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水和土地构成生态环境的三个最基本的元素,这三个基本元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为重要的资源和物质基础。
在甘肃省的实地考察中,笔者看到并了解到石羊河和黑河的现状,宽阔却干涸的河床,露出白花花的鹅卵石,犹如一片戈壁滩。只有在水库或枢纽工程区里,才蓄积了一点水。分水渠里的水像小溪流般流淌着,流向周围广阔的田野,以满足周边的农业灌溉需要。
黑河流域的中游是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张掖地区,下辖五县一市。1949年前后人口约55万人,2002年区内人口约124万人,随着人口的增长,耕地和灌溉面积也在不断扩张。灌溉面积从1949年前后的103万亩,扩大到2002年的378万亩,增长了3.7倍 15 。
在这一干旱地区,为了增收,人们不断扩大耕地和种植面积,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河流水资源的拦截和过度利用,不可避免地对河流水文循环系统造成了破坏,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下游地区地下水位下降和生态系统破坏。水在三个环境要素中处于中心地位,水环境的变化和状况不仅对人类生存处境直接产生影响和作用,必要的洁净的淡水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存和生活状况,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安全和足够的淡水供应。此外,水环境的变化又间接影响着环境中的其他各种因素。缺水、地下水的过渡抽采和地下水位的降低、水质污染等现象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水环境的状况关系到气候的变化,影响着土地资源的状况。
当前,在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是中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而在环境保护问题中,比较突出的和重要的问题可能是水资源危机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问题。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水资源是否得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直接关系到水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利与害,清洁的水有利于人类生活,而污染的水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水量过多或过少,就会带来洪涝或干旱等灾害。因此,这就要求人类能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华北和西北的较大的一部分地区属于半干旱和干旱地区,水资源是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但同时又是稀缺的资源,水资源的状况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某种意义上,水资源成为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瓶颈,制约着发展的诸多方面。因此,在这些地区乃至整个北方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人们长期以超过自然补给率的速度来开发和获取河水和地下水,就势必会导致水资源平衡系统的破坏,最终将导致水生态系统的失调,从而直接影响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以往关于水资源问题或水利问题的认识中,人们把较多的注意力放在工程技术的层面上,这是受那种“人定胜天”或科学主义观念支配和影响的体现。在对待水利问题和水资源保护问题上,人们对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中所包含的人文主义精神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具体表现就是对水问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不够、投入不够,导致水资源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相对滞后以及对重大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供给存在严重不足现象,以及工程解决机制与社会解决机制出现不协调的现象。
例如,在西北和华北地区,尽管有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如引水工程、水库、灌溉渠道等曾发挥了重要的调节功能,为社会经济增长和人民的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有一些水利工程虽然投入了较大资金和人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和解决人们用水状况,有的甚至加剧了水资源的危机和水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由此表明,水环境问题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层面问题,而是与复杂的社会因素相关的问题。探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从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中寻找合适的路径和策略。
“水常流、树常绿”,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所获得的比较直观的感性认识,它让我们形成一种定势,以为自然的原状是不会改变的。受这种感性观念的长期影响,我们似乎不会去想象树木不再绿起来,河流会干枯不再有流水。
然而,当今全球环境在不断恶化,全球气候有变暖的趋势、空气质量在下降,人们生活的生态环境受到多方面的污染。从所有这些环境退化的事实中,我们或许会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其实是脆弱的,河流及水资源可能更是如此。
目前,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大大小小的河流相继出现断流现象,而且断流时间又在不断延长。中华文明之源泉——黄河已经出现了断流达一百多天的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在沙尘暴的主要源头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土壤沙化、沙尘的形成,与众多河流的干涸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森林植被的破坏密不可分。
