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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

律令蜿蜒到现代,

更生迭进倍精彩。

崭新主义因时成,

法治升腾震江海。

古老的法律发展到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资本主义法治产生了。一些学者也许会认为,古希腊、古罗马也有法治。其实,古希腊有的只是法治思想的萌芽。苏格拉底在某种意义上用生命践行了自己的法律至上的理念。尽管他认为自己无罪,但却宁可选择死亡,而不愿违背法律,逃避审判。这当然体现了苏格拉底本人的一种法治理念。但是,我们目前无法见到苏格拉底关于法治的论述。他的学生柏拉图,在年轻时对于哲学王极为推崇。及至晚年,他本人的思想却逐步走向了法治,认为当哲学王不可得的时候,法治国家便是第二等好的国家。从逻辑上可以推导,既然哲学王不可得,那么第二等好的法治国家当然就是一等好的了。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柏拉图是从人治走向了法治。至于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更是直接宣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对法治作出了定义:“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这都属于法治思想的范畴,或者称之为法治思想的萌芽。至于古罗马,虽然有很多甚至大量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很多法治思想,但仍然还称不上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真正的近现代法治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的建立及其法治的出现。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现代法治的诞生。与此同时,一个更伟大的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成长了起来,屹立于世界,那就是无产阶级。一个伟大的政治理想——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伴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而成了新的目标,成为人类新的希望。1917年11月,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之后也就有了苏联。苏联政权发布了一系列革命法律,由此奠定了苏联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在20世纪60年代,苏联学术界对法治国家理论认识逐步深化,70年代后许多学者转而积极支持法治国家理论。到20世纪80年代初,苏联学术界就法治建设达成共识,认为法治是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1988年6月28日至7月1日,在莫斯科举行的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提出,要将苏联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愿景在苏联,也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它确立了三大目标,一是要确保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充实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三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苏联做为社会主义老大哥,做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开创者,在法治建设上同样在那个时代处于领先地位,随之而来的是中国、老挝、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开启了自己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起步,经过了“反右”“文革”的低潮期,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逐步恢复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2009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继苏联、中国之后,老挝也宣布要实行依法治国,进行法治国家建设。我们中央党校访问团访问老挝的时候,老挝共产党领导人就告诉我们,他们早在1991年的时候,就以宪法形式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1991)规定:“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党和国家的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社会组织和各阶层人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在2007年冬季随团访问了老挝,在老挝期间写下了一首小诗:

老挝冬日不言冷,

万树葱茏花似云。

南北殊同难相较,

暑寒优劣任人分。

荣枯盛败持之故,

冷暖春秋自有因。

难解普天多少事,

悉将疑惑问乎心。

谈到老挝,就不能不谈到与它紧邻的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92)明确规定“所有政党组织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按照法律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2011年,越共进一步提出:“建设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属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越南如同老挝一样,不断借鉴中国的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经验,在法治越南的建设中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客观地说,老挝和越南提出建设法治的时间,其实都比我们要晚。因为我们党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时就作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论断,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并且郑重声明“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82年,大家回忆一下,那是一段极其令人难忘的、激情燃烧的岁月。那一年,我们党召开的十二大以及在这次大会上作出修订的党章都明确宣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也是在这一年,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宪法(也是现行宪法),在其序言中庄严地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一直到今天仍然留存在宪法之中。

2014年11月,中越两国在越南召开了专门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验研讨会。2019年中越两国还专门在越南召开了法治建设交流会,我们中央党校也派了教授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中越两国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经验不断进行着多种多样的交流。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较,有着自己的特点。也许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它总是以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做为前提与基础。其二,它的法律在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为领导阶级的全体人民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三,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法治文明基础之上的,是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扬弃与超越,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伟大的法治。其四,它强调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律至上原则,要让社会主义宪法、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直观地说,就是法律要高于一切公共权力,法大于任何公权力。其五,它坚持人民民主的政治原则。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编的内容,主要根据2009年春季学期中共
中央党校“五‘当代’大报告”之“当代世界法治”
的讲座录像文字稿修订而成) pVVTqG7be8NWfSQ3hWe0GsH0vd5Z0vUka1Thk4cor9VpnSmN2LX0AMkdEy8ZmZ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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