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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社会”的三种分化模式

法律系统不是“互动”或者“组织”,而是现代“全社会”的子系统。卢曼的“全社会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理论认为,全社会为了“化约”环境复杂性而内部分化,使系统/环境之分“再进入”自身,形成社会子系统。从系统/环境、平等/不等两组区分看,存在三种全社会分化模式,大致对应三个历史阶段。 [1]

(1) 分割分化(segmental differentiation),即在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平等”的子系统。初民社会基于血缘或地域,“分割”为平等的氏族或部落。由于社会规模有限、文字使用缺乏等,社会沟通主要采取面对面的互动形式。不过,在血缘、地域的限制作用下,初民“共同在场”、共同体验世界,“互动”与“全社会”实际上难以区分。

(2) 分层分化(stratificatory differentiation),即在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不等”的子系统,形成等级秩序。传统社会根据身份,分层为不等的阶层,但阶层内部平等。比如罗马市民一律平等,与奴隶和外邦人不等。在对外不等的基础上,分层模式又按照“上/下”原则将各子系统等级化排列,在“上”的子系统代表全社会的统一性,负责整合全社会。比如印度的种姓制度——婆罗门位于顶端,在全社会中起支配作用;在下的刹帝利、吠舍、首陀罗附属之,依据距离远近取得自身的社会定位。

分层模式是社会演化的产物。一方面,随着初民社会规模的增长,大量社会成员不再面对面互动,只能依靠分层分化,使沟通在全社会层面延续。比如,一个平民与一名贵族,既不必彼此熟识,也不必深入交流,双方只需互相知道身份,就清楚如何打交道了。因此,当所有社会成员分属不同阶层,人际沟通就被化约为阶层之间的沟通,因此扩展到无数“缺席者”。另一方面,随着初民社会复杂性的增长,军事首领、巫师、长老等角色逐渐特定化,社会成员间的差异开始显现。此时,分层模式通过促进高等阶层的内部沟通,以及增强其支配能力,也有助于避免社会撕裂。

(3) 功能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即在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地位相等、功能不等的子系统。现代社会分化为各种功能子系统,政治“生产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宗教“解释不可理解之事”,科学“制造新知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医疗“照护健康”。 此种功能差异的根源,在于各子系统皆基于固有“代码”展开运作。

功能分化是更为晚近的社会演化成就。在分层社会中,子系统的定位和稳定化取决于其他子系统,相互依赖性强,自我调整能力弱。现代功能子系统则各自承担特定的全社会功能,不受其他子系统运作状态的支配,易于应对高速变迁的外部环境。比如,经济系统只负责社会“短缺的减少”,看不到无关“支付/不支付”的沟通,因此无视高房价引发的政治抗议;但现代经济又面向一切使用“支付/不支付”语言的沟通(比如贷款利率),通过自我调整(比如价格)回应可理解的环境变动。要言之,在功能分化模式下,子系统的独立性和回应性、稳定性和变异性同时得到提高,适应复杂社会的需要。

[1] 参见Niklas Luhman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 ,Stephen Holmes,Charles Larmore(tran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p.232-238。 HDDjaaNDi0ml0qelNUOQI6TwaRM9C4ceK27/7bOQzg7E+OLIMXfkwH35HUfor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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