据对黑河下游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的额济纳旗科学考察显示,中游地区的农业灌溉超度用水使得下游河道干涸断流,下游地区的地下水不能得到补充,地下水位下降迅速,从而导致树木枯死、草场毁坏。目前,有大片的历史悠久的胡杨林出现枯死现象,土壤沙化和盐碱化不断加剧,给沙尘暴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在甘肃省的另一条著名的内陆河石羊河流域,也出现了类似的景况。缺乏节制的生产扩张,尤其是农业灌溉面积的不断扩大,中上游对河流水资源的大量蓄积,以及用水者随意地取水,导致下游河道断流,河道缺水使得该地区的地下水不能得到补充,引起了土壤沙化和盐碱化。
在民勤县,由于河流水文循环遭到破坏引起的生态恶化现象尤为突出。目前,在民勤盆地,由于缺乏一定地表水的供给,而大量的农业灌溉又需要用水,因此只好超量开采地下水。据县水利局的材料显示,民勤县的机打地下水井有一万多口,取水量超两亿立方米。过度开发利用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目前地下水位已经下降到25米,甚至更低。
在永昌县的永昌灌区,灌溉面积约二十万亩,灌溉用水基本上靠地下水,目前有机打井近一千口。该地区属于冲积盆地,因而地下水储藏条件较好。但是,由于每年超采地下水达到5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位下降的速度呈现出加快的现象(见图3-1)。
图3-1 甘肃省一灌区地下水位下降趋势
资料来源:甘肃省凉州区永昌灌区水协会材料
地下水位下降不仅直接造成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和产量的下降,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地下水位的下降给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可能是难以估量的。在有些地方已经能看到苍老的古木渐渐地枯死,因为很多树木难以从很深的地下吸取水分。对与水相关的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以及其遭破坏后加速崩溃的趋势,当地的用水者难以给予高度的重视。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知道地下水位在不断下降,但是他们不认为,或者不愿意把水资源当作是脆弱的资源。因为他们依赖于这种资源,他们的生产依靠水,他们的生活也离不开水。如果没有水,那么生产和生活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因此,从一般的社会心理角度来看,在那里生息繁衍的人们,可能更倾向于乐观地对待他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较少去思考、关注这种自然资源的脆弱性或最终会枯竭的可能性。因为农民即便意识到用水越来越困难,他们也会因生计所迫而想方设法取水灌溉。
对于传统的小农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和风险保障除了传统的耕作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流,或者其他收入流的成本相当昂贵,是他们望尘莫及的。在这样一种社会情景中,对水的依赖、对水的眷念、对水的开发并最终对水的破坏,构成了传统农业和农民的复杂的水情结。
永定河的命运也和其他断流的北方河流一样,人类对河流自身水文循环的漠视,人类自以为是的改造,人类肆无忌惮的掠夺和获取,最终把一条秀美的河流,变成了野草丛生的荒原。
目前,水生态的脆弱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全球水伙伴的技术咨询委员会曾明确提出,水是有限而又脆弱的资源系统 16 。如果河流水生态循环现状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治理,整个水生态系统也将会受到巨大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重大危机。
据沿河的居民回忆说,在20世纪70—80年代,人们还能见到河里浅浅的流水,附近的居民还能打压水井抽到地下水,到了90年代之后,除了在雨季河道内能见到一点蓄积的雨水外,下游的河道几乎都是干涸的。
同样,生态系统也是脆弱的,人类肆意地介入和大量地开发来获取自然资源将难以维持系统的均衡。河流及水资源就是如此,它是一种循环的系统,当其循环的某个环节遭到破坏,就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破坏。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意义上使得农村的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重要变迁,农民的个体家庭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耕地的使用权和独立经营权。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组成,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掌握和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经营权,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只享有劳动权,而且这种劳动权是和他们的劳动义务合而为一的。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在集体的耕地上劳动,但是农民同时要履行在集体耕地上劳动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集体而独立经营。
产权结构的变迁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然而,土地承包责任制并没有对附着于土地或与土地紧密相连的水权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和说明,随着农村集体生产经营制的瓦解,每个农户就成为了独立的用水户,这无形中又使参与用水的集团规模扩大,由此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保护像水资源这样的流动性“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的难度。 17
因为一方面,集体时代形成的水利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在土地集体产权的基础之上,水利工程和用水行为主要由集体组织来协调和管理,集体根据生产计划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和安排供水,公共水资源的分配一般是在集体与集体之间进行的。
然而,家庭承包责任制既改变了农村土地权属结构,同时也改变了组织的功能结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改变,一方面改变了与耕地密切相关的水权结构,农户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家承包地打井取水;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用水行为的结构。以往的集体用水最大化行为分散为个体家庭的用水最大化行为,因此,适应调节和控制集体用水最大化行为的机制对个体家庭可能就缺乏有效的约束功能,人们对流经本地的河流或责任田底下的地下水,几乎可以随意抽取。尽管地方政府也曾出台了一些关于用水的审批和缴费规定,但可能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仍不能有效抑制对河水以及地下水的堵截和过度抽取现象。
