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只是一种“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s), 社会系统也只是与“机械”(machines)、“有机体”(organisms)、“心理系统”(psychic systems)并列的系统类型。理解系统论法学,即便不以一般系统理论为开端,也需以社会系统理论为起点。 TQyRrn0oQZTe34rD7xUyNW5QK53E/DB/cjeKVPWlolShPCYYkdW5LPvew8ue+x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