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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不过,在此之前我先要提到显然与上述论点有关的另外两个论点。其中一个从现代语言哲学出现时就随之出现了。那就是:我们不可能依赖某种特定语言的各种特殊性质来讨论任何真正的哲学问题。从一开始,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们就试图保护自己免受到这样的攻击。然而就在最近,梅祖麟已表明斯特劳森在“专名”和《个体》中用来支持他的结论的许多语言学论据在汉语中是不成立的。 我自己也曾经H. H. 达伯斯提醒,在“动词和时间”一文中我的有些论据是无法用汉语建构的。 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懂汉语,所以我选择一个较为 [1] 熟悉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从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的相关讨论开始。人们从下述事实引出了一些明显的哲学结论——一些极重要的动词,像知道、相信或爱,与跑、学习、思考这样的词不同,它们没有连续时态。比如我可以说我正在学习几何,但我不能说我正在知道几何。根据诸如此类的理由,哲学家们得出结论说,学习及类似动词表示动作和过程,知道及类似动词则表示状态和情态。然而麻烦是 ,在德语或法语中,实际上在大多数印欧—日耳曼语言中却作不出这种区分。我们又怎么能知道其他类似的论据能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中成立呢?那我们该怎么说这话?比如,说“知道在英语中不是一个过程”?但这算是个什么样的哲学命题?要么,我们在作出哲学论断之前得先做一番比较语言学的研究?我们断然不可以做的是像赖尔在《日常语言》中那样说:“休谟问题关系到的不是“cause(原因)”这个词,而是“cause”一词的用法。它恰恰也同样关系到“Ursache”一词的用法。因为尽管“cause”和“Ursache”不是同一个词,它们的用法却是相同的。” 这可是个匪夷所思的断言。赖尔若不曾对两种语言都做过详尽的研究,他怎么知道 Ursache cause 的用法相同?而且,若两种语言的语素和句法结构不显示出一对一的相关性,这两种不同语言中的两个单词怎么可能有相同的用法?反正,但凡赖尔这个断言可以晓喻,它便显而易见是错的。只说一点 cause 一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而 Ursache 从来就不是动词。我要说这可是用法上颇为不小的差别呢。至于休谟对于 cause 的用法,我将有机会表明它与通常英语中 cause 的用法简直毫无关系。 对于休谟以及在他之前的洛克和经验论传统下的多数哲学家来说,桌子和椅子可以是由木匠导致( caused )的。但这张椅子是由琼斯导致的这话至少够古怪的。事情现在变得越来越麻烦了。哲学家对休谟的 cause 一词的用法感兴趣吗?那他应该试着找找看有没有一部休谟用语词典,找到了就好好研究一番。 他是对大多数讲英语者使用 cause 一词的方式感兴趣吗?那他应该着手从事这个课题所要求的规模巨大的经验研究。也许他是想找出 cause Ursache causa αιτια αρχη (这两个中的哪一个?)等等的公约数,这可要迫使他去从事一项规模更为巨大的比较语言学研究。但是我不得不提醒读者,我们的哲学家不愿做任何一项这样的经验研究,他的结论是先天的,他的句法是逻辑句法,他的语法是深层语法。


[1] 较为(more), more 不能都译为“更”,有时要译为“较”。——译者 TwvjdFlmZct7zxwYdIiNfIHpONNRIt4VBSB2knvbdrUkahGPaYRMLbZZsyPbtF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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