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来罗马有辉煌,
铜表高悬铸典章。
近代雷霆新洗礼,
名标大陆更张扬。
从伊斯兰法走出来,我们就可以把目光聚焦到欧洲大陆。在欧洲大陆,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经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传承,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大陆法系。我们可以给它下一个定义: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尤其是以近代《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法律由成文法构成,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成文法;它不承认判例法,甚至原则上也不承认非法典化的习惯法。大陆法系的基础是古代罗马法,经过1804年制定并施行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在当今世界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法系。
由于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的,于是人们又称它为罗马法系;由于它最发达的法律制度是民法,于是人们又称它为民法法系——民法解决的是财产、商业贸易、婚姻、继承等私领域的事务;由于它所有的法律都是成文的,用法典来记述,于是人们又称它为成文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有诸多特征,这些特征与英美法系等比较起来,可以说相映成趣:一是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或者法律渊源,判例至多只起到辅助性的参照作用,而不是法律形式或法律渊源之一。二是它以古罗马法为历史基础。古罗马的法律十分发达,他们将法律刻在十二块铜表上,悬挂于罗马广场,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古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传统。三是它的法律适用方式更倾向于从规则到案件的演绎推理。法官面对案件,首先是去寻找法律规则,然后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四是法官只能努力地严格地适用法律,力争准确地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没有“法官造法”或者“法官立法”之说。
大陆法系覆盖了世界上非常大的区域。整个欧洲大陆基本都是大陆法系的“势力范围”。不仅如此,亚洲的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台湾地区在法律制度层面来说也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同样也属于大陆法系。在全世界范围内,一般来说,曾经做为德法等国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基本都移植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亦因此,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当然不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我们中国先后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向大陆法系学习和借鉴过,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大陆法系还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和现代关联的。大陆法系最典型的特征是成文法,这一点与我国历史上重视成文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制度与文化传统,确有类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