词连结。
4. 小象、大跳蚤 →对于象来说是小的。对于跳蚤来说是大的。
5. 还有一类形容词,它们不能形容指物的名词,只能用来形容动名语,例如我们常说 必然的结局、可能的选择、有利的机会 ,而我们从不会说到 可能的椅子、有利的马 或 必然的人 。这类形容词的语法性质与前面几类就有更大的差别了。
同一个形容词可以出现在好几类里,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好几种方式和所形容的名词连结。 good 就是这样一个词。这些我们不细讲了,和伦理学直接有关的是下面这一点。前面说过, 好 这个词通常是就名词暗含的功能而言的,我们能理解好马,但不知道 好 行星是什么意思。 好诗人 诗写得好, 好父亲 对孩子好,但 好人 呢?人也有什么明显的功能吗?但 好人 这个短语理解起来却很自然。“怎样才算一个好人?人的功能是什么?这些问题将引我们远远超出这个词的语法领域。……即使有了一套完备的语法,我们也不过刚刚起步。”(第238页)
我们现在回到本书的第一章,万德勒在这一章里探讨了一个根本的问题:语言学对哲学有益处吗?在上面介绍的六章里,万德勒通过对一些名词、量词、动词、动名语、形容词的研究得出一些哲学结论,似乎已经表明了语言学对哲学的确是有帮助的。但正如万德勒自己说,哲学并不满足于“事实胜于雄辩”,我们需要对各种重要的反对意见作出逻辑上的辩驳。
很多哲学家从原则上怀疑这一进路的可能性。万德勒讨论了对立立场的几种论证,其中主要的一种是:语言学是经验科学,其结论是经验概括,是表述偶然事实的,哲学活动在先天真理领域,哲学命题不是经验性的概括,也不能由经验性的概括来支持。与此紧密相关的立论是:对自然语言的研究基于某种特定的自然语言的结构,而哲学则要求达到普遍性。举两个例子。 To know 没有进行时或持续时,结论:它不是行动而是状态。但德文、法文中没有进行时,无法以此区分两大类动词。可见,这个论证若在德语、法语里就不成立或曰根本不能展开。然而我们却不能说, to know 在英语里不是行动而是状态,“在英语里”显然是多余的,因为 to know 本来就是英语词。再举一个例子:英语里表示因果关系,用的是 cause / effect ,经研究, cause 属于事实范畴, effect 属于事态范畴。但汉语里的结果一词通常却是表示事实的。那么,对 effect 这一英语词的研究能得出什么普遍的哲学结论呢?万德勒提到赖尔的一段话:“休谟问题关系到的不是 cause 这个词,而是 cause 一词的用法。它恰恰也同样关系到 Ursache 一词的用法。因为尽管 cause 和 Ursache 不是同一个词,它们的用法却是相同的。”万德勒评论说:“这是个匪夷所思的断言。赖尔若不曾对两种语言都做过详尽的研究,他怎么知道 Ursache 与 cause 的用法相同?……只说一点: cause 一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而 Ursache 从来就不是动词”。(第14页)万德勒指出,休谟对于 cause 的用法,与通常英语中 cause 的用法简直毫无关系。那么,我们在谈论原因的时候,是在谈论超然于所有语言之上的普遍的原因概念呢?还是在谈论 cause 、 Ursache 、 causa 、αιτια、αρχη呢?然而,即使我们谈论的是普遍的原因概念,还是得用一个词把它表示出来,而这个词不是原因,就是 cause 或 Ursache 或什么,我们转了一圈不又回到了起点吗? [1]
万德勒所作的辩护从语言和象棋的类比开始。语言和象棋都是按照规则进行的活动或曰有所规范的活动。有了规范,活动就有对错之分。这一点把规范活动和自然运动区分开来:自然运动不可能违反规律,如果我们发现水星摄动不合乎力学定律,那不是水星错了,而是我们的力学出了错;但若谁在棋盘上把马跳了个田字步,那是这一步不成立,而不是规则出了差错。
依规则进行的活动产生一种有趣的现象。规则本身是约定的,但一旦作出这些约定,就会产生某些必然的结果。例如国际象棋规定兵平常只能直行但只能吃斜前方的子儿,因此,看到同一列上有一方的两个兵,我们就能推断出其中至少有一个兵曾经吃过对方的子儿:这一点不是从我见到的很多棋局中归纳总结出来的,而是在给定规则之后就可以先天得出的结论。相反的事情不是不寻常,而是根本无法设想的。斜着吃子儿这个规则是约定的,是偶然的,在这盘棋中棋手吃了对方一个子儿也是个偶然的事实,但在这个特定的游戏中,两件偶然的事情却必然地联结到了一起。给定了象棋规则,这两种情况的联系就是先天的联系。万德勒把语言学家比作通过观棋来总结象棋规则的人。语言学虽然是经验性的描述,但对规范性活动的经验研究有别于对纯自然活动进行观察和概括,观棋者可以询问或测试对弈者:“你能这么下吗?”他所关注的不仅是对弈者在做些什么,而且是他们对这门游戏都知道些什么。在这里,观察者不是一般地进行经验概括,而是在对那些被允许的活动进行编码。他的描述是“规范性的描述”。他从事的是一项经验性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属于偶然真理,但这些偶然真理却能产生必然真理。