另一方面,从集体行动理论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营体制的取消,意味着以往的行动主体——集体,开始分化为多个行动主体——个体农户,这样,进入、占用和提取公共资源的集团规模也就大大地扩大了。在一个大集团里,理性的个人即便在采取行动后能从公共利益中获利,他们也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在一个大集团中,更容易出现理性人的“搭便车”的行为,个人只愿意从集体中获取更多的收益而不会自愿承担集体成本。 18
此外,随着农村生产经营制度从集体经营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渡,与土地相关或相连的水资源的产权也相应地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水资源成了任何家庭可以任意进入的共有资源,共有的产权状态也就难以避免落入“公地悲剧”的境地。 19
当然,河流断流、地下水位下降及水环境恶化问题的出现,并非仅仅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活动导致的。某种意义上,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也是导致用水量急剧增大、用水形势和水污染日益严峻的重要因素。
某种意义上说,节约用水以及对水资源的保护行为是一种公益性行动。保护公共资源和共同生存的生态环境,对所有共同体成员来说,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尤其是长远利益。但是,正是由于资源保护行动的收益是一种集体的收益,而且是一种长远利益,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些利益并不一定被所有成员认识到,这就需要某些有组织的公益行动来促进这种公共利益的实现。
所谓公益性行动,就是指个人让渡或放弃自己部分已有的或既成事实的收益权利,来实现某种公共的收益目标或他人的利益。公益性行动通常是经过组织和设计的集体性行动,公益性行动的目标和结果是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益性行动根据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利他主义的行为和间接利他主义的行为。
直接利他主义行为是个人在主观上就具有为促进和实现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动动机,而且正是在这种利他主义动机的驱使下,个人才参与了公益性的社会性活动。从行动结构分析的角度看,直接的利他主义行动的动机、目标以及行动结果,都是公共的利益和目标。例如,个人参与的募捐活动、公益性的义务劳动、社会服务、社会宣传和咨询活动等等,都属于那种旨在促进他人和公共事务和利益的行动。
间接的利他主义行动是个人在主观动机上,并非完全出于对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可能是既具有追逐个人收益的动机,也具有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从行动的实际结果来看,这种行动能够促进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个人响应社会号召,选择节约使用社会上的稀缺资源,参与这种行动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但个人在选择这一行动时,可能还有对自己行动的成本和收益结构的考虑,个人节约使用资源同时也是为自己节省成本和开支。
再譬如,社会上发行诸如福利彩票以及体育彩票等公益性彩票事业,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通过科学地制度设计,来促进间接的利他主义的公益行为。在彩票的发行和购买过程中,无论是购买者个人还是组织发行机构,他们参与这一行动的动机,或者完全是出于自我利益的驱动,或者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驱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属于哪一种动机,都不会改变他们所参与行动的结果和主导性的意义。只要人们参与了彩票购买,结果都会对公共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等公共事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行动的结果或功能的角度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利他主义公益行动,都会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有所促进。因此,如果把保护公共资源和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看作是一种公共的目标,那么,要促进这一公共目标和利益的实现,关键在于如何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公益性行动之中。
从行动动机的角度看,直接利他主义行动和间接利他主义行动似乎有所不同,但是,个人之所以参与利他主义的公益行动,之所以转让、让渡或放弃自己的部分行动控制权或利益,是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所接受的信息充分相信,并在此基础上试图达到自己的某种目标或追求。因此,完全的信息不是两种公益行动的直接动因,但却是个人选择公益行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在获得有关公益行动的组织者以及相关意义的充分信息的前提下,才会对这样的行动形成信任感,相信自己的行为选择对所要追求的目标是有意义的。只有在信任的情况下,个人才愿意加入到公益活动中来。
简单地说,个人是否参与公益行动,关键要看他们是否相信公益行动的实际意义,要让人们对公益行动本身产生信任感。为此,公开公共事业行动计划的信息,宣传公益行动的意义就是必要的。
在保护公共水资源或水环境的公益行动中,其基本关系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委托人就是每个参加公益行动的人,而代理人或受托人就是公益行动的组织者或机构,也就是组织、负责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团体或机构。
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委托人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自愿让渡或委托给受托人,实际上是给予受托人信任。委托人之所以愿意给予受托人信任,是因为委托人相信自己所委托的目标将会获得成功或者自己会从委托行为中获得收益。
在科尔曼的信任模型里,有三个因素决定着委托人是否给予受托人信任,这三个因素是:1)P=获得成功的概率(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2)L=可能的损失(如果受托人靠不住);3)G=可能的收获(如果受托人可靠)。 20
