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构建高效能的水治理体系显得格外重要。
从结构来看,一个完整的水治理体系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治理主体,二是治理手段,三是治理目标与任务(如图2-1所示)。治理主体就是确立“由谁治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负责和参与水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区以及用水者。
图2-1 水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
治理手段是要解决“如何治理”的问题。如果从治理维度来看,治理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等等。例如,治水立法就属于法律的手段,政府监管则属于行政的手段,水权交易市场则是经济的治理手段。
治理目标与任务涉及的就是“治理什么”的问题。有效的水治理必须首先明确一定时期或某个阶段治理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把握治理的重点任务。为满足当前中国现代化发展形势的需要,水治理要以保障供水、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水环境、管理水资源以及预防和减轻水旱灾害为主要目标与任务。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水治理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地走向现代化。中国水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关键及重点在如何保障并增强国家水安全。也就是说,构建现代化的水治理体系,首要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安全。建立并不断完善水治理体系,不只是为了解决一些即时出现的水事问题,而是要着眼于国家长远发展战略,要为国家治理体系做贡献。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水利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三条红线”的治理目标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水治理体系。“三条红线”是指:第一,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到2030年,将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之内,亦即实施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第二,在用水效率方面,到2030年,实现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降至40立方米之内,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6以上,亦即大力提升用水效率;第三,在水环境治理方面,到203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农村和城市地区的饮用水源全部达到制定标准,所有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 13 要实现“三条红线”的目标,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具体来说,这一制度体系主要由四项制度构成: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提升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三条红线”反映的是水治理的重点,也是水治理的难点。建立和完善水治理体系,既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在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为更有效保障水安全,提高防洪抗旱的能力,水治理体系的建立还需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断拓展水治理的领域范围,创新水治理体制机制,动员和吸纳更广泛的主体参与到水治理之中。
此外,中国水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需要有全球视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人类已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在生态环境治理、水治理方面,也需要有区域的、国际的合作与协调,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一些区域性、全球性的难题。如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暖、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全球的协调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在完善水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广泛吸纳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通常会壮大水治理的队伍,然而,要提升治理体系的效率和治理能力,仍需要把多元治理凝聚成更强的合力,这就需要在治理体系的设置中明确各方的角色和责任范围,以制度形式确立分工与协同的机制,如对政府机构而言,要划定中央、地方及基层之间,以及横向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和相互联动的机制。在地方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联动方面,需要明确划分事权和责任的边界与范围,避免相互推卸责任的盲区出现,同时也要避免彼此在管理上的相互冲突。总之,高效的水治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权责界定机制以及行动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保障系统治理得以顺利实施。
最后,在构建增促安全的水治理体系中,还需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作用。就当前中国的治水实践而言,政府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政府在倡导与推动新发展理念、制定适应新发展需要的水治理法律法规、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提高防减灾能力等诸多方面,皆已发挥引领、主导、组织和协调作用。然而,社会公众参与度方面,则显得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积极性都相对较弱。虽然政府不断加强水治理的力度,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但社会和公众的积极性似乎并不高;二是公众参与机制较为缺乏,公共参与渠道较少,客观环境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众参与水治理。改善水治理的社会公众参与状况,既要加大治水意识的公共宣传教育力度,也要创新水治理体系,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起有效社会动员机制,让全社会关心并参与水治理,共同维护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