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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的基本格局

全球法律何言说,

百态千姿歧见多。

“主义”区隔难描述,

几多法系可斟酌。

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可以做多种多样的概括。从最宏观的视角看,也许可以概括为“两大主义”的法律体系与“五大法系”的基本格局。

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源远流长,发展到现在是怎样的一幅图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许多人可能会将其概括为“两大主义”的法律体系。“两大主义”具体指哪“两大主义”?大家也许就会问:是不是一个是社会主义,一个是资本主义?这是比较简略也经常被提起的一种划分,但它不是完全和周延的概括。如果从社会制度层面把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做一个最简略的划分的话,也许可分为社会主义法与非社会主义法。因为在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中,除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非社会主义亦非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有人也许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划分是不是过于社会制度化和意识形态化了?是的,但谁都无法否认更无法回避这种划分。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划分,就连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也同样有类似的划分。

当代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Rene David)就将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三大主要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很显然,这三个摆在一起,从逻辑上讲就是非驴非马,但他这种划分居然在全世界得到了相当大范围的认可。将其做进一步的归纳,其实就是社会主义法系与非社会主义法系,非社会主义法系中包含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等。

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是反对划分法系的。因为根据传统的唯物史观,社会主义法并不是一个法系,而是一种法的历史类型,不能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并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属资本主义的法系,而我们中国属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不跟它们在一起玩,不是一回事。许多人会问:既然这是西方学者的划分,那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承不承认这种划分?当然不承认,理由如下:一是社会主义法不屑于与剥削阶级的法为伍;二是这种划分没有采用唯物史观的社会历史类型与阶级分析方法,所以我们坚决反对。然而,我们虽然不承认这种划分,不把我们自己主动划进去,但同时我们也经常使用这种划分方法来表述世界上的法律分类。也就是说,我们只是反对把社会主义法放进去做为一个法系,但并不反对将世界上的其他法律做法系上的划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或有意或无意地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拿来做为法律类别划分的一个依据,于是社会主义法与非社会主义法的两分法也就产生了。

除了“两大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外,当代世界的法律还有“五大法系”之说。说到“五大法系”,大家可能首先就会问:什么叫法系?

法系这个概念是法律领域较为通行的一个术语。它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征,对世界上的各种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由此可见,法系是对世界上所有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因此,凡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就应被划分到同一个法系中。

这种分类的根据有两个:一个是它的历史传统,也就是某个法律体系是从哪里来的;一个是它的形式特征,也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外在的、形式上的标志。根据这两点,西方学者把全世界的法律划分为五大主要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实际上,法学家们的划分非常复杂,有的人主张有16大法系,还有的人一口气提出了20多个法系。但概括而言,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划分还是五大法系说。这五大法系是在人类历史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它们是五大法律传统,也是五大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形态。 72NXEY4Ajt93/cOG1Vlnyykq56yz4i3a9KEsUtySLq8Oo9eC1ud8miipDu9jzd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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