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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语言学家的工作与我们的象棋规则编码非常相似。他也是在从事一项经验性的研究,意在发现与一门特定语言有关的偶然事实。而且,这种经验研究具有一种特有的选择性,因为他所寻求的结论是能够以之辨别做法正误的一些规则。所以他不是一个单纯的观察者:他将询问某种说法对还是不对,由此让讲母语者说出他们关于自己的语言所知道的东西。他的发现将不是对一个“智人”部族的语声的“原初事实层面上的”概括,而将是他依据简洁、连贯、周全等方法论上的要求加以表述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应能说明一门特定语言中可接受的各种表达方式。再重复一遍那个悖论式的说法:他最终得到的是一种规定性描述。

然而对这些规则的陈述仍将是经验性的;一门语言,比如英语,也即英国、美国及其他地方的本地居民所讲的语言,其语义和句法的规则是如此这般,此中并没有任何先天的必然性。毕竟,存在着结构极其不同的各门语言。所以,“在英语中,仅当 p 为真时, to know (知道) p 这一动词短语才是正确的使用”这类陈述所记录的是偶然事实。人们可以设想在一种语言游戏中,知道 p 这一短语与深信 p 同义。另一个例子:语言学家也许得出结论说,“在英语中,动词 to cause (导致)除了一些可以明确界定的例外情况,不能以真正的名词为宾语,而只能以名词化语句为宾语”。 这也将是一个偶然事实,只不过涉及的是句法而非语义。然而,语言学家或哲学家也许会进一步说:“所以,我们不可能知道不真之事”,或者,“所以,可以导致混乱或革命,却不可以导致桌、椅、牛、马”。这些真理就绝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英语的某种特性,而是知识和因果性。他不是提及知道或导致,他是在使用它们。他不是给出用来构成这门语言的概念框架的某些规则,他是在这个框架中说话,说出一些这个框架使之成为必然的真理。因此,人们固然可以假想在使用 know cause 这些音素序列的时候所受的限制是另一个样子 [1] ,即不可能理解何谓“知道一件虚假之事”或“导致一匹马”。与此十分相似,可以想象由不同的规则来规定叫作“象”的棋子的走法,却不可能想象仅用一王一象把对方的孤王将死。上述两个句子中,前半句是在假想一种语言或游戏,它们多多少少与我们现有的有所不同,而后半句要求我们去设想在我们实际现有的语言或游戏框架中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在象棋的例子中我提到过,为内部陈述加上“在象棋中”是多余的,除非我们要用这话把术语相同、规则却不同的其他游戏排除在外。而就语言来说,为一个内部陈述附加上类似的短语不仅是多余的,而且简直就是愚蠢的——比如,说“在英语中,一个人不可能知道虚假之事”,或者“在英语中,老姑娘是未婚的女人”。象棋和语言缘何不同是显而易见的。谈论王、卒子、象与下象棋不是一回事,所以这些名称在另外的游戏中可能有不同的意思。反过来,说“一个人不可能知道虚假之事”时,我就是在说英语,所以依据其他语言的规则对于这一音素序列做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像“拥有一个情妇在古英语中是件体面的事,在现代英语中则不然”之类,顶多只是个蹩脚的笑话而已。而说“历史学在德语中是一门科学,在法语中却不是”就连蹩脚的笑话也算不上了。这干脆就是混乱。总而言之,“一个人不可能知道虚假之事”这样的陈述并非在英语中或对于英语来说才为真;它绝对地、无条件地为真。


[1] 意译:人们固然可以假想 know cause 服从于不同的语法规则。——译者 YI6RGh4JCX1ODpQ10BS22zmQCfReR/UJ/Z+Du8mBROKfLeq3sMHiwtcuS/xaJ1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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