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X.依凭“NATURE”还是依凭法律

一如上文中的对立,此处的nature也指向实际存在。某个事物本身nature使然,因此也是真实的状态,与法律(或风俗、传统)对该事物的定义形成对立。主张妇女参政运动中女性所提出的要求,或者非洲某地原住民的主张,用传统语言来表述的话,可能就是这样的:“Our inferiority to you(men or whites)is legal or conventional,not natural”[我们相对于你们(男人或者白人)的劣等地位是法律或者传统意义上的,而非天然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部中对奴隶制的讨论是个很好的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因其性格而特别适合做奴隶,同理另一些人特别适合做主人。因此一类是 natural 奴隶,另一类是 natural 主人。但是当然,奴隶买卖的实际情况是绑架、收购、战争中的俘虏,完全不能保证只有 natural 奴隶会成为奴隶。(奇怪的是,亚里士多德忽略了同样明显的一个事实,即那些奴隶主也往往并非 natural 主人。)因此,我们必须区分 natural 的奴隶和法律上的奴隶:应该成为、也只适合成为奴隶的人,与法律视野中的奴隶。

你的父亲、师长、国王、或者你国家的法律宣称为公正或正确的是否就“真正”公正或正确,这肯定是个古老的问题。语言学分析师也许会成功说服世界(所有的政府都会拍手称快吧!),“真正正确”这一表达毫无意义;但是几千年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它具有丰富的含义。与政治统治者的法律相对立的“真正正确”这一概念,由索福克勒斯通过安提戈涅之口完美地表达出来:“I did not think your proclamation of such force that you,a man,destined to die,should override the laws of the gods,unwritten and unvarying. For those are not of yesterday nor of today,but everlasting. No one knows when they began.”(你是人,终难逃一死,你如此强有力的宣言不该凌驾于神的律法之上,未曾写下却亘古不变。只因这些律法既不属昨天,也不属今日,而属永世。没人知道它们何时开始)。 81

在一般散文中,这一对立的形式如下。柏拉图的《高尔吉亚》(482 e )中有人说到有些事物“which are laudable( kala )not by phusis but by law or convention( nom ô )”(值得赞美不是基于 phusis 而是基于法律或传统)。西塞罗则说:“If,as it is naturally( natur a ),so it were in men's thoughts,and each regarded nothing human as alien from him”(如果,如天然所是,人的思想中是如此,且无人视人性之物为陌生)。 82 柏拉图的 phusis 在这里可以译作“真正的”:西塞罗的 natura 可以译作“在现实中”。但是这样的想法导致一种新的用法,在历史上这一新用法甚至比 nature d.s. )(大自然)的概念更重要。我们在《高尔吉亚》(483 e )的另一段里已经可以看到这种用法的兴起:“They do these things according to the phusis of justice and,by heaven,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husis,though perhaps not according to the law we men lay down.”(他们做这些事是依照正义之 phusis ,上天啊,是依照法律之 phusis ,尽管也许并非依照我们人所制定的法律)。

注意,首先,一个如“正义”这样的抽象概念现在也可以有它的 phusis 了。我把这看作是追问国家“正义”是否 真正 正义的结果。因为这似乎在暗示“正义是什么样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意义重大;那么你所追问的如果不是正义的 phusis ,又是什么呢?

其次,我们现在有了“法律之 phusis ”的概念。柏拉图笔下这个第二种 phusis 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完全不能肯定;但是看起来至少是指“现实”。现实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但他是否也在带入 nature d.s. )或曰大自然母亲之类的东西呢?(他个人对 nature d.s. )的特殊降格在此无关紧要。)

无论如何,通向自然法( natural )与民法( civil law)之间的巨大对立(古代、中世纪、以及近现代)之路如今已然大开; nature 之不可或变的普世之法与不同国家的不断变化的法律。但是 nature 一词的模棱两可允许人们用这一对立来表达大相径庭的政治哲学。

一方面,如果 nature 主要被认为是真实的(与传统及法律推定相对), nature 的法则被认为保障真正的善、禁止真正的恶(与坏政府所表彰的伪责任或者禁惩的真正德行相对),那么“ nature 之法”当然会被认作是绝对的道德标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以此为准绳,向其靠拢。事实上,那就是安提戈涅所说的律法。大自然母亲这时也可以加入,但是对斯多葛派学者来说,她是被神化的自然之母,或者对基督徒来说,自然之母就是“ vicaire of the almightie lord ”(全能之主的代表),将她从上帝那里因袭而来的律法铭刻在人心之上。托马斯·阿奎纳 * 、胡克 * 以及格劳秀斯 * 的作品都以这一 自然 法的概念为支撑。

另一方面, nature 可能是大自然的意思,而且甚至会特别强调大自然中非人类的部分(人与自然之间的顽固对立在这里起了作用),或者在人自身的话,就是特别强调那些不是人所特有的行为动机和模式。有些行为方式是非人类主体所固有的,人类主体只有在训练之后才会停止,以上这个观点中的“自然法”就是基于这些方式推断出的。于是,阿奎纳和胡克称之为“自然法”的东西现在成了传统;成了人为强加的,与 nature 之真实法则相对立,亦即我们只要足够大胆就都会自动做出的行为,也是所有其它生物的行为,是“自然”发生的行为。由此产生的 nature 之第一法则便是自我保存和自我膨胀,对此的追求可以不择手段,任何能想到的诡计和残忍都不在话下。这便是霍布斯 * 的“自然法”。 eqB/7gyc75KNDM6JXM/6x+YYKdnkevD8zRkZyo2yGn8HO8PEkKq1WqB3PV4iiYk3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