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只是一种“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s), 社会系统也只是与“机械”(machines)、“有机体”(organisms)、“心理系统”(psychic systems)并列的系统类型。理解系统论法学,即便不以一般系统理论为开端,也需以社会系统理论为起点。 d1JX1RGY2yOErS5Ml9mPkkzOIkL1wQLLztcwoNtpx2kbsh4h7ko1ht602qY8fM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