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只是一种“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s), 社会系统也只是与“机械”(machines)、“有机体”(organisms)、“心理系统”(psychic systems)并列的系统类型。理解系统论法学,即便不以一般系统理论为开端,也需以社会系统理论为起点。 GcYAVXf33CkY3H4Nv9Jcuwl1M3KqX/H7AGDGvdZ4q8g3+ooh3xuozUEwPPMQI4N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