如果P/(1-P)>L/G,则表明受托人的可靠性程度较高,而且损失的可能性远比可能的收益要小,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可能做出给予信任的选择;如果P/(1-P)<L/G,则表明委托行为目标成功的概率较低,可能损失大于可能收益,这样委托人的决策可能是不给予信任;如果P/(1-P)=L/G,则反映的是一种中间状态,委托人是否给予受托人信任没有较大差别。 21
例如,在保护水资源的社会公益活动中,个人自愿选择节约用水或自愿减少污染,表明参加者对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给予了信任,他们相信保护资源和环境将取得成功,相信自己的行为选择将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未来自己将获得的收益则可能超过自己当前的付出。
在其他利他主义的行为中,如科尔曼所列举的农夫间相互帮助现象的例子,表明作为委托人的施助者,之所以向其邻居提供帮助,是因为他相信自己的帮助是值得的,也就是说,委托人觉得受委托人——邻居是较为可靠的,自己付出的劳动会在以后得到邻居同样甚至更多的回报。
既然个人是否给予受托人或代理人以信任取决于受托人的可靠性,以及自己的损失和收益预期,那么,个人信任给予的选择(T)某种意义上就是受托人可靠性(P)、预期损失(L)和预期收益(G)的函数:
T={P,L,G}
信任给予选择与受托人的可靠性、预期损失和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
T=PG/L
上式表明,个人给予信任的选择与受托人的可靠性和委托行为的预期收益成正向相关关系,与委托行为的可能损失程度成负向相关关系。
以上理论分析只是从公益行动的结构与信任给予的角度解释了个人参与公益或利他主义行动的可能性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信任给予、委托以及行动的选择与受托人可靠性、可能的损失和可能的获益之间的一般性关系。在具体实践中,个人的委托行动和信任给予的选择,实际可能取决于个人对三个变量信息的掌握程度,也就是对P、L、G值的了解和估算情况。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这三个变量的数值的了解程度是不同的,由此说明,对信息的获得、掌握和利用程度,对个人参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个人信任给予的决定机制也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个人会随着自己所获得和利用的有关P、L、G这三个方面的信息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选择。
信息的充分与否对个人做出信任给予的决定尤为重要,信息量的大小,影响着个人对信任的成功可能性的估算,只有在个人所获得的信息量达到做出决定的临界值时,个人才会做出给予信任的决定。
例如,在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中,彩票的运作,其中包括奖励方式、奖励额度、开奖方式、资金的使用,以及其他各种具体的规章等信息,必须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彩票发行机构才能得到彩民们的信任,这样彩民们才会选择继续购买彩票。
科尔曼曾援引韦克伯格(1966年)所运用的汉布罗银行挪威部的负责人向船主贷款二十万英镑的例子。这位银行负责人对自己的借款行为作了这样的说明:
接收他的请求意味着解一个含有未知数的方程式,船主偿还的概率就是那个未知数。这个方程解得出来吗?这便是银行家承担的风险。我必须尽快决定是否向他提供借款。
事实上,其中的风险并不像看起来那么严重。我了解那个公司,了解他们的船,甚至知道船上装了哪些货物。掌握这些信息是我的工作。当然我必须非常谨慎,银行业中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我必须在心里积下大量有用的信息。 22
由此可见,信息是委托估量和计算信任给予风险的重要系数,也是委托人解信任给予决策方程的一个必要步骤。
参加保护公共资源的公益行动的人,他们作为委托人,自愿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源和权益委托给代理人,而且为了长远的公共利益他们还必须不断做贡献,继续将资源和权益委托给代理人。公共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有连续的行动,一次性的行动并不能解决资源的困境问题,参与资源保护的行动者也就必须是可持续的。因此,为公共资源保护做贡献的公益行动就不是那种一次性的博弈过程,而是一种不断重复的博弈过程。
个人是否愿意加入和继续参加公共资源保护的公益行动,实际上也就是他们是否决定给予信任委托的问题。而在这种信任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一个机构或组织;而受托人或代理人则包括两类:一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公益行动的行动组织者;二是可能参与行动的其他人。
个人只有在对公益行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较为信任,同时相信其他人也会参加的情况下,才会加入公益性的行动。因此,行动者在做出是否参加的决定之前,也就存在一个博弈的过程,他们可能要对参加的风险和可能的收益或行动成功的概率加以估算,然后再作出参加或不参加的决定。
从图3-2来看,个人作出参加的决定通常是在知道和了解其他人也会有类似的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他们不知道或者所掌握的信息与自己的决定相反,那么,个人选择参加的概率就趋近于零。此外,在这一选择过程中,个人的收益结构也在某种意义上受其他人行动选择的影响,所以,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不断地影响着个人的选择。
图3-2 个人参加公益行动的决策过程
由以上的博弈原理可见,要促进人们积极参与资源保护的公益行动,就要促进公益活动的参与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和相互促进关系,组织者或计划者就需要向公众提供行动集体的充分信息。因为在这样的公共活动集体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一种陌生的关系,一个人对相互关联的其他人并不了解和熟悉。因此,个人的行动决策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信息或由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充分程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首先,公共部门需要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分配的状况及趋势方面的信息,让公众了解个人行动与公共资源状况之间的联系,以及参与保护行动的意义;其次,还需要公布和传播有效的管理资源的相关技术信息。最后,对公众包括保护和破坏资源的行为的相关信息加以汇总和传播。在相关信息公开和透明的情况下,公众之间的信任机制就可能建立起来,个人也就可能自愿参加公益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