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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法》及其执行体系建设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在维护秩序和调节社会行动中,具有权威性的作用。因此,建构节水型社会,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尤为重要。2002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修订过的《水法》,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依法管水、依法治水。2009年和2016年又对部分内容做了修改。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新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有了重要基础。那么,如何在从立法到执法的各个环节中,将《水法》中的规则落实到具体实践呢,这可能是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新的水法已经在原水法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尤其是水资源状况的新变化和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水法的规则内容仍有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首先,水资源产权界定仍处在较为抽象的所有权界定层面,而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都没有进一步加以细致的划分。如水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然而,笼统的所有权界定往往只具有象征意义,一方面不能摆脱国有产权最终沦为共有乃至公共开放的资源,以至于资源处在无人管理、无人保护的境地,因为代表所有权人的机关毕竟难以对具体的破坏行为一一加以防范和制止。另一方面,抽象的所有权界定,也不利于水资源的价值体现,有碍水资源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如农民所承包土地的地下、河岸水权在国家所有权界定中,不够明晰,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果能够进一步细化水权,一方面有利于水资源的公平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因为,当部分水权界定给个人后,其他人在过度使用或污染水资源时,就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或风险。

此外,在水法的设计中,还需要加强涉水刑事责任的追究。目前,水法对污染水资源、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只简单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刑法》中又没有直接针对涉水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条款,而只有在重大环境污染罪、破坏公共安全罪、盗窃和破坏公共财物罪等罪中去定罪量刑。对涉水犯罪罪名的明确界定,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在预防和减轻水污染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在水法实施层面上,制度设计和建设的重点在于:第一,进一步细化水法规则,把一般法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则上面去,使法律对现实中的行为真正起到引导、调节和规范的作用,因此,完善水法实施细则尤为重要。第二,明确水法中各种规则实施的机构、组织及权限与责任,确保法律的实施有组织的保障。第三,建立和完善水法实施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机构或组织间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协调和统一。

最后,在执法监督层面上,制度设计和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对权力的监督,即建立一种机制,能够监督法律所赋予实施机构或组织的执法权力是否被正确、得当地行使,无论是对滥用权力还是权力不作为等行为,监督机制都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法律得以公平、正当地实施。二是对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即对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履行加以监督,以使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等关系得到落实。

水法及其实施体系的完善,是推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法治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当然,一部水法不可能将所有制度都概括进去,水法只是提供一种基本制度框架。节水型社会建设还需要有更加系统、更为广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支撑。 PHM6wdfBd5JBUJ0V9pDrLNeLkPLo7WeYNv4mmBUoD01W9F53QhgQGgSOJlG1Yd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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