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系非天降,
根系民间任生长。
随与殖民获远播,
平和如水偶激荡。
当代世界,与大陆法系并驾齐驱的是英美法系。让我们把目光从欧洲大陆移开,越过英吉利海峡,聚焦到英伦三岛。英美法系就是以英国11世纪的习惯法为基础,经过英国近代资本主义阶段而发展形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美国曾经是英属殖民地,英国在开拓美国乃至整个北美的时候,也将他们的法律制度带了过去。于是,英国法系也被称为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除了英国之外,还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曾经的英属殖民地国家,或者说是英联邦国家,当然,英国、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首先,英美法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形式,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许多法律领域甚至没有成文法,有的部门即使有成文法,也多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其次,其法律除了由判例法构成的普通法之外,还有衡平法做为判例法的补充,法律形式包括判例法(也称普通法)和衡平法。再次,它的法律适用方式与大陆法系也有很大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成文法,因此,它们常常是面对现实案件,寻找出相应的成文法规则,再将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英美法系则往往是面对现实案件,寻找相应的判例,从判例中总结出规则,再将规则适用于面对的案件。所以有人认为,英美法系在法律适用上更多运用的是归纳推理,大陆法系更多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最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实际上是法官创造的,所以他们有“法官造法”或者“法官立法”之说,而大陆法系则是立法者立法。上述这些特征,都可以在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找到相应的理据。
在英国,法律形成得很晚。原来的英伦三岛非常落后,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欧洲大陆渡过英吉利海峡,到了这里才建立了后来的英国。从法国横渡海峡初到英伦三岛的威廉公爵发现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英国每一个地方都执行着自己的地方习惯法,法律很混乱。要建立统一的国家,法律很混乱、各行其是也不是办法。社会生活在发展,不断有纠纷产生,亟须依法解决,怎么办呢?威廉灵机一动,就派了若干法官,到全国各地去巡回审判。走到哪里就把那里有知识、有学问、有声望、有地位的人召集起来,处理当地的案子,这就是所谓“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把全国走遍了,回到了首都,向国王汇报。他们带回来一大摞案卷,什么案子、怎么判的,都清楚载明。国王于是干脆发布诏令,以后类似案件就按照巡回法庭的判例进行判决,于是,在英国就形成了一个很有历史渊源,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判例法传统:遵从前例。
以前有类似的案子,就照以前那个判例来判;后面又发生了类似案件,继续照以前的判例来判,这就是英美法系又叫判例法系的历史原因。法律判例一经发布,就在全国实施,普遍通行于全国,因此也就被称为普通法,人们又称它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就是判例法系,普通法其实就是判例法。
讲到这里,有的人可能会说:好像我们学法学的时候,老师讲的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以外的法律是普通法。这是我们的说法,其实大陆法系基本也都是这样划分的。需要注意,这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概念上的差异。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你去讲普通法,他就给你解释为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国、美国,你跟他讲普通法,他说普通法就是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判例法。
说到这里,有的人可能又会提出一个问题:万一他们的判例不够用怎么办?社会生活在不断发展,新的案件会不断产生。新发生的案子是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的,这种情况下他们怎么作出判决呢?英国人有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当然想到过。英国人发明了另外一种法律,叫衡平法。衡平法是什么法呢?衡平法没有具体的条款,就是一些原则。什么原则?公平正义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凡是没有判例做为裁判根据的案件,法官就根据衡平法原则作出判决。这样作出判决以后,新的判例就产生了。有了新判例,类似案件今后就又可以照新的判例来判。衡平法始终做为判例法的补充,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讲到这里,我们就不能不佩服英美法系开创者们的智慧,他们是人类历史上非常优秀的法律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