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宪法学”是一个简称,在本书的语境下,特指运用1980年代以后趋于成熟的“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阐释现代宪法现象的学说。这套学说无疑可以追溯至古老的宪法社会学传统,但从两方面情况看,又确实可能给当代的宪法学研究带来新思维。
一方面,宪法社会学式微已久,随着系统论宪法学的异军突起,这个传统才重回学界视野。源于启蒙运动的规范宪法学,因凸显“人”的主体性而获得形而上学的正当性,几个世纪以来逐步奠定了正统地位,并牢固占据当代主流。其基本特征,在于结合宪法文本,将人的自由、平等或者尊严作为不证自明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展开形式逻辑的演绎分析,构造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宪法教义学体系。它试图整合理性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双重旨趣,兼顾宪法的价值理想与实证效力。 但规范宪法学远不是现代宪法学的全部,从社会理论开端的经典作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伯克(Edmund Burke)、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边沁(Jeremy Bentham)、黑格尔和早期马克思(Karl Marx),到古典时期的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涂尔干、韦伯和法学家狄骥(Léon Duguit)、奥里乌(Maurice Hauriou)、施密特,都针锋相对地主张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而非先验知识和演绎逻辑出发,理解现代宪法的形成。只不过,1945年以后,出于对极权主义的怵惕,形式主义的规范理论占据了宪法理论的中心,宪法社会学的传统则近乎被遗忘了。 [1] 宪法社会学在当代西方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系统论宪法学的发展:以创始人尼可拉斯·卢曼为原点,前辈之中,系统论巨擘帕森斯强调宪法是社会结构稳定化的重要资源;同辈之中声名最盛的哈贝马斯,不仅一生都在批判地借鉴卢曼的“自创生”社会系统论,而且其早期关于宪法正当性的研究,已经引入了宪法的功能分析; 晚近以来,宪法学家迪特儿·格林(Dieter Grimm)、马丁·莫洛克(Martin Morlok)、克里斯·桑希尔(Chris Thornhill)等在卢曼的影响下写作,以托依布纳为中心的后卢曼系统论宪法学阵营,更是提供了关于当代宪法令人瞩目的复杂论述。然而,所有这些重要变化,在中国的宪法研究者中间,还只是刚刚引起关注。
另一方面,人文视角的规范宪法学自不待言,除了系统论宪法学之外,其他秉持社会视角的宪法社会学,包括我国近年来持续活跃的“政治宪法学”, 都未能全面阐明现代宪法的社会基础问题。我国的政治宪法学可以溯源至卡尔·施密特, 而施密特的宪法理论本身就是导致1945年以后宪法社会学传统一度衰落的重要原因。施密特从作为社会分支的政治出发理解宪法,通过区分“绝对宪法/相对宪法”“宪法/宪法律”,将宪法内容归因于政治决断,将宪法效力归因于制宪权,不仅在学说上严重偏离现代宪法原则,而且在实践中遭遇了背弃自由法治国理想甚至正当化纳粹独裁的批判。 与政治宪法学不同,系统论宪法学尽管也不满足于规范宪法学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大词”的意识形态说明,但倡导立足于作为整体的“全社会”展开二阶观察,破解现代宪法的社会“源代码”,帮助现代宪法在保持体系安定性的同时,提升社会回应性。 这是一种全新的宪法学思维,旨在以重新界定宪法功能为起点,构造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其内在逻辑是:现代宪法独特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它在时间、空间、事物三个维度的内涵和特征,这些内涵和特征使之得以处理现代社会固有的宪法问题;全面理解现代社会面对的宪法问题,才能准确把握现代宪治的实践历史和当下发展,合理预测现代宪治的未来走向;与此进程相应的宪治模式转换,反过来又取决于在不断变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效执行现代宪法功能的客观需要。
[1] 参见Chris Thornhill, A Sociology of Constitutions : Constitutions and State Legitimacy in Historical-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