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把目光从遥远的英伦三岛收回来,向太平洋对岸望过去,那里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在18—19世纪的时候爆发了两场战争(一场独立战争,一场南北战争),这两场战争形塑了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同时也奠定了美国资产阶级法治的历史基础。1787—1789年,美国制定并颁行了联邦《宪法》,1789—1791年间又颁行了《权利法案》,从而确立了“权利神圣”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至上”的一般观念,奠定了美国资产阶级法治的制度基础。美国法治最根本的法理基点是“法律至上”原则。怎么理解“法律至上”?所谓“至上”,通俗点说,就是上到顶点,达到了最高处。这一原则的确立为美国资产阶级法治树立了一根定海神针。
然后美国在工业国家时期,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推动美国资产阶级法治进一步发展。后来美国进入福利国家时期,资产阶级法治又从注重财产保护转向注重人身保护,从注重个人自由转向注重社会平等,由此逐步完善了其资本主义法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出现了两个非常著名的判例。这两个判例对美国,对英联邦国家乃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个叫吉迪恩案,一个叫米兰达案。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通过这两个判例,确立了两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一个是沉默权的原则——实质上也是宪法规定的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己罪;一个是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原则。就这样,美国法治一步一步向前发展,一直到今天。现在美国的法治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在其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又展现出新的特点。
要进一步理解美国法治,我们可以详细看下吉迪恩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在20世纪60年代,一个叫吉迪恩(Gideon)的小青年,按我们现在的说法是一个小混混,家里穷,又不爱学习。吉迪恩早年就辍学了,文化不高,一个初中生,也不去找工作,天天就在街上游逛。那时的美国已经到处都有自动售货机了。他见到那些自动售货机,就去撬开。你们可能会好奇,这能撬出点什么来啊?无非就是撬出些饼干、巧克力、饮料等等,还有人家投进去的硬币。他把撬出来的食品吃了,饮料喝了,硬币也拿出来用了。于是就老是有人报案,今天这里的售货机被撬了,明天那里的售货机又被人搞坏了。当地警察非常愤怒,就在街区蹲守,好不容易把他逮住了,一审讯就全部弄清楚了——就是他干的,于是就控告他盗窃。吉迪恩没有钱,请不起律师,因此在法庭上,他要求法院给他找律师辩护,但法院说他这个案子太小,依法不提供免费律师。就这样,全部程序走下来他都没有律师辩护,法院最后判他构成盗窃罪,并处以5年有期徒刑。到监狱里面去服刑就不能在外面混了,但吉迪恩毕竟还有点小聪明,他就在监狱的图书馆自学法律,而且越学越觉得自己很冤。他学美国宪法的时候发现,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他想:可我就没有律师为我辩护啊,不是因为我不想请律师,是因为我没有钱请律师。于是,他奋笔疾书,洋洋洒洒写了个万言书。他给自己这个申诉状起了个名字(标题),叫《赤贫者的申诉书》。这篇申诉书提出的问题是:我穷,所以就该请不起律师?我穷,所以就该得不到宪法保护?我穷,所以就该被冤枉被判有罪?吉迪恩的结论是:我不服,我无罪。他就以上述这些理由,一路申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表决中以5∶4的票数裁决他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获得律师辩护是每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审时的权利,是国家应当对其承担的义务。既然吉迪恩没有钱请律师,那么法院和政府就应该免费为其提供律师服务,所以没有为其提供律师服务是错的,本案理当在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重审。这一判决出炉后,吉迪恩的案件获得了重审的机会,政府这次也真的给他请了辩护律师。结果律师一辩护,吉迪恩居然真的被判无罪了。这个无罪判决作出后,美国法院处境就很尴尬了。为什么?因为美国监狱里面关了很多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案子有两三千件。按照判例法原则,同类案件同样处理,要遵从前例,怎么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类似案件全部重审。于是,法院花了很长一段时间,据说有两三年,对羁押在监狱里的罪犯,凡是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案子都全部重审一遍,最后有上千人被无罪释放。大家看,这的确是很有意思的一个案例。
另一个精彩判例的男主人公是米兰达(Miranda)。当时米兰达23岁,在1963年以涉嫌强奸、绑架罪被起诉了。经过法院审理,他最终被判处50年有期徒刑。当初被抓捕的时候,他一进警察局,警察就让他交代罪行,他自己就交代了。交代过后,他请了一个律师辩护。这律师问他:你怎么自己就交代了,又没有证据。他说:我是被逼供的。律师说:我帮助你上诉,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米兰达胜诉,因为按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一个公民是不可以被强迫证明自己构成犯罪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定罪,这就叫让被告人自证其罪,让公民自己证明自己构成犯罪。在对米兰达案件进行裁判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四条意见,认为应该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四条意见概略如下:第一,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第二,被告人的供词将被做为呈堂证供。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第四,如果被告人没有钱请律师,法院应该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
正是因此,才有了现在美国电影、电视剧里面,警察们所说的那一段有些啰里啰唆的话。美国警察在核对被告人身份后,会掏出自己的证件交给犯罪嫌疑人查看,然后再掏出逮捕令,并说:“某某某,你被逮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可以请律师,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律师。”这段话,在每一次拘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都要清清楚楚地讲,还要问对方听清楚没有。为什么?因为不讲这段话,抓起来等于白抓,还得把人放掉,这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从法源上看,就是因为有吉迪恩案和米兰达案这两个判例在前,这就是判例法。
大家可能会问:这些东西,美国警察都习惯吗?一开始肯定是不习惯的。啰里啰唆一长串话,把人抓住就要讲出来,肯定不习惯。这就像我有一次给我们的领导干部讲课,有一个城管部门的领导过来跟我说,他们城管执法时执法队员很多情况下就开不了口,不愿意说出“某某公民,你违反了哪部法律多少条多少款,我们将对你处以什么样的处罚,你不服本决定可以于多少日之内或者什么时候向哪里申请复议,或者向哪家法院起诉”等类似的执法语言。我个人的理解是,这种状况是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有权力的人要说一句约束自己权力的话,似乎都不太容易,这一点全世界都一样。美国警察部门怎么办呢?据说他们干脆把那段话印成卡片,每个警察执行任务前就拿几张走。逮捕谁,就在其面前念这张卡片上的文字。这样,渐渐地美国警察都学会了这几句话。所以你看,吉迪恩案和米兰达案的判决出炉后,就变成了判例法,成为非常著名的美国有关沉默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判例,成为美国法律中的经典案例,我们也可从中一窥美国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