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会问: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数量在增加,大陆法系判例的作用有没有在增强呢?回答是肯定的:也在增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对于成文法的适用,起着解释、补充的作用,其重要性比历史上更大。在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他们的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都十分简单,过于原则。怎么办呢?他们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都参照以前的判例来作出判决,其实已经很类同于判例法了。
我国的台湾地区从法律制度上说属于大陆法系。台湾地区的所谓“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发布很多判例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很明显,在我国台湾地区,判例的法律作用也在增强。至于中国大陆,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执行的当然是社会主义法律,跟大陆法系的性质不同;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华法系原本就重视成文法,并将成文法做为首要的法律形式。近代以来中国所进行的法律改革,也多以引进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做为重要的改革手段,因此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十分深厚,并一再被巩固。当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中国的情况也在发生变化。目前,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也会发布很多指导性案例,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照适用。
如果我们把眼光向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扩展,我们会发现更多的论据。一些国际司法机构也纷纷采用判例法的形式来开展审判工作。例如做为现代产物的欧洲人权法院,它主要适用的就是判例法。欧洲人权法院成立之后,做为依据的成文法比较少,怎么办呢?在很多时候都只能靠创造判例,并根据遵从前例的原则来加以解决。2000年,英国政府就被其一个公民控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控告什么呢?英国有四个男士都是同性恋者,他们在一个私人的空间里面发生了性关系。按照英国法律规定,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政府不会管。如果有三人及以上在一起发生性关系,英国政府就会管。因为这种行为在英国法律中就构成犯罪,叫有伤风化罪。所谓“风化”,就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善良风俗。因为认定这种群交行为危害社会的善良风俗,严重损害社会的精神文明,英国警察就把他们抓起来了。抓起来后,法院经过审判,最后给他们定了有伤风化罪,判了他们每人5年有期徒刑。但这几个被告人不服,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欧洲人权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英国政府败诉,而且让英国政府赔了每人几万英镑。这样,以后的类似案例也就类似办理了。
为什么要这样判?因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英国要惩治有伤风化犯罪是可以的,但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警察随意闯入公民私宅,把人家拘捕起来,然后还要判人家有罪——是政府先侵犯了公民私人的住宅权,然后还指控人家违反法律。政府在程序上自己首先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所以欧洲人权法院最后裁定英国政府败诉。大家从这起个案应该可以感受到判例法的作用,判例在另外的一些地区乃至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存在感和作用都在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