所有遵循规则的活动都能产生这类“先天综合命题”。“语言这种‘游戏’所产生的先天真理便不是微不足道的真理,它们将是所有话语和概念思考的至上的、不可避免的法则,换句话说,它们正是哲学家应当去发现和表述的那些法则。”(第21页)之所以需要去“发现”,原因在于先天真理并不都是一望而知的,有些先天真理需要通过复杂的演算才能发现,例如我们不能只用一马一象将死孤王,这是国际象棋中的一个先天真理,却只有经过专门研究才能确定。与象棋比较,语言中的先天真理有很多就更难掌握了,因为有很多规则还未被陈述,而有些先天真理又离开这些规则很遥远。因此,语言结构之中包含的某些先天真理对讲母语的人仍隐而不彰,所以,只有语言学家才能发现关于语言的某些真理,这不是什么可怪的事儿。外行对语言的考察固然有时也可能获得有趣的正确的结论,但这些零星的、就事论事的考察很容易对语言现象作出错误的说明。语言学家恰是专门为语言编码的人,因此,哲学家应该欢迎语言学家能为他提供的任何帮助。哲学家受用语言学家的成果,但他得出的结论是哲学结论,而非语言学结论。
前面介绍的不少观点我存有疑议,例如以“所有”开头的科学命题是否应解释为“任何”而不解释为“每一个”,例如活动动词和目标动词是否具有范畴上的区别,例如事件是否不直接具有空间性。万德勒自己也申明,这本书只是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提出一些线索和尝试性的解答。不过,要更深入地探讨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需要相当的篇幅,我在这篇导言里只打算就语言学和哲学的关系作点讨论。
万德勒的论敌区分经验概括和先天真理,万德勒接受了这种区分,但他尝试通过规范活动的概念使经验概括和先天真理取得一种联系。我认为万德勒的立论包含不少疑问。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个问题开始:发现语言中的先天真理到底是哲学家的工作还是语言学家的工作?万德勒有时这样说,有时那样说。的确,语言学家也根据资料作逻辑的推论,这些推论也是先天的。所以,问题依然是:从同样的资料得出的哲学结论和语言学结论在何种意义上是不同的?例如, 知道 不是一个活动动词,这是语言学结论抑或是哲学结论?弄清楚物体、事态、事实的区别,是一项哲学工作还是一项语言学工作?
如果从经验概括和先天真理的分合入手,那么,我们所面对的就不止是研究规范活动的科学和哲学的关系问题,而是面对一般科学和哲学的关系问题。物理学面对的是纯自然的现象,但物理学显然不止于从现象中概括出一些偶然的真理,物理学依据这些真理进行大量的推论,得出大量的“必然真理”。
按照我的看法,用经验/先天是无法区分哲学、人文思考和实证科学的。只说一点:观棋者、语言学家、物理学家并非始终在进行经验概括,他们的结论并不都是通过纯粹归纳得出的。以最简单的观棋者来说,他所做的事情远比从实例进行概括来得复杂,他依赖很多默认的东西并不断调整这些东西,例如,他默认这个游戏是有规则的,这些规则相当简单却使游戏有趣, 游戏者希望赢棋,等等。观察者在观察时实际上在不断求援于他的其他经验,不断运用包括逻辑运算在内的各种论证。简单说,没有任何编码者或科学家是在对现象进行简单概括,他在每一步都要协调所默认的东西之间、所观察到的现象之间以及这两大类东西之间的复杂联动关系。为了适当地描述这种协调的机制,我认为我们必须从根本上重新审视偶然真理和必然真理的区分。这首先在于,我们不可轻易把数理演算之外的真理统归为偶然真理,不可把并非绝对必然的东西统称为“偶然的”。万德勒说,把规则定成这个样子并非必然。这话不假,然而却强烈误导。语言的深层规则也许不像乔姆斯基所设想的那样完全是必然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一种语言想怎么制定规则就制定了哪些规则。棋类游戏的设计尚有种种限制,语言规则的要求还要高得多:它得能对付现实。
那么,我们先不问:语言学究竟能不能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哲学探索?我们问:实证科学以及一般所谓社会科学、人文学科能不能有助于哲学探索?以及一个更一般的问题:一个见解是哲学见解或曰富有哲学意义,这话是什么意思?哲学一般被认作具有普遍性,这也许不错,但若把普遍性理解成“放之四海而皆准”,那就错了。在我看,这里的“普遍”更近乎“弥漫”。对具体事物的某种理解,有的具有这样的弥漫性,有的没有。例如,物体/事实/事态的区分具有这种弥漫性,因为这些区别直接关系到“在世界中”这样的基本概念。语言学家也可以关心物体/事实/事态的区分,因此努力去澄清这些区分,但其目标不同,他们是为了更系统地阐释和掌握语言现象,而不是要由此出发去解释其他领域的形形色色的现象。此所谓这些结论的逻辑地位不同。
