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民社会,立法与司法无法区分:“神判”既是规则创制的过程,又是个案处理的过程;复仇基于族群实力,而非已有规则;“神判”仪式或者复仇行动完结之时,“法律”或者“判决”同时产生。在传统社会,为了防止偏私,保障阶层内部平等,立法与司法初步分化。 但传统司法依附于歧视下等阶层的立法或法律解释,从属于贵族的政治支配权力,以致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证据证明力皆因身份而异。与此同时,立法往往划定可诉诸司法的纠纷范围,比如“有令状才有救济”的格言,就意味着法律只在“打扰国王宁静”时介入干预。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展开,法律全面负责规范性预期的稳定化。相应地,普通法系废除令状制度,大陆法系掀起法典化浪潮,“有权利就有救济”成为新的宣言。现代法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禁止以立法缺漏为由,拒绝裁判案件。《法国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裁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溯之。”注释法学派应运而生,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他们运用形式逻辑和演绎方法,为法官提供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有助于弥补漏洞的成文法解释。
在“禁止拒绝审判”原则下,现代法律系统内部分化,司法子系统与立法子系统相互分离。现代司法具有决断属性,不再是立法的附庸,或对立法规范的单纯适用。施密特以“决断”指称一种机缘性的政治决策行动, 其特征有三:从性质上看,做出决断本身比如何决断更为重要;从来源上看,决断不是既有原则的逻辑演绎;从内容上看,决断的结果未被预先决定,因此并非唯一。现代司法符合上述三项特征:第一,现代社会“禁止拒绝审判”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面向整个全社会,独自稳定规范性预期。任何诉诸法院的纠纷都必须得到明确处理,在两造之间明确分派合法/非法地位,否则社会沟通就会陷入失范(anomie)境地。较之违法泛滥的失序状态,失范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不仅意味着不知他人可能如何行动,而且意味着不知他人应当如何行动,由此导致互动风险急剧上升,全社会系统走向停滞。第二,在阶层身份丧失固化作用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变迁异常迅速,面对无可预知的未来,立法规范总是存在漏洞。立法不足与司法全能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司法常常面对大前提缺失的窘境,不可能是逻辑演绎的过程。第三,现代立法语言的抽象性,消解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历史上的“令状”归纳了类型有限的案件情境,经验主义的古代司法并无确定性之虞;当法律覆盖所有社会关系,以致立法规范必须使用抽象语言时,法官就很难依据具体情境确定其唯一含义了。
从诉讼常识、裁判实践和时间维度,也可以说明现代司法的决断属性。首先,如果立法预先决定司法,大量纠纷就不会进入法院,“诉讼爆炸”更不可能出现。其次,无论普通法系还是民法法系,立法规范的含义都无法脱离个案抽象地确定,而是必须首先参酌典型案例加以凝练,再在本案中进行确认。 鉴于复杂社会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在此种裁判实践中,立法规范的辐射范围实际上不断发生隐蔽的变动。最后,司法适用立法规范的陈旧观念仅仅涉及两个时间维度——仿佛规范已成过去,未来的事实只要满足其构成要件,就可以与之连接并得出唯一结论。然而,现实之中只存在转瞬即逝的当下,过去和未来都是当下的时间视域(horizon)。法院必须立足当下的具体情境,一方面重构过去的立法规范,另一方面考虑本案裁判的未来影响,进而做出决断。