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都认可国家法是人为的,而natural法不是人为的。一个是人造,一个是天赐;因而这一对立尽管似乎始于真实与传统的对立,却又退回到我们更熟悉的原始(或曰未受损)与进步(或曰成熟)的对立。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除了亚里士多德,都假定人类曾经一度没有社会组织,除了 nature 的法则之外什么都不遵循。这一“前国家”状态被描述为 nature ,或者“ nature 状态”。诚然,这或许也可以从相反两方面来看。它也许是一种原始的纯真,于是我们向世俗国家的过渡就是一种堕落。“The first of mortals and their children followed nature,uncorrupted,and enjoyed the nature of things in common”(最初的人类及其儿女追随本性,不腐不败,尽享共有之物的本性)。 83 塞内加如是说。他们所享有的“物之本性”就是 nature ( d.s. )(大自然)。而他们所追随的本性则是他们自己的尚未受损的 phusis 。但他们享有“the nature of things in common”(共有之物的本性),那是因为世俗政府和私有财产尚未出现——他们仍然处于 nature 状态之中。于是乎,蒲柏云:
Nor think in Nature's state they blindly trod;
The state of Nature was the reign of God
(不要以为他们盲目行于自然之态;
自然之态正是神的统治)。 84
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野蛮状态,为了逃离这种野蛮状态我们才发明了世俗国家,我们发现在 nature 状态中,人的生命就如霍布斯所言:“孤独、贫瘠、肮脏、野蛮、又短暂”。 85
(被认为是)先于世俗社会且一旦世俗社会解体便会返回的 nature 状态,某种意义上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要为我们做一些在 nature 状态中应该由我们自己来做的事情;可以这样说,如果有一些事情政府做不到,则我们在这些事上便仍然处于 nature 状态,也会有对应的举措。约翰逊说,一个人的父亲被谋杀,凶手因苏格兰法的某个特殊性而不必接受绞刑,则此人完全有理由说“I am among barbarians who refuse to do justice. I am therefore in a state of nature and consequently... I will stab the murderer of my father”(我身处拒绝伸张正义的野蛮人中。我因此处于 nature 状态,由是……我将手刃我父亲的凶手)。 86
应该指出的是,“ nature 状态”一语有时候会被人从其准确的政治语境中借用出来,并被赋予一个原本属于我们第六部分讨论的语义。它可能被用来指“前文明”,而不是“前国家”;人所处的没有艺术、发明、学习以及享受的状态,而非没有政府的状态。于是,在《赫布里底群岛纪行》的另一部分,鲍斯威尔 * 记录道:“our satisfaction at finding ourselves again in a comfortable carriage was very great. We laughed at those who attempted to persuade us of the superior advantages of a state of nature”(发现自己再次置身于一架舒适的马车,我们非常满足。我们嘲笑了那些试图说服我们自然状态之优越的人)。 87 这里“自然状态”指的是与马车和碎石马路相对的小马和山路。他甚至单独用 nature 来指同样的含义,他谈到希望“to live three years in Otaheite and be satisfied what pure nature can do for man”(在塔希提岛住上三年,满足于纯粹自然能为人提供的一切)。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