哲学不同于神话,哲学通过事实来理解世界。哲学家关注各种领域中的事实,包括语言领域中的事实,他要在其中发现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因素。实证科学创建了很多有助于确定事实的新方法,并从而提供了数不清的更多的事实。这么说,科学结论当然有助于哲学探讨。然而,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限制。让我们想一想能量能从黑洞逸出或空间弯曲这些事实。这些事实是由高度形式化的方法确定的,它们作为科学结论严格地约束于获得它们的方法系统,因此它们缺乏弥漫性,我们不可以把这些事实或科学结论转移去为不受这个方法系统约束的现象领域提供解释。我们自可以采用“诗化”的方式,把这些结论作为比喻、作为直接的图像融入自然理解,但我们不能用这些结论来为某种哲学见解提供论证。在哲学书里,我们的确常见到人们用非线性代数支持辩证法,用海森堡原理来论证没有确定可靠的知识,科学家忍不住会嘲笑这种外行人的夸夸其谈。这种嘲笑并不都生于偏见。这些论证之所以并不成立,是因为哲学家或我们不了解这些结论所由以得出的方法。科学的系统方法把结论的意义限制在系统之内,限制在这门科学内部,不允许它们弥漫开来加深对其他现象的理解。一个经典的例子是,我们对时间的无限性深感困惑,这种困惑深深扎根于我们对人生短暂的感叹,同时又以思辨方式呈现:任何起点之前还有起点似乎是必然的但又是不可思议的。现在,宇宙物理学证明宇宙是有起点的,因而谈论大爆炸之前的时间没有意义。这个结论,无论它怎么可靠,消除了我们对时间无限性的困惑了吗?这个物理结论的哲学意义不超出奥古斯丁的回答:上帝创世之前没有时间。
这个道理连带说明了语言学结论和分子生物学或电磁学结论对哲学具有不同的关系。一门科学的形式化程度越低,它就越能够与哲学互通有无。比起电磁学的基本概念,语言学的基本概念明显地更富哲学意义,只要提到索绪尔的施指/所指、乔姆斯基的表层语法/深层语法,就可以明了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语言学的发展看到这一点。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初期乔姆斯基的语言学对哲学有巨大的影响,它们还没有那么专门的方法系统,它们的前提和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不必依赖技术性概念而得到理解。而后期乔姆斯基的语言学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使用的概念不再富有那样浓厚的哲学意味了。
最后让我们来总结一下万德勒的主要思路和我自己的相应看法。据万德勒,我们通过对语言现象的经验考察认识到一些规则,这是语言学家的工作。这些规则是约定的因此是偶然的,但一旦认定这些规则,我们就可能获得某些基于这些规则的先天真理,而认识先天真理是哲学家的事情。我认为,语言规则并不纯粹基于约定,这些约定多半包含了很多道理,因此我们并非单纯通过归纳整理出语言规则,然后依据这些规则作出先天推论。把握这些规则和依据这些规则作出先天推论是同一等级的工作,实际上是混合在一起的。语言学家同时从事这两项工作,语言哲学家也同时从事这两项工作。但他们的目标不同。语言学家旨在更好地理解语言的内部机制,直到掌握这一机制甚至制造语言,哲学家从理解语言的机制走向理解世界,他不打算制造任何东西,而只是期待一种更深形态的理解生成。语言的哲学分析得出的道理是世界的道理,不是语言的道理。哲学家可以从语言学汲取营养,就像从各种经验各门学科汲取营养,不过,1.语言是和我们更加贴近的一个领域,哲学关心语言现象更甚于关心另一些现象;2.哲学无法从高度形式化的科学汲取多少营养,语言学越成为一门标准的现代科学,它对哲学的帮助就越少。
[1]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本文并未加以探讨。我的回答大致是:休谟考察了 cause 一词所指涉的现象,把这些现象重新梳理组织为一个新的概念,这个新的 cause 概念由于清除了普通 cause 一词中所包含的一些特殊内容,因此具有某种普遍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 cause 一词是 cause 、 Ursache 、 causa 、αιτια、αρχη这些词的共相。
有一些概念并不依赖于特殊的经验,然而却存在于一切经验认识之中,它们就仿佛构成了所有经验认识的纯连结形式。从普通认识中找出这些概念,这比较起从一种语言里找出实际使用单词的一般规则从而使它们成为一套语法的组成成分,并不要求更多的思考或更深的明见(实际上这两项工作是很接近的)。在后一项工作中,我们也提不出理由来说明为什么每一种语言都偏偏具有这样一些而不是那样一些形式特征,更提不出理由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在那一种语言里所能碰到的形式规定恰恰是这么多,不更多也不更少。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